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薪酬挂钩利润 学者倡试水全民化

时间:2020-12-06 18:01:45 Salary 我要投稿

2015年央企薪酬挂钩利润 学者倡试水全民化

  2015年国资委出新规,要求央企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工资总额就不得增长。对此,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意图改变央企看重规模而非利润的现状,但效果并不乐观。

  上述规定,现于国资委近日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央企利润目标与工资总额应有联动性。

  具体来看,《通知》强调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范围合理确定。

  此外,《通知》首次提出央企需在基本目标的基础上提出奋斗目标,其中,利润总额奋斗目标要“比基本目标高15%以上”,并且原则上不低于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利润总额目标。

  近年来,国资委每年都会在年初下发当年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财新记者发现,与往年相比,利润目标与工资总额挂钩的要求为《通知》中今年新增内容。

  对此,国研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宣晓伟表示,上述要求在《通知》中首次明确,其主要原因在于“大环境”,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同时“反腐”频频涉及央企;国企改革还在艰难推进,种种因素体现在《通知》内容中。

  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经济学家冯兴元看来,上述要求有一定正面效果,但并非国企改革的根本性措施。

  重规模轻利润弊端

  一位多年研究国企改革的学者告诉财新记者,此前,央企很少出现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情况,但2012、2013年经济增速下滑之后,不达标的情况就有所增加。国资委主任张毅也在去年年底的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上要求,2015年央企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全年增长目标,效益增长力争高于2014年。

  冯兴元肯定了新政的正面效果。他分析,上述两项涉及央企利润目标与工资总额的要求都是正常的绩效考核,可以起到保持正向激励的作用,但实际上,每个企业的'薪酬都要跟利润挂钩,但此前在央企中两者的关联程度不大,高官薪酬水平却很高。

  冯兴元进一步解释,在经营过程中,央企高管可能更倾向于经营规模最大化,具体体现在产量或者销售量最大化,可支配资源的最大化,往往不是利润或者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而一般民营企业倾向于强调利润最大化或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涉及来自于投资的所有未来净回报,包括企业剩余的价值(比如通过转让企业获得回报)。

  冯兴元认为,央企高管倾向于热衷于可支配资源的最大化,与政府部门倾向于可支配预算的最大化有一定的相比性。因此,上述规定希望通过利润、工资挂钩改变央企看重规模和可支配资源的现状。

  利润工资挂钩效果有限

  但是,央企利润工资挂钩能否起到预期的作用,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

  宣晓伟认为,央企利润工资挂钩的要求可能并没有较大的实质性影响。他解释称,第一个原因是在目前国有企业管理架构下,“很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国资委下属112家央企,每个企业实际情况都不一样,因此,统一的标准能产生多大效果并不明确。

  其次,利润目标与工资总额如何联动的具体规定,是否合理也需讨论。因为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其周期性、所处外部环境等因素各不相同,企业最终的经营业绩与企业员工的贡献并不完全相关。

  冯兴元则提出,即使《通知》要求利润目标与工资总额联动,但由于国企所有权主体缺位,企业仍会“选择做大规模”,而不是利润。比如2014年世界五百强企业中,中国入榜100家,前10家均为国企。五百强榜单中一共有50家公司在2013年出现亏损,其中中国独占16席,而且全为内地国企所包揽,合计亏损总额高达377亿元。

  另外,国企如果集中在产业链的上游,控制原材料、关键环节,其“利润有时候是假的”。冯兴元对财新记者解释,在产业链上游的国企可能滥用“市场权力”,也就是行政垄断权,通过高定价让消费者和民营企业去付出成本,其利润实际上可以通过转移定价获得。

  冯兴元表示,甚至有时会出现国企不给民营企业供货,或者实行价格歧视,民营企业就不得不讨好国企,依附于国企,与国企搞联营,但是国企在签约方面有更大的话语权,因此往往一大部分利润就由国企获得,这实际上是滥用了市场地位、“市场权力”。他举例称“中石油和中石化在这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比如如此对待下游的众多民营加油站。

  期待根本改革

  针对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性方法,宣晓伟提出要回到三中全会提出的从管企业到管资本为主的角度,推进这些根本性的国企改革,而不是仅仅实施利润工资挂钩等这类比较细节的措施。但他认为,就目前来看,根本性的国企改革进展有限。

  冯兴元则认为仅仅发展混合所有制还是不够的,即使民企部分参股,也容易变成行政垄断国企利用民资,变成民资的国营化,而不是所谓的“局部私有化”。新的企业没有改变性质,仍然是行政垄断企业,其他民企仍然受到歧视,仍然遭遇“弹簧门”和“玻璃门”。

  前者情况是,市场似乎开放,但是刚迈进去了,又弹回来;后者的情况是,看着里面境况独好,但是进不去。实际上需要进一步开放市场,让民企业也能进入参与竞争;此外,如果是行政垄断行业的话,可以尝试将整个企业真正变成全民化,比如发行民营化券。一些行业中的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从市场上吸纳民营化券来形成一定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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