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

时间:2020-08-19 12:54:17 证券从业资格 我要投稿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客户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上市证券,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客户指南要点

  一、业务简介

  1、业务释义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客户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出借上市证券,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

  2、适用投资者

  证券出借交易试点期间,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3、业务特点

  Ÿ- 出借对手方为中证金,业务安全性高。

  Ÿ- 有效提高股权使用效率,获得无风险收益。

  Ÿ- 证券出借到期后补偿相应权益(投票权除外)。

  Ÿ- 无开户时间、账户资产规模限制。

  二、参与方式

  出借资格申请: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交证券出借资格申请材料并与光大证券签订《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开通出借交易权限。

  证券出借申报:投资者通过光大证券进行出借申报。成交后,出借合约生效,证券划转至证金公司。

  出借证券归还:出借合约到期,证金公司向出借人归还证券、息费及相关权益。

  三、期限与收益

  根据中证金现行业务规则,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个档次,客户参与各档次固定期限的证券出借业务分别可获得年化1.5%、1.6%、1.7%、1.8%和2%的固定收益。但中证金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调整各档次期限的年化收益率。

  四、重点沟通问题

  1、证券借入方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借入方是中证金,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类金融机构,是中国境内唯一从事转融通业务的金融机构,致力于为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2、股票流动性及冲击影响

  客户出借的证券被市场上各家证券公司分散借入,继而分时分量借给各自有融券需求的客户,并不会集中在少数几个客户手中,不会集中出现大额卖单,这种平滑的卖出过程对股价不会造成显著影响。因此,客户只要对出借申报的数量和频率进行一定管理,就不会对股价造成冲击。

  3、出借证券给中证金的会计&税务处理

  客户出借证券给中证金,中证金按期归还所借证券,该行为实质为出借行为、不属于减持行为。

  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建议股东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

  (1)出借证券:以实际出借的股份数量借记“融出证券”、贷记股份原科目;

  归还证券:以实际归还的股份数量贷记“融出证券”、借记股份原科目;

  收到的借券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2)作为表外项目处理。

  税务处理:股份出借及归还无需履行纳税义 务,利息收入应缴税。

  4、股份数量的变化

  客户出借给中证金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划转至中证金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的“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中登公司依据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成交结果(证券出借人将股票出借给中证金))进行相关股份的划转。

  证券出借期间,客户持有的股份数量减少,中证金或证券公司(由中证金出借给证券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量增加。中证金按期归还证券,客户持有的股份数量增加。

  5、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要求:

  (1)披露要求

  投资者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投资者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具体披露内容请参见《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股东的以下事项:相关股东名称、报告期初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2)豁免条款

  作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投资者,在出借期间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六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原则上不适用短线交易有关规定。

  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和收回证券的,原则上不受股票买卖“窗口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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