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气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20 08:47:1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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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气作业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带气作业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带气作业管理制度

带气作业管理制度1

  1. 在进行带气(不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有作业方案、作业负责人及安全措施,并报告技术安全部,由技术安全部会同项目组审核。最后由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

  2.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讲明作业任务、要求和注意事项,并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

  3. 对作业现场要规范合理,作业坑要挖设人防安全通道,作业坑直径视情况不得小于1米。作业工具放置要有条理,不准乱摆乱放,以免发生意外;

  4. 作业现场要放置警戒线、警戒护栏,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要远离作业现场;

  5. 带气抽盲板、接管与危险作业等不宜在雷雨天气进行(抢险带气作业除外),作业时应有消防人员、安全人员监护,现场配备救护消防器材,必要时有消防车在场,直至作业结束;

  6. 带气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戴好防护面具,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工具应使用防爆工具或涂上黄油,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搭好脚手架,铺好跳板,系上安全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在作业中严禁有火花产生;

  7. 在带气作业中需降压时,降压部门应有降压方案,指定负责人。降压放散点要远离人员密集地,并有专人监护,在降压过程中,应对管网压力进行监测。对涉及的.燃气用户尤其是公福用户应事先做好安民告示,提出要求。在恢复压力和供气后应协助公福用户点火;

  8. 在事故状态下作业或在作业中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并迅速报上级领导,以防事态扩大。

带气作业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公司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等。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局部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按安全管理程序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大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安委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作业部门应制定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作业方案,填写停气、降压、管线改造作业报告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附件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核,经审批后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第三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作业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由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

  第四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二章停气与降压

  第六条作业部门对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的安排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第七条供气部门对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在作业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第八条停气与降压作业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做好准备: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第三章动火

  第九条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第十条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第十一条停气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带气动火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第十三条带气动火作业设置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气

  第十四条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在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第十六条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⑵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条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公司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带气作业管理制度3

  一.区域安全运行经理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及子公司人员制定《燃气管道带气作业施工申请表》。

  二.《燃气管道带气作业施工申请表》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操作。

  三.区域公司依据《燃气管道带气作业施工申请表》组织施工队实施作业,子公司经理负责配合施工队的带气作业及对外协调事宜。

  四.带气作业工具、劳保服装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需要配合必要的抢险车辆、通讯设备(手机)、消防器材等,并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安全、可靠。

  五.带气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在用气低峰时段进行,以免影响用户使用。降压、停气及恢复供气等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特别是升压及恢复供气时间);停气后的'通气作业严禁在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进行。

  六.若在站内安排带气作业还须办理《临时动火申请表》与《燃气管道带气作业施工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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