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0-10-17 10:12:17 制度 我要投稿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

  (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构成和确定办法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薪酬的确定办法:

  (一)基本年薪

  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经营环境、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分配系数: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基本年薪为100%,副职基本年薪为70%-9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挂钩。主要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辅助指标为销售(营业)增长率、管理费用控制率、应收账款控制率等。主要指标为效益薪酬的计算依据,辅助指标为调整依据。企业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业绩考核指标或责任目标,其负责人可获得效益薪酬。考核指标随考核办法的调整而调整。

  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数× 调节系数

  其中: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调节系数根据考核分数,在0-3倍之间进行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其绩效年薪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调节系数按(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0倍到1倍绩效年薪基数(以下简称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调节系数按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倍到1.5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调节系数按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1.5倍到2.5倍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调节系数按2.5+0.5(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 /(满分-A级起点分数)确定。其绩效年薪在2.5倍到3倍基数之间。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度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三)特别奖励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特别奖励制度,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相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确定薪酬的限制

  1、企业负责人岗位的分配系数差别限制

  担任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1,副职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和贡献按法定代表人薪酬系数的0.6-0.9倍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本企业职工薪酬的差别限制

  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不高于本企业(含所属全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年薪兑现超过的部分,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记录,作为离职后对有突出贡献企业家特别奖励的参考依据。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员工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企业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也可以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另行确定。

  第八条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九条 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

  第十条 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性工资。

  第四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订企业薪酬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绩效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分别明确本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薪酬构成。同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在薪酬总额中各自所占比重和所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绩效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账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薪酬方案进行审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在市国资委审批的方案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

  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其在市国资委的审批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审批后的薪酬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若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批准。

  第五章 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薪酬方案,实行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管理。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和本规定及其它文件的规定,编制科学、合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在编制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时,应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在向市国资委报批的材料上体现。

  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应分别设置企业负责人薪酬预算和员工薪酬预算,并且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体现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员工薪酬在增幅上的关系和差别限制,以及各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额限制。

  企业年度薪酬总额的增长率,不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30日前,将本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预算编制说明报市国资委核准。

  预算未核准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重新编制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七条 薪酬中的绩效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7月31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1月31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对少数在实际工作中,因市政府特殊任务下达而增加务工人员需增大薪酬总额的,另行单独报批。市国资委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

  第二十条 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有正当理由需修改预算的,应该将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市国资委在审批前,应征求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

  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企业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六章 薪酬分配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审批和薪酬兑现方式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执行。

  企业制订的薪酬分配方案与预算之间有偏差的,企业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市国资委做出说明。

  企业在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审核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和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务消费的审议情况。

  市国资委在审批或审核前,应听取企业监事会或监事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企业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违规受到扣发绩效年薪处罚的,应当在执行薪酬方案时,根据处罚决定扣发其薪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经批准并实施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向职代会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有控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将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并根据批准的方案,按照《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在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会议上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对薪酬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对超过市国资委批准方案部分,纳入国有产权代表任期满后的特殊贡献奖。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根据预算提出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后,企业可以在核准的薪酬标准内,根据人才市场价位与招聘人员协商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员工基本工资应当按月支付,补贴津贴的支付时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绩效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是绩效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经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和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 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账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员工年度效益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薪酬不实行台账管理和专户管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应责令其纠正,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劳动者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企业负责人不得自我分配,不得下挂薪酬分配关系,不得参与下级企业分配,不得从本企业领取薪酬方案外的补贴、津贴等任何性质的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但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同意的除外。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可责令其清退违规收入,并可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企业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的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应把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薪酬特别是负责人的薪酬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外派监事会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逐步规范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劳动者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以虚增利润等弄虚作假形式取得绩效薪酬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子公司企业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具体实施情况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备。

  第三十九条 由市国资委授权委托市级部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员工对企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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