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审计准则中的初步业务活动

时间:2022-04-11 18:04:30 审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解读新审计准则中的初步业务活动

  审计准则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解读新审计准则中的初步业务活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新审计准则实施以来,对理解和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认识不一。本文对照准则及准则指南,就初步业务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较全面的探析,旨在对学习审计理论和开展审计实务有所借鉴。

  【关键词】

  初步业务活动;审计程序;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连续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新增了“初步业务活动”内容。该内容针对连续审计情形下决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之前开展的工作进行了规范。但新审计准则实施两年来,从理论和实务上,初步业务活动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和充分的理解。在诸多新出版的审计书中对其表述不一,或完全借鉴准则内容,或忽略回避。在审计实务中,无端简化甚至放弃初步业务活动。如何完整、准确地把握初步业务活动,本文结合准则及准则指南,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初步业务活动是一个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

  对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新审计准则作了如下规定:

  首先,《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二章第六条针对连续审计业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

  其次,在第九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与第九章第二十七条相关联的《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指南中补充规定:“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如果没有进行必要沟通,则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再次,即使对小型单位的审计,它也是一个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笔者认为,在审计实务和教材表述中,对初步业务活动的理解应注意两点:

  一是上述有关规定中使用“应当”一词,着重强调了初步业务活动的必要性。注册会计师在签约前没有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无论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还是连续审计,在确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户关系之前,都应当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这是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可以无端的简化省略,甚至放弃而直接接受客户委托。

  二是对于规模较小、业务活动和会计记录相对简单、内部控制有限的小型被审计单位,也必须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只是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有所不同。应在满足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可审计性需要的前提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考虑

  初步业务活动按照审计业务客户情形的不同,可分为: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初步业务活动;连续审计情形下的初步业务活动。

  两种情形下的初步业务活动在开展的时间上有所不同。

  (一)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分为两种:一种是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的审计业务委托;另一种是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它服务)的审计业务委托。

  《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规定:“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由此可见,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无论是哪一种审计业务委托都是相同的。接受新客户的审计业务委托,必须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即确定建立客户关系之前来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对提供了其它服务的现有客户所提出的审计业务委托,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对现有客户的情况有所了解,也必须在首次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不可以简化省略。因为审计业务与其它业务所提供的保证程度不同。

  (二)连续审计情形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连续审计分为两种,一种是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另一种是续签、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

  如前所述,《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对连续审计业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开展下列初步业务活动。”该准则指南中对此做出解释:“在连续审计的业务中,这些初步业务活动通常是在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不久或将要结束时就已开始了。”

  可以看出,准则及准则指南并没有区别连续审计的两种不同情况,进而无法明确指出在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

  通常而言,在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前一期审计工作结束前即开始本期的审计计划工作。因而,新准则实施后,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时间应当是在前一期审计工作结束前或结束后不久,本期审计计划工作之前,以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只有确定了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才能开始制定本期的审计计划。

  对于续签、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连续审计,则应当在做出续签、重新签订的决定之前开展初步业务活动。

  三、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一)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按照《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九章中规定如下:

  1、针对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2、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对于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和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内容,该准则指南要求分别按《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和《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前者是从项目负责人的角度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中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内容。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客户的管理层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2、项目组自身的胜任能力及其状况;

  3、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对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考虑,应特别关注独立性的要求。考虑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外界压力等方面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形成记录。

  后者是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中沟通的内容。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是否发现客户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2、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3、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4、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在没有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上述内容进行沟通并评价沟通结果之前,不得接受客户委托。

  上述业务活动内容,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也应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来提供合理保证。

  (二)连续审计情况下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内容

  按照《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二章中规定如下:

  1、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

  2、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包括评价独立性;

  3、就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理解。

  1、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内容

  该准则指南要求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及《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两个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实施质量控制程序所考虑的三个方面内容相同。所不同的是,二者分别从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两个层面上来规范初步业务活动。从而对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决策承担不同的责任。前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以及业务的执行和业务质量承担最终的领导责任;后者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责任,包括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无论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是否由项目负责人发起,项目负责人都应当确定决策的适当性。 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

  (1)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恰当的遵守;

  (2)本期或前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的影响。

  2、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该准则指南对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只是要求了“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两个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要求项目负责人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连续审计情况下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所考虑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有所不同。它包括两部分:

  (1)对上期审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的评价;

  (2)对上期审计工作结束后至本期确定保持客户关系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评价。因为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尤其是对独立性的关注,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并不是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评价后一成不变的。

  对谁评价、如何评价,准则及准则指南中并无规定。笔者认为,评价的对象应当主要是项目组的成员及项目组负责人。可以由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组的成员进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组负责人进行评价。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使本期的审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员工职业道德档案。

  3.协商业务约定条款的内容

  经过上述初步业务活动,在确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协商沟通。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签订或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三)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初步业务活动的特殊考虑

  针对小型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业务活动和会计记录相对简单、内部控制有限等特点,《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对初步业务活动这一必要审计程序的内容作了适当的简化:“充分了解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也就是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可审计性。

  该准则指南明确了可审计性的内容:

  1、会计记录的完整性。

  2、内部控制的存在性。

  3、管理层的诚信度。

  该准则和指南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特殊考虑是相对于一般单位而言的;对初步业务活动的简化,是以满足评估小型被审计单位可审计性的需要为前提的适当简化。一方面避免把小型被审计单位视为无足轻重,对初步业务活动过度简化,草率从事;另一方面避免将小型被审计单位等同于一般单位来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增加审计成本。

  对于评估的结果及相应的措施,存在三种情况:

  1、不具有可审计性。应当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2、对可审计性存有疑虑或存在某些不足。针对疑虑应予以证实或消除,针对不足应采取相应措施。

  3、具有可审计性。决定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开展初步业务活动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其他准则的关系

  首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起着统驭的作用,指导着具体准则的制定。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的“业务承接”与审计准则中的“初步业务活动”遥相呼应,是初步业务活动 制定的依据。

  其次,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其他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联系。《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的初步业务活动与多个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相关联,应将该准则与其他准则的相关内容结合起来使用,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初步业务活动。

  (二)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关系

  二者的目的不同。初步业务活动是签约前为了确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户关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签约后为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者都是审计工作不同时段的必要审计程序。不能因为签约前必须开展初步业务活动而简化或取代签约后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也不能因为签约后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而放弃签约前的初步业务活动。

  (三)注意初步业务活动与风险导向审计的关系

  当前的风险导向审计虽然审计重心前移,但所关注的是签约后的审计风险。初步业务活动关注的是签约前的审计风险。可以说初步业务活动是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补充。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可以从源头上来控制和降低审计风险,避免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7年修订)[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拓展:关于审计效率及有效性与新审计准则

  一、内部控制与审计模式的演进

  (一)内部控制的引入推动了账项基础审计模式向制度基础审计模式的嬗变,制度基础审计的发展反过来又引发了内部控制概念的不断修订

  在制度基础审计模式从萌生到盛行的数十年中,随着审计的发展,审计职业界所界定的内部控制也在不断地发展。1936年,美国会计师协会(AIA,1957年更名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首次提出了内部控制的概念。随后,麦克森一罗宾斯等一系列事件的爆发,促使审计职业界广泛关注内部控制 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AIA审计程序委员会(CAP)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于1949年发表了一份关于内部控制的 研究 报告,给内部控制下了一个当时广为认可的权威定义。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爆发的大陆售货机等一系列事件,尤其是水门的事件后1977年《反国外贿赂行为法案》的颁布,使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强调。同时,区分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做法受到越来越广泛的质疑。为此,AICPA下设的审计准则委员会(ASB,1978年取代AudSEC)于1988年4月发布了第55号审计准则公告“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放弃了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的划分,提出了由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个要素组成的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

  (二)内部控制在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中实质上仍然处于核心地位

  风险导向审计是一种理论驱动的审计模式,它从分析审计风险出发,根据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固有风险、控制风险的评估,结合预期的审计风险水平,来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审计程序、分配审计资源。但是早期,注册会计师的眼光仅仅放在审计业务本身的风险上,而且对固有风险的评估由于缺乏清晰的范围界定和明确的操作指引往往难以有效进行,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往往不加评估就消极地将固有风险定为高水平,

  因此,我们一般把早期的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称为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它也因为上述缺陷和不足以及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审计失败事件而受到指责。

  (三)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中,内部控制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诉讼风险和职业责任的加大,审计职业界开始把考虑风险的目光从审计业务风险本身扩充到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并由此引发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升级换代。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克服了传统模式的不足,着重强调注册会计师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所处的行业、 法律 和监管背景、单位的性质、目标、战略和经营风险,以及内部控制等)的基础上,从财务报表整体和认定两个层次上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然后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通过控制检查风险,最终将剩余风险控制在预期的审计风险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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