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时间:2021-04-20 16:13:29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廊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廊坊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提高有关部门、单位应对城市重污染天气的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201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2013)、《廊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200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2012)、《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方案》(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以廊坊开发区为目标,工作方法、措施、要求等适用于廊坊开发区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覆盖全区。

  1.4 预案体系、关系说明

  《廊坊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l.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安全防护工作。要加强对空气的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空气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空气污染,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空气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群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各尽其责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行职能部门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和责任部门的作用。针对重污染天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使应对措施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预防为主,提前应急。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事件的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到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隐患。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一旦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委会对各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同时,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1.6 空气重污染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质量指数(AQI指数)规定(试行)》分级方法,将我区重污染天气分为三级:

  Ⅲ级重度污染:201≤全市平均AQI指数<300;

  Ⅱ级严重污染:300≤全市平均AQI指数<500;

  Ⅰ级极重污染:全市平均AQI指数≥500。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构成及职责

  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作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决策机构,并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组、监督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专家组组成。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协调辖区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授权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包括应急处置组、监督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专家组。

  2.2 应急组织机构分工

  2.2.1指挥部

  总指挥:由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孟繁祥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由工委、管委各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工委办公室、管委办公室、财政局、规划建设分局、社会发展局、文教卫生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方大学城管委会、科技谷管委会、综合执法分局、环境保护分局、热力供应中心、开发区公安分局、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工商局、交警三大队等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空气重污染的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

  (2)向管委会提出发布和解除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申请;

  (3)负责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情况;

  (4)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各职能部门、下设机构实施应急处置;

  (5)组织《廊坊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

  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支援时,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做好支援工作。

  环境保护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区极端不利天气条件下的重污染状况的预防和预警体系,根据市环保局预防和预警要求,有效实施预防和预警工作;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执法检查以及企业限产、限排措施的实施;关停燃煤工业小锅炉措施的实施;餐饮油烟的治理;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工委办公室、管委办公室:负责我区空气重污染事件的对外联络沟通,指导对外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将空气重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确保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命令、指示的贯彻落实;协调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做好空气重污染条件下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财政局:负责建立应急资金使用制度,保证空气重污染条件下经费的有效使用。

  规划建设分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建筑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筑工地非清洁燃料的监督管理。

  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对道路扬尘、垃圾的及时清理。

  社会发展局:负责农村区域防治大气污染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农村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各种煤堆、料堆的扬尘防治;农业秸杆禁烧工作的监管。

  文教卫生局:负责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并根据空气重污染级别变化情况,组织学生采取不同的健康防护措施;组织全区教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措施;组织协调空气重污染情况下的医疗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参与空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执法分局:负责对渣土运输扬尘、露天烧烤、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的监管;焚烧垃圾、落叶、废物的监管;城区内各种煤堆、料堆、搅拌站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搅拌机棚内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东方大学城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各种煤堆、料堆的扬尘防治;辖区内餐饮油烟的治理。

  科技谷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各种煤堆、料堆的扬尘防治;辖区内餐饮油烟的治理。

  热力供应中心:负责优化热力供应,减少粉尘废气的排放。

  开发区公安分局、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负责空气重污染事件下的'治安、保卫。

  交警三大队: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机动车限行等工作。空气重污染事件下“黄标车”、未封闭碴土车的限行工作。

  工商局:参与空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孙绍虎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环境保护分局梁春丽副局长担任,成员为环境保护分局分局工作人员。其职责:

  (1)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重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

  (2)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跟踪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总结工作;

  (3)对大气污染源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相关单位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

  (4)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应急处置组

  由工委办公室、管委办公室、财政局、规划建设分局、社会发展局、文教卫生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方大学城管委会、科技谷管委会、综合执法分局、环境保护分局、热力供应中心、开发区公安分局、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工商局、交警三大队等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其职责:

  (1)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减少或消除污染。

  (2)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4监督检查组

  由工委办公室、环境保护分局有关领导组成。其职责:

  (1)督导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应急工作;

  (2)监督检查各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3)组织监督检查辖区内预警、启动响应和落实各项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4)提出对指挥部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5宣传报道组

  由管委办公室有关领导组成。其职责:

  (1)负责宣传报道辖区内响应落实情况;

  (2)负责发布相关新闻信息,引导舆论导向;

  (3)负责与有关部门、单位就不实信息炒作进行协商解决,以及涉外相关信息发布;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6应急专家组

  由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

  (1)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预测结果和天气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向指挥部提出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空气重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以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2)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编写空气重污染事件分析总结报告;

  (4)为指挥部做出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信息监测与报告,由市应急预警部门统一提供,开发区依照执行。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即Ⅲ级预警、Ⅱ级预警和Ⅰ级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未来72小时后,将连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将大于或等于201小于300)时。

  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未来72小时后,将连续3天出现严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将大于或等于300小于500)时。

  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后,将出现极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将大于或等于500)。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3.2.2.1预警发布

  预警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开发区落实执行,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3.2.2.2预警解除

  全市预警解除后,开发区预警解除。

  3.3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Ⅲ级预警(重度污染、黄色预警)措施

  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相关工作。

  (2)Ⅱ级预警(严重污染、橙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应急成员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3)Ⅰ级预警(极重污染、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学校、医院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条件

  发布预警即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2.1响应程序

  4.2.2分级响应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空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Ⅲ级响应(空气重度污染)、Ⅱ级响应(空气严重污染)、Ⅰ级响应(空气极重污染)。

  4.3 指挥与协调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空气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确定现场负责人如下:重度污染事件现场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由督导协调组负责实施。严重污染和极重污染事件现场负责人为总指挥,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由副总指挥和督导协调组负责实施。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及时向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指挥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 响应措施

  4.4.1Ⅲ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减排措施

  交警三大队负责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在污染区域内禁止大型货车、面包车、三轮车、摩托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

  管委办公室、交警三大队负责根据机动车车牌尾号对污染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及私家车采取限行30%的措施。

  ②工业减排措施

  环境保护分局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停产措施。

  环境保护分局要求相关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Ⅲ级响应并进行监督检查。对化工、燃煤、燃重油等重点企业采取临时限产或限排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烟尘、粉尘)排放20%。

  环境保护分局负责关停燃煤工业小锅炉。

  ③防止扬尘措施

  规划建设分局、综合执法分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社会发展局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增加工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

  增加对城市保洁的洒水、喷雾作业的频次(至少2次/日);

  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焚烧垃圾、秸秆及其他废物。

  工地采取围挡措施;

  对料堆、土堆等易起尘物质采取覆盖防尘措施;

  对工地内闲置、裸露的空地全部用密目网覆盖。

  ④其他措施

  开发区公安分局、东方大学城公安分局负责禁止污染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组负责通过相关渠道,发布以下信息:

  ①建议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尽量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②建议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③建议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④建议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组负责通过相关渠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建议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户外活动;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文教卫生局负责督导各医疗机构做好易发、多发疾病的诊疗工作。

  4.4.2 Ⅱ级响应措施

  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减排措施

  交警三大队负责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在污染区域内禁止大型货车、面包车、三轮车、摩托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

  管委办公室、交警三大队负责对污染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企业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及私家车采取限行50%的措施。

  ②工业减排措施

  环境保护分局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停产措施;

  环境保护分局要求相关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Ⅱ级响应;

  环境保护分局,对化工、燃煤、燃重油等重点企业采取临时限产或限排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烟尘、粉尘)排放30%。

  ③防止扬尘措施

  规划建设分局、综合执法分局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禁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强化各项扬尘管控措施;

  对工地内闲置、裸露的空地全部用密目网覆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增加工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4次/日;

  工地采取围挡措施;

  对料堆、土堆等易起尘物质采取覆盖防尘措施;

  ④其他措施

  交警三大队划定限行区域,实施道路交通管制,机动车限行50%以上。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宣传组通过适当渠道,负责发布以下信息:

  ①建议公众如无必要,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②建议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③建议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④建议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组通过适当渠道,负责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文教卫生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文教卫生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4.3Ⅰ级响应措施

  在采取Ⅲ级、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减排措施

  交警三大队负责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在污染区域内禁止大型货车、面包车、三轮车、摩托车、无标车及黄标车通行。

  管委办公室、交警三大队负责对污染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企业车辆(公交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除外)及私家车采取限行70%的措施。

  ②工业减排措施

  环境保护分局要求相关企业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Ⅰ级响应。

  环境保护分局对化工、燃煤、燃重油等重点企业采取临时停产、限产或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烟尘、粉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70%。

  ③防止扬尘措施

  可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一律停止作业;

  对料堆、土堆等易起尘物质采取覆盖防尘措施;

  对工地内闲置、裸露的空地全部用密目网覆盖;

  增加对城市保洁的洒水作业的频次(至少5次/日)。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宣传组通过适当渠道负责发布以下信息:

  ①建议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②建议公众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③建议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④建议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组通过适当渠道,宣传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要求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文教卫生局督查所有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采取停课措施。

  文教卫生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5 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为了让社会了解客观事实真相,防止不利于社会安定的谣言和信息产生、流传,立即开展信息搜集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通过媒体公开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管委会报告,由管委会报市政府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措施的执行程序见应急响应流程图。督导检查组将采取定阶段检查、定点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

  4.7 信息通报

  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成员部门、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24小时畅通,各成员部门、单位设立应急值班电话,24小时专人值班。

  4.8 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值小于200时;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环境保护分局提出,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

  (2)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向各成员部门、单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总结评估

  5.1 重污染天气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由工委办公室、管委办公室、环境保护分局等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各成员部门、单位应急措施的总结报告;三是应急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四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事件等级;二是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环境应急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应急预案的修订建议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管委会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应急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部门、单位提供人力保障。

  6.2 财力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财政局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工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的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工作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单位预算。

  7 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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