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1-19 09:39:37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广东省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高温津贴是对某些特殊工种而言的,只有符合一定要求才能领取;而防暑降温费却是对高温期内的所有员工而言的,只要企业愿意提供这项福利,就可以人人有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广东省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东省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1

  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xx〕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xx〕1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xx年五月二十四日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区别:

  一是适用对象不同。高温津贴适用的是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职工;而防暑降温费适用的是夏季在岗的所有职工。不能把防暑降温费直接等同于高温津贴,领取了防暑降温费的职工仍然有领取高温津贴的权利。

  二是给予方式不同。高温津贴必须现金支付,而且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而防暑降温费可以是现金支付,也可以以实物形式发放。

  三是发放标准不同。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职工进行高温作业的,应当按月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每人每天9.2元。高温津贴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用人单位可以在每年5—9月份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具体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归入职工福利费范畴,计入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2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从每年6月至10月,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或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本办法规定之一的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广东省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篇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三、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适当增加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避开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

  20xx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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