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指南
职业培训补贴是指为参加职业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的专项补贴。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徐州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指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徐州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均为徐州市登记失业人员。此外,持《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的在校大学生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均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取得的职业资格级别给予补贴。
(2)创业培训。四类人员及持《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的在校大学生均可参加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GYB)的补贴标准为170元/人,创业培训(SYB)、创业模拟实训补贴标准均为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IYB)和发展企业培训(EYB培训)补贴标准均为600元/人。
(3)岗前培训。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就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最高不超过500元。
(4)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内容包含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按照上述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同时,在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费补贴。
对四类人员参加以上四种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3、资金申请及支付
(1)个人申请。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其中,所附就业证明材料是用人单位办理的录用备案手续或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创业证明材料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予以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发票金额据实补贴。
(2)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特困及低保家庭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基础工作好、管理监督规范、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方式。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领协议。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前款规定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特困或低保证复印件、代为申领协议、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上述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在培训期间每人每月150元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月将生活费补贴拨付学员本人。
(3)企业直接申领。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备案花名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职业培训管理。
职业培训机构应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建立动态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确保由具备资质、培训质量高、办学规范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同时,职业培训机构应通过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将学员培训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在系统中备案的培训学员不予补贴。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开展垫资培训的,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对出勤率低于70%的培训人员不予参加考核。对检查出现违规问题的,核减或停止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套取各种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采取取消培训资格、追回培训补贴资金、给予通报批评等形式予以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和当事人进行处理。
5、其他。
为保证新老培训政策平稳过渡,设立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销职业培训补贴的方式,确有困难的,可参照特困、低保失业人员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领培训补贴的办法执行。同时,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方式的培训补贴仍执行原有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过渡期结束后,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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