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是怎样的

时间:2022-03-31 08:00:17 综合指南 我要投稿

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是怎样的

  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是在保险公司垫付了相关赔偿金的情况下,享有对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是享有代位追偿权的。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人手中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扣减已经获得的赔偿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是怎样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是怎样的

  1、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是怎样的】相关文章: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论文08-22

谈谈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09-22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09-01

关于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若干思考10-27

试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01-23

著作权转让的定义是怎样的01-20

浅谈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法费用承担10-24

论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概念和特征11-01

论述著作权及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