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时间:2020-09-05 19:33:36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随着高温热浪袭来,各地正式开启“炙烤”模式。下面整理了《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不妨去看看吧!

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计取和发放建设工程高温津贴的通知

  渝建发〔2013〕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计取和发放建设工程高温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的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

  凡在建筑工地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包括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应按本通知规定享受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三)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施工企业按劳动(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或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同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记录。

  三、高温天气期间,建筑工地的作业劳动者数量由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每日共同统计确定,并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高温天气天数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计算高温津贴费用。

  建设单位应将高温津贴费用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时,高温津贴按实结算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无论采用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津贴。

  五、高温天气期间,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足额计算高温津贴并及时支付给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计算、支付和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七、本通知自2013年6月27日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渝建发〔2007〕163号)同时停止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拓展阅读:

  一、发放防暑降温费是有依据的,不违规!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目前依然有效,该文明确规定: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看到了吧,发放防暑降温费是有依据的!

  二、高温补贴是一种特殊性工资,不是人人都能享有的!

  根据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此,高温补贴是一种工资,且只有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才配享有,坐在空调内办公的人是不能享有高温补贴的。

  三、财税处理的区别,千万不要一刀切和混淆!

  (一)防暑降温费的财税处理

  财企[2009]242号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防暑降温费是一种职工福利费,是人人可以享有的,自然会计处理理所当然应计入“福利费”或“非货币性福利”。

  【案例1】2017年7月,甲公司因高温天气,向每个员工发放了凉茶,含税单价117元/人,共300人,其中车间工人200人。

  1、会计处理

  计划发放时:

  借:管理费用 11700.00

  生产成本 23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510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2、税务处理

  增值税:防暑降温费发放实物属于集体福利,如果发放物是外购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是自制的,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应受14%比例限制。

  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无论是实物还是现金,都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故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高温补贴

  【案例二】乙公司按照当地政府规定,2017年7月向高温下作业的生产工人100人发放了高温补贴50000.00元。

  1、会计处理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5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00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0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高温补贴属于工资,因此所得税申报时应按工资支出申报。

  个人所得税:应和当月工资合并申报。

  四、还有一种劳动保护费也常常被叫做防暑降温费,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在高温作业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防暑降温的饮品、药品等,这些费用支出常常也被人们叫做防暑降温费。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如果不认真分析,仅仅根据人们的叫法就将其归入“福利费”,属于大错特错!

  无论是财企[2009]242号,还是国税函[2009]3号提到“防暑降温费”时,都有一个前提“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并未提到工作场景问题。

  而《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此处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与劳动者工作时应佩戴的安全帽、安全手套、劳保服等一样,属于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与职工福利无关!

  【案例3】丙公司是一家钢铁企业,2017年6月为炼钢车间购置了防暑降温饮品和药品,支付价款35100.00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生产成本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35100.00

  【说明】作为劳动保护支出的饮品和药品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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