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讨加班费大支招

时间:2021-02-12 19:33:14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2016如何追讨加班费大支招

    加班了却没有加班费这是很冤枉的一件事情,那么如果没有得到相应的加班费,我们应该怎么做呢?下面一起来学习一下。

2016如何追讨加班费大支招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否则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当前员工追讨节假日加班费应该选择什么方法?

  员工追讨加班费,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提起诉讼。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目前这方面的申请人数较少。

  第三、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四、提请劳动仲裁到法院诉讼,这是主要途径,成功率较高。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审理追讨加班工资案件的做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加班工资案件中,一般采取严格审理态度,也就是对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比较高,按照我们代理案件所总结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下列三点:

  1.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这个一般需要考勤表,考勤纪录单等,单位能认可的一些事实证据。

  2.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是由单位所安排或者同意的.比如加班审批表,加班通知单,加班确认书等。

  3.劳动者需要证明加班计算的方法。

  劳动者可以要求什么加班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族追讨加班费应该保存哪些证据?

  在一些不正规的企业里,加班均采用口头的通知,发生争议后,单位则矢口否认,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好多劳动者在仲裁中提到一些证人或者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答案是可以,但是是否可以被仲裁委或者法院采信,则是一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只有证人证言,录音等,在对方否认的前提下,一般很难被采信.所以在类似案件中,如何取证和质证则是至关重要的。

  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本人或单位存在加班的事实举证,证据主要是考勤数据或其他安排加班的书面通知。工资数额情况,如个人工资由银行代发,应当提供银行存折或者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清单或者历史交易查询清单。

  正确区分加班与值班。

  案例:值班却要申请加班费 无效

  申请人林某于2013年1月到某单位从事销售工作,2013年1月林某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安排林某在每周六和周日在单位从事值班工作,主要负责单位休息日的防火防盗工作。单位每月向林某支付300元的值班津贴。 2014年7月,合同到期后,林某从单位离职。离职后林某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每周六、周日夜间的加班费。经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加班与值班如何区别

  长春市朝阳区人社局仲裁员胡哲夫告诉记者,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而值班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具体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对于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值班和加班的区分,主要是看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是不是从事与原有工作职责没有关联、或与原生产岗位不相延续的工作内容,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工作任务。

  就本案而言,林某周六、周日在单位的行为应视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从事与本职工作以外值班行为,而不应认定为周六、周日的加班行为。且单位已按月支付申请人值班津贴,因此,仲裁委对申请人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没有支持。

  提示:加班、值班都咋算补贴

  长春市朝阳区人社局仲裁员胡哲夫指出,加班与值班的具体区别是:

  第一,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的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二,调整规范不同。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通常都是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调整。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三,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值班费的数额应由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制订并发放;加班费的数额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计算。

  那么,加班费又有哪些类型,该如何计算呢?

  据了解,加班费按照加班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延时加班、周六周日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 元旦,放假1天(每年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 中秋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由此可见,劳动者如果被安排在非法定节假日的周六或周日加班,用人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该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一般不安排补休,由用人单位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后,长春市朝阳区人社局仲裁员胡哲夫提醒劳动者,若劳动者主张单位支付加班费,应注意收集自己加班事实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劳动者如果主张单位支付加班费,应首先就加班事实存在进行举证,否则,劳动者主张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而不就自己加班事实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又否认劳动者有加班事实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支持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值班算加班吗

  案情:

  节假日在单位值班

  张先生和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张先生负责公司的业务接待工作,其间适逢国庆、春节长假,因单位安保需要,张先生先后被安排值班四天。合同到期后,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节假日期间值班的加班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公司已向张先生支付了值班津贴,故不应再支付加班工资。

  点评: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继续干原工作或者与单位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工作;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两者的区别主要看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职工作,是否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本案中,张先生因单位安保需要被安排值班,不属于加班,故无权主张加班工资。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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