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德制度化在体育领域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时间:2021-03-17 18:56:48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浅析道德制度化在体育领域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体育道德机制不断的走向成熟和完善。但随着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体育道德机制开始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从而给我国体育道德建设带来新的挑战和冲击。本文从竞技体育道德机制的含义入手,深刻剖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道德机制及其限度。
关键词:体育;道德;制度;限度
 一、竞技体育道德制度的诠释
 人们在实践中发现,竞技体育道德虽然经常挂在嘴边,但实效却差强人意,这充分说明竞技体育道德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度对道德的保障作用;二是道德制度化。[1]所谓道德制度化(又称伦理制度化),就是把本来属于自律范畴的道德,赋予制度的刚性,使道义原则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标准性与约束性。即把道德上升为制度,使之与其具有同等的地位、效力和作用。
 二、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的特点
 给道德以制度化的形式,也就是道德制度化,所谓的道德制度化就是运用一种强制性的媒介来强化道德的约束性,竞技体育就是借助于体育制度及其规范这一工具来推行和实施竞技体育道德。竞技体育相对于个体道德来说尤其自身的特点:[1]首先,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以往体育道德规范只是运用观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那么这种观念具有难以判断、评估和检查的特点,
 三、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得现实依据
 1、竞技体育道德制度是当今社会与体育道德调适的内在要求。在当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形成了多元化、多极化和复杂多样化的世界格局。竞技体育作为各国较量的替代品面临着更加尖锐、复杂、微妙的关系,这些关系更多的涉及到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及国与国之间利益的相互调节,因此制定一系列规范、标准及符合各国运动员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以条例和准则约束运动员的行为,使竞技体育运动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竞技体育运动的多元化是当今体育运动发展的一个过程,在过去,人们参与体育运动往往只局限在一个相对比较狭小的地域内,人们之间通常靠信仰、舆论等常规道德约束运动员的行为。随着世界各国日益开放,各国间的交流日益密切,体育运动也是各国交流的媒介之一,但由于各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因此靠信仰和舆论已不再适合各国的竞技体育比赛,这样就要求我们必须形成符合各国的竞技体育运动的道德制度,以有利于各国之间运动员的交流。因此这就使得体育道德制度更加复杂和多样。作为道德主体的社会成员在不同的地域之间流动,以“陌生人”的身份进入另一个地域,可以脱离原有的竞技体育道德舆论的控制网络,社会舆论的他律控制变弱,自我约束的自律能力也随之变弱,容易诱发体育非道德行为。[2]
 竞技体育运动项目就必须以体育道德制度来约束,才能使体育运动更好的开展下去。世界多样化发展也使人们的价值观呈现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对于一些体育道德准则就开始变得模糊不清。过去常规的体育道德机制已不再适应日益发展的竞技体育的需要,这就使得竞技体育运动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制度来更好的服务于体育运动赛事。而竞技体育运动与这种新兴体育道德机制尚未建立或者说已经建立但不稳定发生冲突,这就容易造成体育运行机制失调现象,使得新兴体育道德机制的约束力下降。因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手段和措施来保障新兴体育道德机制的有效实施。
    四、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的实现
 要实现竞技体育道德制度化,需要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体育道德制度化必须得到社会及体育群体的认可,并形成一系列体育道德制度化的措施。社会或体育群体要多提出一些有价值的体育道德理论依据,并在行动上保障和支持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其次,将体育道德制度纳入实际轨道上来。在竞技体育运动中充分发挥体育道德机制的作用,使竞技体育运动得到有效的运营,才能得到社会或体育群体的关注,这也充分体现竞技体育运动中道德机制的普遍性原则。最后,形成规范合理的体育竞赛机构。规范合理的体育竞赛机构使体育道德制度的实施得到充分体现。体育道德制度的实现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树立竞技体育道德观念,形成一系列规范的体育道德制度,充分发挥体育道德制度的约束力,形成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
 1、竞技体育道德观念的萌芽阶段
 观念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一种理念或者说一种思想,道德观念就是由于生活环境而形成的一种道德理念,这种道德理念的形成是人们客观需要的结果,是大众普遍所认可的一种社会行为或理念,用于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不成形的工具。竞技体育道德观念也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形成的,是被体育组织或群体普遍认可的,用于约束体育运动中某些不符合体育组织或体育群体所认可的行为,这是体育道德制度形成的萌芽阶段。
 2、竞技体育道德制度的形成阶段
 体育道德观念还处于萌芽阶段,在这个时期的一些体育竞赛还要靠抽象的体育道德理念来约束运动员的行为,这种抽象的道德理念来约束运动员的行为就变得笼统、模糊且不具体,对与道德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够明确,这样就使的体育道德理念不能更好的服务于体育竞赛。当今社会体育竞赛日益完善和发展的今天,迫切需要规范、明确的体育道德制度来更好的服务于体育竞赛,仅凭那些抽象的观念来运营于体育竞赛已经远远不够。因此,必须借助于制度化这一媒介,将体育道德转化为一种明确、规范、可操作性的竞技体育行为约束准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在第4章竞技体育第27条规定:“培养运动员必须实行严格、科学、文明的训练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第34条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我国体育立法相对落后于其它部门,也严重滞后于体育发展的形势。建议按照《立法法》要求,尽快制定竞技体育法、体育程序法、体育仲裁法。
 3、体育道德制度的实施阶段
 竞技体育道德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的内容,一方面是个体行为的体育道德,另一方面是群体行为的体育道德。个体体育道德是个体主观意志的一种体现。而群体意志的体育道德是体育群体或体育组织等大多数成员共同赞成,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样看来,有时候个体与群体间的意志就会存在差异或冲突,这就要求体育道德制度作为硬性的指标来惩罚或约束个体的行为,使个体行为自觉的遵守体育道德制度,以便更好的开展体育竞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