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就业许可变化

时间:2021-03-08 19:40:25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外国人就业许可变化

  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试点工作的平稳过渡,配合国家外专局做好原外国人就业管理服务系统与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的对接,确保2017年4月1日起“两证整合”工作全面实施,本市原外国人就业受理窗口的业务受理截止到2017年3月24日17点为止,用人单位可继续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就业许可变化

  外国人来华就业受理方式将改变 确保两证整合全面实施

  用人单位可以登陆“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为已经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原《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外国人填写信息、按照原要求提供并上传材料,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原《外国人就业证》仍然有效。

  原《外国人就业证》到期需办理延期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申请人所持的《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但不得早于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注册,向单位所选择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近日的新规定:

  1.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2017年03月28日发布并生效】

  2.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2017年03月29日发布,2017年04月01日生效】

  新规定的主要变化:

  1. 分类管理方面

  仍将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分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外国普通人员(C类)三类,但与之前的“原试点方案”相比,主要包括以下变化:

A类人员

  • 将“优秀青年人才”重新定义为“40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和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 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外籍人才”新列为A类人员;

  • 将“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科创职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新列为A类人员;

  • 删除A类人员需满足“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的外籍人才”的情形等。

B类人员

  • 将“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籍人才”新列为B类人员;

  • 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新列为B类人员;

  • 增加“对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派遣的人员按照政府间交流合作协议条款相应放款年龄限制”的条款等。

C类人员调整为

  • 符合现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员;

  • 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不超过90日)工作的外国人员;

  • 实施配额制管理的人员,包括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等。

  2. 计点积分方面

  在“原试点方案”中“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试用版)”的基础上发布了“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暂行版)”,调整之处主要包括:

  强调“职业技能”,明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等可作为计点积分的得分要素;

  提高“外国人在华工作年限”的积分值(从原来的最高15分调整为最高20分);

  降低“汉语水平”的积分值(从原来的最高10分调整为最高5分);

  增加“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已连续在华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等积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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