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营养餐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19 08:33:42 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营养餐资金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营养餐资金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营养餐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营养餐资金管理制度1

  为了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校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学生营养餐资金管理办法与使用制度》的办法。

  第一条 学校食堂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 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银行结算专户,财政补助经费的划入和拨出必须经过该专户。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 学校食堂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三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票据,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验收人、仓库管理员、校长签字后才能入账。

  第五条 学校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验收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学校食堂食材入库单,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每月月底清查盘点一次,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把学校食堂食材盘存表报送学校财务人员和食堂负责人。

  第六条 学校营养餐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与学校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费中列支。

  第七条 学校要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校长、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八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材料或物资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5、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

  6、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的。

  7、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监管。

  1、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2、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可根据食堂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召开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多数同意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提高。

  3、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4、学校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5、学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学校营养餐资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和《关于开展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22〕38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县级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每生每天4元(中央奖补3元、省级补助1元)标准进行核定,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每生每天4元(中央奖补3元、县级统筹1元)标准核定。

  第六条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七条 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就餐条件薄弱的小规模学校倾斜。

  第八条 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本县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制订周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专项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与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期拨付、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并予公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专项资金支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各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依法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

  (四)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第二十条 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供餐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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