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05 09:42:58 制度

(精华)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华)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控制作业风险,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厂内所有危险作业行为

  3、内容与要求

  3.1危险作业审批

  (1)危险作业:

  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2)危险作业范围

  下述作业属危险作业: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业;

  c、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d、带电作业;

  e、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f、其它危险作业。

  (3)危险作业审批

  a、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报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b、如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单位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挥人。

  c、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d、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危险作业的实施

  a、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b、作业前,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c、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d、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e、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f、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g、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h、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4、相关文件/记录

  危险作业申请单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3、定义

  其他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区域内进行的,除危险区域动火、能源介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吊装五种作业之外的,具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性的作业。包括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4、职责

  4.1安环部(公司办)

  4.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进行绩效考核。

  4.2质检部(企业技术中心)

  4.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监护人职责

  4.5.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5.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5.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6作业人员的职责

  4.6.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6.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6.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5.1一般规定

  5.1.1从事其他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1.2交叉作业可能含有一个以上危险作业时,除执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时执行相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2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2.1定义: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2.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2.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2.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3动土、断路作业

  5.3.1定义:动土作业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3.2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充分了解施工区域及周边情况,对施工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动土作业或断路施工作业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作业前必须按照《相关方与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4外来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必须按章操作,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5作业涉及到的部门开工前后必须派员到施工现场,确认施工现场状况,并督促清理现场以确保无安全事故隐患。无法明确涉及部门的,由安环部派员到场。

  5.3.6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立临时安全防护装置,并在显眼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3.7作业结束应及时恢复原状,清除物资和杂物。

  5.4特殊物项运输作业

  5.4.1定义:特殊物项运输作业是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以及的作业。

  5.3.2特殊物项运输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对作业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大件运输前,储运部应负责检查所用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证照齐全,货物装车前查验车辆性能是否良好。货物装车应符合有关道路交通运输的规定,货物码放齐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厂内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前,应由储运部、安环部、承运部门一道制定运输方案,确定运输路线,评估作业风险,制定预防事故措施。必要时生产可部分停工及实行有关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业车辆应由熟练人员操作,作业过程车辆严禁超速违章行驶。

  6、其他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6.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写作业许可证: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5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7、记录

  7.1《其他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避免人身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种类、危险性分析、管理分工、审批手续等,适用于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3、危险作业种类

  3.1高处作业(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3. 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5大型吊装作业;

  3.6带电作业。

  3.7交叉作业。

  4、危险作业管理

  4.1危险作业审批

  4.1.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主管领导审批。

  4.1.2经审批的危险作业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施工教肓,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如:'动火许可证' '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 '有限空间作业证' '起重作业证'等等)。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拝人。

  4.1.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1.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2危险作业实施

  4.2.1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4.2.2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4.2.3作业前,实施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肓,落实安全措施。

  4.2.4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6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猃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4. 2. 7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2.8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4.2.9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4. 3危险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癫病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虔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4. 3.1.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4. 3.1.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职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 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职隔离措施。

  4. 3.1.6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可超过270千克/平方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苢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动火作业':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 3. 2.1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 3. 2. 2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罝、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 3. 2.4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职样分析。如现场分祈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 3. 2.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虔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测浓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测浓虔小于等于0.2%。

  c.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4. 3. 2.6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职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职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 3. 2.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雷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3. 2.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曰下曝晒。

  4.3.2.12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3.2.14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罝换动火作业。

  4.3.2.15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3.2.16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罝,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s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1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4.3.2.19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4.3.2.20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3.2.2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彳非走。

  4.3.2.2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幵。

  4.3.3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是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酺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了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危险现场的作业范围:

  2.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2.2带电作业:

  2.3接触危险物质的作业(如毒气、毒物、高温、辐射等);

  2.4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指进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烟囱及其它密闭的设施、设备内和狭小、偏僻场所的作业;

  2.5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指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氧气、氢气等管路和设备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2.6爆破或有爆破危险的作业

  2.7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2.8其他有重大危险,有可能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3、危险作业的要求:

  3.1危险作业的一般要求:

  3.1.1在进行危险作业前,由作业单位车间负责人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含应急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

  3.1.2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高度近视等相关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危险作业;

  3.1.3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要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及作业后三个是企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情况下的操作方法、措施,并使作业人员熟练掌握,并能认真落实执行;

  3.1.4危险作业必须有监护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监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抢救知识,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3.1.5危险作业的安全用具及作业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完好有效,摆放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3.1.6作业是思想要高度集中。作业完毕,要收拾好工具物件,清点人员、工具、设施、熄灭火种,清扫现场;

  3.1.7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保证采取的安全措施有效。

  3.1.8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3.2带电作业要求:

  3.2.1作业时要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使用绝缘工作台、绝缘工具并确保其绝缘性良好、有效,并不得与周围其他物体接触;

  3.3易中毒和会产生窒息作业的要求:

  3.3.1进入易中毒的设备设施、场所内作业时,进入前要进行空气取样分析,如超传权标准,要进行置换处理,直至合格,并要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之间要约定好信号联系方式,以便及时了解作业人员和工作情况,确保监护有效;

  3.2.2进入密闭的设备设施内,作业前要先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情况进行了解,采取相应的措施,情况不明之前不得进入;

  3.2.3在上述场所进行作业的用电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3.4禁火区及禁火设施动火作业要求:

  3.4.1在禁火区及禁火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4.2在禁火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要切断油、气等可燃物的来源,关闭阀门,插入盲板与周围的设备设施进行隔断,然后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才能动火;

  3.4.3对分析、化验、置换合格后才能进行的动火作业,如中途间断后又重新作业,要重新进行分析、化验,合格后才能继续作业;

  3.4.4对带压设备设施动火,首先要进行泄压。

  4、危险作业的上报及审批手续:

  4.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车间,由车间设备主任上报并必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环科长、综合办主任、总厂长(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4.2各总厂综合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安排安全值班人员作重点检查;

  4.3危险作业审批前,分厂厂长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分析,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4.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

  4.6出现紧急情况和事故状态时,按有关抢险规程和应急预案处置。

  4.7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5、违反规定的处理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规范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危险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内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的安全作业范围

  3职责

  3.1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司级危险作业进行审批。

  3.2工程经理负责对二、三级作业区级危险作业进行审批。

  3.3各管理部门负责填写申报表。

  4定义

  4.1危险作业是指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具有较大风险和需采取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才能进行作业的活动。本公司涉及的危险作业及等级划分一般指:

  4.1.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米);三级

  4.1.2带电、带气、高温作业; 二级

  4.1.3要害部位内动火作业; 三级4.1.4在较复杂区域的起重吊装、提升吊挂; 二级4.1.5有限空间作业; 三级4.1.6其它具有较大风险的作业。 二级

  5分级管理

  5.1危险作业实行分级控制管理,以控制危险因素为核心,制订和落实安全对策措施,落实作业责任人,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1 5.2根据作业范围和管理难度,公司危险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作业范围涉及到两个及以上产权单位,或涉及两个及以上维保单位共同作业,或公司无法提供安全作业条件需要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作业。二级:作业范围涉及到两个部门或公司认定具有较大危险性的,需公司协调管理的危险作业。三级:作业范围涉及到一个部门作业区,符合危险作业条件的作业。

  6申报及确立

  6.1各部门要在开展维修作业项目危险危害辨识及措施制定的基础上,由单位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所有的作业项目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审查确定为危险作业的,各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作业票)》,针对每项危险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对策措施,编制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并将危险作业分级管理台账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6.2各部门应根据作业条件、环境的变化,及时开展对危险作业安全对策措施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工作,定期对各级危险作业级别组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当前级别的危险作业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与执行。

  6.3应采用科学方法对危险作业进行辨识和分析,针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和可能产生事故的原因,制定安全对策措施。

  6.4辨识和分析。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管理等方面系统分析,辨识出危害因素。根据可能产生的事故分析原因。

  6.5对策措施。根据辨识和分析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操作、管理标准化要求制定针对性强的技术、管理措施,同时制定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救援措施。

  7控制管理

  7.1危险作业应制定作业方案,按照“谁作业、谁编制”的原则,作业部门负责编制作业方案。对于已建立维修作业标准或已制订安全作业指导书的危险作业,可不编制作业方案,但当作业条件、环境发生变化时,仍须编制作业方案。

  7.2作业方案应紧密结合作业目的和任务进行编制,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7.2.1作业目的、工作任务(内容)、工作地点、计划工作时间;

  7.2.2作业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作业人数、协调联系方式;

  7.2.3作业要求条件,作业可保障条件;

  7.2.4危险因素、安全保障措施、应急措施及措施实施责任人;

  7.2.5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

  7.3凡进行未建立作业指导书或维修作业标准的危险作业,作业前,由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作业票)》,报请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核定级别、办理审批手续,同步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通过审批的申请表,申请单位、审批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各留存一份。

  7.4危险作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公司级危险作业进行审批,生产部副经理负责对二、三级作业区级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审批对象为作业方案和《危险作业申请单》。

  7.5凡进行已建立作业指导书或维修作业标准的危险作业,作业前,由作业部门填写,危险因素分析及对策措施按维修作业标准(安全指导书)中的相关内容填写。根据危险作业级别,相应审批责任人必须到现场进行开工前的检查确认,并在工票上签字后,作业单位(部门)方可上场作业。

  7.6作业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方案执行,严格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对已制定维修作业标准或作业指导书的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作业,禁止任何单位(部门)对无作业方案或未经审批的危险作业组织实施。

  7.7各级负责人要对危险作业过程实施跟踪监督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已经制定的作业标准,确保安全受控。

  7.8各单位(部门)因生产设备抢修、事故抢险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审批手续时,应按照上述程序向主管审批的领导请示并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简化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但作业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并将具体情况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待查,在情况允许后须立即补办审批手续。

  8安全技术要求

  8.1各单位(部门)要结合区域维修保产工作的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8.2作业必须二人及二人以上进行,合理搭配安全联保互保对子,逐项在维修作业任务单或安全确认卡上注明,按联保互保责任落实,严禁单人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作业相关的规程、规定。

  8.3高空、高温、有毒、有害、压力容器的作业,必须设置警示区域、警示标识,要采取防撞、防滑、防坠落、防烫伤、防毒害等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监护后方可作业。

  8.4作业中相关的能源介质(水、电、气)相关开关、阀门等部位必须严格执行停、送挂牌确认制,不得擅自拆卸和停送开关、阀门,并确保安全设备设施完好与使用。

  8.5电焊、起重等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执行相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8.6作业前必须详细检查工机器具、吊具和特殊用具安全性能的`可靠性,破损、残缺、无明显标识和用途不明的严禁使用。

  8.7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必须相互交底,并明确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监督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8.8作业前要组织参与作业的人员,对作业危险因素开展危险预知预警活动,制订预防对策措施,进行安全交底,填写维修作业任务单或安全确认卡,并组织实施。

  8.9应在维修作业任务单上注明危险作业级别,按照分级管控的要求落实相关职责。有限空间空间作业必须在危险因素分析中特别提示。

  8.10动火作业时,必须落实“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公司、所在生产厂消防管理规定。办理动火申请手续,制定动火作业的对策措施,落实现场动火人、看火人及现场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距离动火点不得超过5米)。

  8.11要对照作业标准逐项对作业条件、安全措施进行确认,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不得盲目上场作业。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指挥人员撤离。

  8.12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好“三清退场”工作,确认后方可撤离。

  9检查与管理

  9.1危险作业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原则上,一级危险作业由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二、三级由公司工程部经理负责。

  9.2各级危险作业审批人应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对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的作业应及时停止,重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9.3作业现场项目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开展以安全对策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交底教育。

  9.4对于各级检修互助,原则上不得安排危险作业;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通过检修互助来完成的,须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批准,并由5作业单位(部门)制定作业方案,受助单位(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10考核管理

  10.1危险作业有不符合以下要求,按照公司管理考核办法一般事项进行考核:未认真开展危险作业清理、登记的;危险作业未按要求纳入控制管理的;危险作业管理档案、各项基础资料不齐全的;对危险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的;不按危险作业方案、维修作业标准、安全作业指导书执行的;危险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危险作业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其他违反危险作业规定的。

  10.2不履行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制度而擅自进行危险作业的,按照公司专业管理考核办法较大事项进行考核;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有关规定加重追究管理责任。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6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2特殊高处作业

  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2.1.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2.1.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2.1.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要求

  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两梯连接使用时,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三梯连接。

  2.2.7、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2.2.8、高处作业地点应避开各种带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2.2.10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2.11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隔离安全措施。

  2.2.1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抛掷,工作完毕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防止落下伤人。

  2.2.1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米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低压线路。

  2.2.14悬空作业一定要按规定选好吊拉绳,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安全带要栓挂牢靠;并设有监护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气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铁、塑料等危险屋顶工作时,必需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非生产(安装、施工)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3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2.3.1首先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现场、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然后按高处作业等级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3.2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单位领导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负责);可事后补办《危险作业许可证》。

  2.3.3作业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安全负责人审批。

  2.3.4作业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厂长审批。

  2.3.5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3.6遇有特殊高处作业环境条件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亲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审批手续上签字。

  3.电气高压(1000v)以上带电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3.1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选煤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3.2作业前,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3.3《危险作业许可证》由设备部、安全部,主管厂长审批。

  3.4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挂牌”规定。

  4.动火(焊接)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4.1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4.2严格执行公司《动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规定手续。

  5.设备检维修的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5.1严格执行《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必须执行“挂牌”规定。

  6.其他

  6.1其他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危险作业,均按危险作业进行管理。

  6.2对于疑难无法认定作业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予以确定,确保作业安全。

  7.考核

  7.1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罚。

  7.2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7.3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建设、检维修、改造等项目中的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转动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

  第四条项目实施部门应向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出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

  第五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培训不合格的严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具体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向项目实施部门提出危险作业申请。项目实施部门应在对安全组织、技术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基础上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涉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应事先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审批单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实行一处一审批,不应用一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进行多处危险作业。

  第三章作业要求

  第八条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

  (一)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不动火、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不落实不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用火。

  (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申请重新审批。

  (四)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五)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所在区域空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危险作业申请审批表上注明。

  (六)作业人员要清楚工作内容,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设置监护人员,设置警戒线或隔离,排净易燃易爆介质,清除周围可燃物质。

  (七)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八)电焊时保证接头和线路完好,防止发生漏电。在高处焊接或切割时,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对地沟、窨井、电缆等进行遮盖,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溅落。

  (八)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九)作业人员离开检修现场时,应切断施工电源,搞好现场清洁。

  第九条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炉、罐、仓、管道、烟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的各类施工作业,也即进入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的作业活动。

  (一)作业单位应事先辨识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氧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合格才能作业。

  (二)作业单位应事先向作业人员告知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准备好应急救援物资,设置警示牌。

  (三)设置外部监护人员,监护人应由有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中断作业并撤离现场。

  (四)因密闭空间环境较差,作业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实行轮班制。

  (五)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应采用取下电源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需要用电时,应使用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逐项登记;完成作业离开有限空间时,应清点作业工具、材料的数量并全部带出,不准留在有限空间。

  (七)受限空间作业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环境中作业,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电器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静电等防护服装;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作业,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穿防腐鞋。

  (八)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九)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十)作业完成,务必清点作业人数,确保作业人员全部撤离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同时拆除各种警示牌。

  第十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一)不能上下同时垂直作业,高压线下禁止作业。

  (二)大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不能高处作业。

  (三)避免夜间高处作业,如需夜间高处作业要评估风险,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四)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员,设置警戒线或围栏。监护人员要加强监控和联络,出现异常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安全快速撤离现场。

  (六)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病症、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休息。

  (七)高处作业人员应熟知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器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九)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备是否坚固牢靠。

  (十)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业时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完善。

  (十二)带电高处作业、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绝缘工具或穿绝缘服。

  (十三)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刚瓦、石棉瓦、瓦棱板结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人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十五)发现高处作业时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是指在生产、检修和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一)吊装作业前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派专人监护。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二)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三)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四)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及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五)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六)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七)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员应服从指挥,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险情。

  (九)吊装作业严禁下列行为

  1、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准进行起重操作。

  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3、严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9、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是指进行地面挖掘、钻孔、打桩、爆破、建构筑物拆除等各项动土作业。

  (一)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二)指定现场监护人员,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避免夜间作业,如需夜间作业要评估风险,制定安全措施,保证有充足的灯光照明。

  (四)动土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动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五)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动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动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七)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八)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监理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十)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车辆、人员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进行的作业。

  (一)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三)临时线路施工必须在安全监护人监督下进行。

  (四)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五)临时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按固定线路架设,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线路必须与负荷相匹配,必须设总开关控制,如有分路应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露天作业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临时线路必须设有专人负责,实行安装、使用、拆除全过程管理。

  (七)临时线路上的作业,停送电等事宜均按固定线路规定进行,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劳保用品。

  (八)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切断与设备连接的电源,在开关箱或总闸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检修设备和处理故障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定值。

  (十)项目实施部门每天应进行两次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十一)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四条转动设备检修作业是指有驱动机带动的转动设备,如泵、压缩机、风机等检修作业。

  (一)检修带电设备,先联系相关人员切断电源,在开关箱上设置“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

  (三)拆除设备防护设施必须使用工具进行拆除,禁止用手锤直接击打,防止金属碎片飞出伤人。

  (四)对于正在运转中的设备,不准装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无人员或工具留在机械内部后,方可启动。

  (六)转动机械检修完毕后,转动部分的防护罩应牢固地装复,否则不准启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具体实施危险作业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作业现场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实施部门对批准的危险作业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作业单位遵守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行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危险作业列入安全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危险作业许可的类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策划、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及关闭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危险作业许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xx市安全生产条例》

  4、术语和定义

  4.1危险作业

  a)临时用电;

  b)动火作业

  c)有限空间作业

  d)高空作业

  e)吊装作业

  5、职责

  5.1为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单位危险作业许可类型;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

  5.2危险作业部门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方案、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并对危险作业实施检查。

  6、管理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

  申报与审批

  需要进行危险作业的班组应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编制作业方案,包括相应安全措施,报备审批。

  审批负责人应到危险作业现场核实作业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关内容,在各项安全措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复。危险作业的实施

  作业班组接到经批复的作业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有关要求,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完成。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危险作业、扩大危险作业区域或私自延长危险作业许可时间。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作业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危险作业的检查和监督

  危险作业时限一次不得超过七天,危险作业未关闭前,作业班组安全负责人每天负责检查危险作业实施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危险作业辖区负责人负责监督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确定监督频次、方式。监督中发现违反本规定或措施要求时,有权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并提出整改要求。危险作业许可的关闭

  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经所在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危险作业许可关闭,作业单位将作业记录整理归档。

  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策划

  危险作业实施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如下要求:

  a)实施作业许可的对象、范围和类别;

  b)具体的安全作业措施;

  c)风险分析;

  d)风险消减措施及现场确认;

  e)作业过程的监督、监控;

  f)危险作业结束的关闭等。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9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单位和人员。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术语和定义

  (一)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公司危险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

  2、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5、有限空间作业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0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潜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xx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xxxx]107号),从九个方应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带给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资料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带给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职责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透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用心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状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资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用心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理解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取能带给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潜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带给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透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带给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务必拥有必须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1

  一、动火作业的管理

  1、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气体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用氮气、蒸汽等置换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如有条件时要求拆除一段生产联系的管道)经分析化验确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时方准动火,并应随时分析记录。

  1)爆炸下限≥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0、2%为合格。

  3、取样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途中断半小时以上者,则动火前应重新取样分析合格。

  4、管道、设备、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热后能起化学变化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沉积物时,必须先清理干净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许动火。

  5、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应按“密闭设备内部修理安全规则“执行,必须设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防护和救护措施。

  6、严格遵守“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规定”,进入罐内前除取样分析可燃按气体含量达到规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气体浓度也应达到允许范围,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应在18-21%之间,罐外也须有专人监护,动火人在罐内作业时不允许气吹割,离开罐时,不得将乙炔焊枪放在罐内。

  7、动火作业在2m以上时,必须设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带。到易燃易爆设备管道的并应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飞溅的措施,有5级(包括5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登高作业。

  8、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设备(乙炔瓶、气瓶、电焊机绝缘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动火。乙炔气、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气瓶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

  9、动火前应将现场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净,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中动火。

  10、动火时应指定专人监护,并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源,收拾好器具,熄灭余火确认无问题才能离开。

  11、动火前,应经安全主管检查动火安全措施,在确认无问题后签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

  12、厂区内全面严禁吸烟。

  13、本制度在停电检修中同样有效,安全主管负责全公司动火证审批手续。

  14、无证动火或违章动火者,视情节罚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门月奖金200元。

  二、入罐作业的管理

  1、设备(槽罐、塔、釜、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作业手续。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10、作业完工后,经验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有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三、动土作业的管理

  1、动土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均为动土作业,应严格按行业标准HG23017-1999《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4)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5)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倾斜、折断等危险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m,在沟道拐角处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

  7)在坑、沟内作业,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8)在建筑物、构筑物附近动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术员负责管理。

  2)动土申请单位在技术员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技术员审批。

  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6)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技术员、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盲板由生产办保管,使用。

  2、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2

  1.名称: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2.目的:规范公司危险作业程序,防范事故,保证公司员工的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

  3.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4.名词定义:

  4.1危险作业是指: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安全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且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包括:

  a)高空作业:高度在2m以上,无牢固栏杆、平台,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在轻质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业;

  b)动火作业: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烟火区,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c)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d)带电作业:接触电压超过36伏带电部分的作业或用操作工具、设备或装置在带电区域的作业;e)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f)受限空间作业:进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闭塞场所的作业;

  g)其他符合危险作业定义的作业。

  5.参考文件/资料:

  无

  6.职责:

  6.1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

  a)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b)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c)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6.2监护人的职责

  a)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b)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c)在发生危险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d)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6.3安全责任人(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a)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b)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c)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4审批人员的职责

  a)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b)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c)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7.内容:

  7.1危险作业管理的原则: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负责,控制重点,及时申报,措施到位”的原则,也就是对各类危险作业要实行公司级、部门级两级管理,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凡是危险作业,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填报“危险作业审批单”,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7.2危险作业审批

  7.2.1危险作业部门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需经安全技术论证,并报总经理审批。

  7.2.2危险作业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则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由公司发包部门负责办理。

  7.2.3如情况特别紧急没有时间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部门必须报公司安环部,经相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7.2.4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时,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就可批准作业。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有权不批准。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安全措施。

  3.5危险作业必须在“危险作业审批单”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7.3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7.3.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在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安全管理员的组织监护下,方可作业。

  7.3.2作业前,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7.3.3危险作业负责人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且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7.3.4危险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7.3.5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应按职责要求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7.3.6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7.3.7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7.3.8危险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停止不能保证安全的危险作业。

  7.3.9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7.3.10应该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就进行作业的,公司安全部门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提请公司安委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7.4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7.4.1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7.4.1.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7.4.1.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7.4.1.3高空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7.4.1.4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7.4.1.5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7.4.1.6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7.4.1.7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7.4.1.8高空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4.1.9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7.4.1.10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7.4.1.11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7.4.1.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7.4.1.13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7.4.1.14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7.4.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7.4.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7.4.2.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7.4.2.11规定执行。

  7.4.2.3凡处于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7.4.2.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4.2.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4.2.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7.4.2.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4.2.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7.4.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4.2.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4.2.11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动火作业(特殊动火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通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4.2.1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4.3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7.4.3.1动土作业前,相关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7.4.3.2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7.4.3.3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7.4.3.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7.4.3.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4.3.6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7.4.3.7在化学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学危害物质泄漏时,相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7.4.3.8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7.4.4带电作业安全要求

  7.4.4.1通过人体的电流必须限制在安全电流1mA以下。

  7.4.4.2带电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严格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电工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

  7.4.4.3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必须经过现场勘察,编制相应操作工艺方案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7.4.4.4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7.4.4.5最小安全距离

  1)在配电线路上采用绝缘杆作业法(间接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此距离不包括人体活动范围)。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3

  为规范加油站内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加油站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

  2、加油站需进行危险性作业时,站长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提出作业申请,说明作业理由、地点等,由上一级部门委托专人负责进行危险性作业。

  3、各作业人员负责各自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等。

  4、各作业人员在作业时须经站长签字认可,否则不能进行作业。

  5、在危险性作业时,站长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危险性作业的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6、危险性作业完成后,现场监护人员应按规定清理作业现场,在确认无隐患后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站长汇报作业完毕。

  7、专职安全员负责对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管理。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概念

  危险作业是指:

  ①从事离地面2米以上(含2米),②在大于45oC坡度上、工作面又没有平衡立脚之处或有震动的地方作业;

  ③在有触电危险或带电工作的作业;

  ④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⑤在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环境下作业;

  ⑥在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面工程或拆除工作环境下作业;

  ⑦因现场作业条件、环境条件、气候等条件发生变化,由一般作业转变为危险的作业。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作业的本单位员工和外雇用工。

  四、内容

  为了确保安全,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科室、车间)必须做到:

  1、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科室、车间),在从事危险作业之前必须办理相关的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从事危险作业时应制定有关危险作业防范措施,并指定有现场指挥者、安全监护人。

  2、危险作业全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事先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项落实。公司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高处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品,测定易燃易爆场所浓度,仔细检查电、气焊火花可能飞向的`路线、方向,防止火花从不显眼洞口、管道飞向楼下易燃物品仓库、易燃物品堆放点而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3、做好危险作业的收尾工作。危险作业结束时,施工单位要组织好作业现场的清扫、整理工作。电、气焊机设备,各种软线要归位,氧气、乙炔气瓶压力表要归零位,各类气瓶要放在安全位置;高空作业现场、易燃易爆作业现场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清理,作到作业现场整洁、干净,不留下隐患给下一班施工单位。

  4、电工、起重工、电焊、气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5、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十大禁令”、“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纪律牌”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5

  中材湘潭水泥有限公司熟料库清库防止坍塌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防止出现坍塌事故,并将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制订本预防措施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二、熟料库清库的安全要求及预防措施

  1、清库前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按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要求,在一切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清库。

  2、清库前必须召集全体参加清库的人员开班前安全会,提出安全要求。参加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

  3、清库人员在入库前,必须将倒库阀门关闭,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标志。此时必须停止一切与该库接触的.其它作业。

  4、清库需搭设的工作平台,平台宽度不得小于1.2米,护身栏杆不得少于两道,铺板必须铺满、扎紧,不得有探头板、搭接板。

  5、入库的照明必须使用36以下安全照明。

  6、人孔门打开后,必须先将门口清除干净,经车间安全负责人和安环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进入库内作业。

  7、进入库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悬挂式安全带,安全绳应固定在牢固的地方,其长度不得超过因坠落散碎物质将人埋没。

  8、进入库内作业,必须本着先清人孔门,而后再排险,再清库内;先清上,后清下的原则进行。严禁未将人孔门清除开就进入清库;严禁未排除险情就进入清库,严禁用先在下部掏挖,使库内物质自然塌落的清库方式。

  9、进入库内的作业人员,必须三个以上组成一组,轮流入库作业。

  作业时必须每隔几分钟相互呼唤打招呼。人孔门处必须设监护人,监护人应恪尽职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应及时呼唤库内人员。其他人员不得远离库区,应就近休息。

  10、实施爆破清库时,必须由车间领导写出书面报告交安环部,安环部送上级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报告应包括作业方案、装药量、警戒等事宜。凡未经审批,严禁实施爆破清库。

  三、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抢救的重点放在对掩埋人员的挖掘抢救,对休克、出血、骨折上进行处理。

  2、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根据伤情况采取相应的施救措施。

  3、如伤者出现休克,应先处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个心脏挤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者要让其安静、保暖、平卧少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或拔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安排好迎接和引导救护车辆人员在门口迎接。

  4、发现颅脑受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防止伤者舌根下附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5、有骨折者,应初步固定后再搬运。遇有凹陷骨折、严重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及时送医院进行急救治疗。

  6、发现脊骨(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骨(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

  抢救脊骨(椎)受伤者,在搬运过程中,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7、发现手足骨折者,不要盲目搬运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位置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刺伤肌肉、神经或血管。遇有创伤出血应迅速包扎止血,使伤者保持在头低脚高的卧位,并注意保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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