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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及住房公积金

9.2.1 社会保险

    在哪些情形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9.2.3 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定义

    保险金及公积金的缴费金额是通过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乘以特定的缴费基数来确定的。一般缴费基数就是当月的工资,不过如果工资很高(比如超过了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基数就到顶了。而如果工资特别低的话(比如低于上年你所在城市月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那基数也有封底的。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确定(以2009 年上海为例)
    1、2009 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 2008 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即所有税前现金性收入:基本工资、加班费、各类津贴奖金、年终奖等)。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上海市公布的 2008 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和 60%相应确定,个人部分尾数见分进角。
    2、2008 年度上海市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02 元,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292 元。200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即 9876  元, 下限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资的60%,即 1949 元。

    为了解释的全面和统一,下面将以五险一金来对其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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