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陷阱大揭秘

时间:2021-01-30 13:25:49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2016求职陷阱大揭秘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2016求职陷阱大揭秘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如此,在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陷阱二: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如果试用期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应该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收介绍费未介绍工作

  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报名费或保证金。求职者碰到那些“一间门面、一张桌子、一部电话”的职介所要格外当心。正规的职介机构通常具备以下特征:有营业执照和招工许可证原件;明码标价;公示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受理电话;收费时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服务人员持有职业资格证。

  陷阱五:擅自向劳动者收押金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陷阱六:试用期满无故遭解聘

  一些应聘者见习期满后,却被无故解聘。这就是少数企业以试用为名,招募廉价劳动力的试用陷阱。毕业生应对所应聘的企业有所了解,尽量把口头试用协议变成文字内容。同时询问一下企业里面的员工是否已经签约,如果发现周围的工作人员都是临时工,最好及早从该企业脱身,避免更长时间地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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