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和建筑业要缴的哪些税

时间:2022-04-01 10:49:50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房地产和建筑业要缴的哪些税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和建筑业要缴的哪些税,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地产和建筑业要缴的哪些税

  (一)建筑业

  1、营业税

  (1)审核应税收入是否全额纳税。查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纳税申报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查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2)审核甲供材是否足额纳税。查看合同、材料交接单,核实甲供材是否计入营业额,扣除的设备款是否由甲方提供,设备的划分是否准确。

  (3)审核分包工程差额征税是否准确。查看分包合同、分包发票及“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核实“应付账款”等账户核算内容,核查其营业额是否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4)审核外出施工项目是否完税。查看工程承包合同、外经证和完税凭证,核查外出施工项目是否超出6个月仍未缴纳营业税。

  (5)审核是否存在延迟纳税现象。查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银行往来记录,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时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查纳税人是否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塬值。对长期挂账“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项目,核查是否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实际使用。承租使用的房产,是否存在无租使用但未代为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3、企业所得税

  (1)是否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按规定结转工程价款以外的各项收入,是否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让往来账户,是否瞒报境外、异地施工项目,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

  (2)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是否虚列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是否虚报人工,是否未按权责发生制塬则和配比塬则扣除费用,是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各项成本、费用。

  (3)期间费用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

  4、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4)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发生自然人股东变动的,是否存在平价低价转让,是否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7)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房地产业

  1、营业税

  (1)查看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账户,核查纳税人是否将预收款项进行串户记账,少计收入少缴营业税;统计分年度的预收账款净增额与主营业务收入之和,核查纳税人营业税申报计税依据是否准确。

  (2)查看企业《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销控表),对照从第叁方获取的《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核查商品房销售面积是否准确、销售单价是否明显低于最近时期同类房屋;统计分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核查纳税人年度营业税申报计税依据是否准确。

  (3)查看房屋销售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实地了解成品房的实物状态,核查纳税人是否有房屋销售兼装修行为,是否将精装房销售收入分解为房屋销售收入与装修收入两项收入。

  (4)查看商品房销售模式,对实行委托销售方式的,核查纳税人是否利用销售代理商(售房营销策划公司)不计或少计收入,将营业费用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

  (5)查看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单和“开发产品”、“应付账款”等会计科目,核查纳税人有无将商品房抵顶工程价款情况

  (6)查看“固定资产”、“营业外支出”“开发产品”、“应付股利”、“利润分配”等会计科目,核查纳税人是否有商品房对外捐赠、股利分配等视同销售行为。

  (7)查看商品房销售合同、《拆迁还建房补偿情况表》,核查纳税人拆迁还建房销售(“拆一还一”)是否缴纳营业额。

  (8)查看商品房销售合同,对非住宅类商品房延伸检查商品房统一托管(代管)合同和开发公司对外公开的销售广告,核查纳税人是否利用“还本销售”、“售后返租”等形式不申报或少申报营业税。

  (9)查看往来科目、开发成本等会计科目,核查纳税人有无将车库、停车位销售收入挂往来科目或直接冲减开发成本,对车库、停车位销售收入(租赁收入),不申报缴纳营业税。

  (10)查看工程施工合同,结合“开发成本”会计科目,核查楼盘施工进度和施工企业的建筑业税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取得发票。

  2、土地增值税

  (1)查看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记录,对比同一税款所属期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各个时间段的预征率,核查纳税人是否存在不申报或少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情况。对部分保障房未进行预征申报的,对照省局政策规定,核查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是否办理报备手续。

  (2)查看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基本情况,对照从第叁方获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情况明细信息》,核查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应清算条件但纳税人未申报清算,或者符合可清算条件主管税务机关未通知清算的理由是否正当。

  (3)查看历年来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明细,核查是否存在项目已清算审核结束并出具报告但税款未入库或未足额入库的情况。

  (4)查看历年来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明细,对截止清算基准日未100%销售的,核查其剩余房源销售(尾盘销售)是否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是否准确,申报税款是否准确。

  3、房产税

  (1)查看“固定资产”、“开发产品”等会计科目,对照从第叁方获取的房屋权证信息,重点核查办公房屋、售楼部以及开发产品转固定资产等房屋,核查纳税人是否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塬值。

  (2)对账面上未作开发产品转固定资产处理、但长期未售“闲置”的开发产品,查看其实际使用状态,核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对已实际自用或出租的房屋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其他税收的情况。

  4、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如自用或出租房屋占地),查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会计科目,对照从第叁方获取的土地权证信息,核查纳税人是否申报或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查看发改委立项报告和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核查纳税义务起始时间是否准确,应税土地面积是否少报,适用税率是否准确;查看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和房屋集中交付通知规定的实际时间,核查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是否准确。

  5、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1)查看发改委立项报告和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核查纳税人是否缴纳或足额缴纳土地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计税依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将土地返还款冲抵土地价款的情况,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2)对占用耕地建设开发的项目,查看农用地专用审批文件等资料,核查纳税人是否缴纳或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6、企业所得税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及时,价外费用核算是否完整,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已售开发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实际利润额,视同销售行为核算是否完整,财政返还、政府奖励等收入核算是否完整。

  (2)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准确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是否混淆成本对象,是否按配比塬则结转成本,是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各项成本、费用。

  (3)期间费用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税前扣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是否实际缴纳,预提费用计提是否超出范围。

  7、个人所得税

  (1)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2)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其他参见上述建筑业部分的内容。

  拓展: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五)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一)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决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实现的一般性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

  1.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三,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程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个类别,以按次计征、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三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次计征的所得有: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

  2.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稿酬所得;

  3.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的偶然所得。

  (二)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1.财产租赁所得;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

  3.工资、薪金所得。

  (三)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纳税人与当事人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法院判决或裁定。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同。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一、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十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十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十四、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购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进口报关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取得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十五、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十六、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进口货物的,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口货物的,除海关特准之外,以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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