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工薪酬准则会计核算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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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薪酬准则会计核算的几点认识

【摘 要】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实施。本文通过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重点解释了该准则中的薪酬范围、各类薪酬的确认与计量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准则。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 职工薪酬 范围 确认和计量 信息披露
  
  一、明确职工薪酬概念及范围
  
  新准则中指出,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了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它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但准则不涉及对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的规范。
  从以上薪酬包括的范围可以看出,职工薪酬最基本的内容是工资和福利费。这里工资包括了一切构成工资总额的部分,如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福利费一般都是用于改善职工生活条件的,对于非独立法人和非对外营业性的职工医院、浴室、食堂餐饮等均可在福利费中列支。五险一金以前被认为是职工福利,新准则明确地将其纳入薪酬范围。
  职工薪酬还包含了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医疗费用等,这是因为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为职工的后续教育提供条件。对于退休职工而言,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是其获得退休职工提供的在职期间服务的一种代价;另一方面,企业与职工协议停止其服务但并未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也要按期支付停止服务日至法定退休日这一期间的职工工资、福利并为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新准则还明确规定,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非货币性福利通常是指企业提供职工的实物福利、服务性福利、优惠性福利及有偿休假性福利等。在原来的制度及相关规范中并没有将这一部分纳入职工薪酬的范畴,被称为职工的隐性收入,企业在对这一部分福利费用的会计处理中也较为随意,给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稽带来很大的困难。由于我国企业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一直是企业较大的费用开支,是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造成了企业成本费用信息的混乱。因此,为了使非货币性福利的列支更加规范,新准则明确地将其纳入职工薪酬的范畴,以规范非货币性薪酬的会计处理。
  此外,新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引入辞退福利部分内容。辞退福利是指对职工还没有到退休的时候,企业提前与其终止了劳务合同,相当于辞退了该员工而给他一笔作为补偿的资金,或者为了鼓励员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
  可以看出,新准则更注重对于短期和传统的职工薪酬方式的规范,而对于辞退福利、养老金成本等长期职工薪酬福利的规范则显得较为原则,当然这也是与我国目前所处的实际情况、历史变革和会计发展的现状相符合的。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下称“辞退福利”)除外。
  1.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计提职工薪酬,税收允许扣除的职工薪酬标准与企业预计金额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处理。
  
  三、信息披露
  
  对于报告期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企业期末应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5.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6.其他职工薪酬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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