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迈向电子化的论文

时间:2020-11-26 10:03:26 电子信息工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信用证迈向电子化的论文

  为了适应电子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广泛应用,国际商会经过18个月的准备,UCP Supplement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 (“eUCP”,暂译为“UCP电子交单增补”)终于浮出水面,于2002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关于信用证迈向电子化的论文

  在2000年5月24日巴黎会议上,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未来特别委员会(Task Force on the Future)对电子商务表示出极大的关注并且将发展电子商务确定为银行委员会的目标之一。经过进一步深入的讨论,银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现行的UCP和纸制信用证的电子等价物之间建立一种过渡,因为随着纸制信用证向电子信用证的现实演进,市场盼望着国际商会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提供具体的指导。国际贸易界已强烈地表示他们需要国际商会对纸制信用证的电子等价物制定出更多的诸如UCP一样具体明确的指导和规则,并且建议最好采取UCP“附录”或“增补”的形式,就电子开证和电子交单等问题,详述如何制定UCP的规则。为满足国际经贸行业的要求,建议银行委员会成立一个包括UCP方面、电子商务方面、法律方面和相关行业专家的工作组,以拟订出适当的规则作为UCP的“增补”。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批准了该项提议并成立了一个工作组。

  工作组总结自己的任务就是拟定一个UCP的.“增补”以处理电子交单的问题,正式名称为“UCP电子交单增补”,缩略为“eUCP”。为了实现这一目标,eUCP给出许多定义,使得目前通用的UCP术语适用于纸制单据的等价物的电子化交单,并且制定必要的规则使UCP和eUCP得以同时适用。已拟定的eUCP允许完全电子交单或允许纸制单与电子单据混合交单,但是这一领域的实践正在发展,工作组认为规定完全电子交单既不现实,也将阻碍其向全部电子化过渡的发展。

  工作组认为没有必要涉及有关电子开立或通知信用证的问题,因为现行的惯例及UCP早就允许以电子形式开立和通知信用证。

  对于eUCP的读者,关键要明白UCP的许多条款是不会受到电子交单的影响,也不必作任何更改以适应电子交单。UCP和eUCP结合起来允许电子交单并为该领域实践的发展留有足够广阔的空间。eUCP是UCP500所特有的,必要时会随着技术发展而修改,可能会早于UCP的下一个版本,因此,eUCP采取版本号的形式发行并在必要时发行修订版和后续版本,刚刚生效的版本为1。0版。

  工作组在拟定eUCP时,明确地独立于特定的技术和处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系统,即eUCP并不述及便利电子交单的特殊技术或系统。这些技术正在发展中,它留待于信用证的具体各方当事人就采用何种技术或系统问题上达成一致,以符合eUCP要求的电子交单。eUCP是为满足市场的电子交单的要求而拟定的,当提交纸制单据的电子等价物时,对这个正在发展的市场在提高单据处理效率方面制定了一个更高的标准。国际商会预计到这样的需要并且为满足这一市场期望,当完全实行电子交单时,有必要对UCP业已建立的标准进行修改,这些修改与现行的惯例和市场期望是一致的。

  作为已广泛应用于信用证的UCP500的补充,eUCP共有12条(全文引自中国国际贸易网www。ChinaInterTrade。net),如果在信用证当中约定适用eUCP,eUCP将与UCP共同使用,约束全部或部分电子交单的情形。eUCP旨在对现行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方式进行革命,参与拟定eUCP的工作组成员,伦敦汇丰银行的Neil Chantry先生预测“10年后纸制贸易单据将不复存在”。

  eUCP 作为补充而非替代UCP,在全部或部分电子交单时与UCP共同应用。一份信用证如果适用eUCP,即使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适用UCP。而信用证当事人意欲适用eUCP,则必需在信用证当中明确约定。

  eUCP对信用证的使用者提出了一些挑战性的概念。其中一个最为困难的问题是:在电子世界里何种单据构成“正本单据”。正如Neil Chantry先生指出的那样,一份电子“单据”可以无数次地复制,每一份复制件都是“正本”,因此,eUCP称之为“电子记录”,也由此将在电子单证交易中要求“正本”单据的概念存入历史。

  eUCP包含了一些与UCP有不同含义的概念,比如“表面内容”、“交单地点”和“签署”等出现在UCP当中的普通概念,为了适应电子交单而对其作了重新定义。

  其中争议比较大的就是晚近增加的第e11条(为避免UCP和eUCP之间的条款混淆,eUCP的各条款标号前都标注了一个“e”)关于电子记录的损坏问题。银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增加一个特殊条款,以处理银行收到电子交单后,由于技术原因(比如病毒)而无法打开电子单据的情形。因此第e11条规定:如果银行收到损坏的电子单据,银行可要求交单者在30天之内重新交单;如果交单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将被视同没有交单。

  观察家相信eUCP的出台填补了市场一个重要的空白。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Ron Katz先生评论道:“自19世纪30年代以来,UCP一直是国际商会的旗帜。eUCP的出现使得国际商会在信用证领域仍可保持其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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