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12 08:14:44 制度 我要投稿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三违行为管理制度(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通用5篇)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

  (1)工程部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各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工程部报告相关情况。管理人员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工程部应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车间主管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立即拍照制止,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工程部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工程部。

  第十五条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制造部部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工程部。

  第十七条综管部应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三违”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50元,超过6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100元,超过十次予以开除。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

  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部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于2015年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违”行为清单:

  一、违反劳动纪律

  1.工作时睡觉、喝酒;

  2.工作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不到岗;

  7.无故迟到、早退;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入职三级安全教育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的;

  2.允许、批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允许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未经过逐级审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的;

  4.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5.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权指挥运行的;

  6.允许、批准购置不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个体劳动防护装备、安全设备设施的;或者采购已经淘汰报废的设备设施;

  7.允许、批准或者指使拆除、变更安全设备设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8.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指使他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9.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

  10.拒绝隐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绝隐患整改的;

  11.未经许可,指使他人或批准使用被查封的设备设施,或者私自恢复生产的;

  12.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三、违章作业

  3.1管理违章

  3.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

  3.1.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

  3.1.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3.1.5设备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年检的,无操作规程的;

  3.1.6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变更后,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控制的;

  3.1.7未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3.1.8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3.1.9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纠正处理的;

  3.1.10危险作业未执行安全交底会制度的;

  3.1.11其他管理违章行为。

  3.2行为违章

  3.2.1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装备的;

  3.2.2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从事特种作业;

  3.2.3作业前未对相关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工具的;

  3.2.4危险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未经过审批进行危险作业,或者变更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未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的;

  3.2.5原材料、中间材料的储存、摆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3.2.6危险化学品未独立分类存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3.2.7私自切断、拆除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作业的;

  3.2.8消防栓、配电室等部位堆放杂物,堵占消防通道的;

  3.2.9危险作业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进行的;

  3.2.10损坏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的;

  3.2.11发现隐患,未上报排除,冒险作业或者未交接班;

  3.2.12设备设施超负荷、超载、超速、超温等非常规运行的;

  3.2.13未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执行,错误操作、野蛮操作的;

  3.2.14手持移动设备未安装独立的漏电保护器的;

  3.2.15危险作业监护人私自离岗的;

  3.2.16禁火区域吸烟或者私自动用明火的。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2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3

  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自觉抵制“三违”的能力,做到“四不伤害”,从源头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三违”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分管副矿长

  成 员:各专业副总 各队组负责人

  “三违”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科,由安全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安全科:负责贯彻上级有关“三违”管理的规定;负责“三违”考核、台账、信息管理;监督指导“三违”行为的确认、纠正、责任追究等落实情况。

  2、生产技术科:负责审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及方案;并监督标准、规程等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跟踪督办“三违”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3、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对严重“三违”人员进行岗位变动、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4、其他科室:负责对队组一般“三违”人员的帮教转化、培训教育、考核工作。

  三、“三违”的含义及管理目标

  (一)“三违”的含义

  “三违”: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及行为。任何人如果违反了其中的一项,就被称为“三违”人员。

  违章指挥:是指各级承担安全管理或监督职责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上级指示指令要求从事指挥生产,或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的失职、渎职的现象及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懂安全常识及技术措施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告及阻止,抱着侥幸、嫌麻烦图省事、逞能、从众或逆反心理冒险蛮干进行操作或作业的现象及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上级或矿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现象及行为(包括:班中睡觉、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消极怠工、迟到、早退等)。

  (二)管理目标

  通过狠反“三违”,使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得到有效增强,“三违”人次大幅度下降,杜绝习惯性违章,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消除“三违”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使员工行为得到规范,构建安全、和谐矿区。真正做到井下无死亡,地面无重伤,控制和减少轻伤事故,消灭重大事故。

  “三违”界定

  按“三违”的危害程度,将“三违”划分为一级“三违”、二级“三违”和三级“三违”三个等级。

  一级“三违”:是指“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级“三违”:是指“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级“三违”:是指“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级“三违”。

  1、无规程、措施作业或不按规程措施组织生产;安排没有学习规程措施并在规程措施上签字人员作业的;安排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贯彻规程措施的。

  2、未进行开工前安全确认、未填写开工前安全确认牌板的。

  3、因违章造成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的。

  4、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又不及时汇报的。

  5、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并参与违章作业的。

  7、携带手机、烟火入井或进入地面瓦斯泵房及各类仓罐、衔接皮带走廊的。

  8、井口检身人员不登记出入井记录的。

  9、不接受井口检身员检身而强行入井的。

  10、酒后上岗的。

  11、不服从业务科室和安全员的正确监管而辱骂或殴打监管人员的。

  12、私掐电缆、信号或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未安设或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两闭锁失效的。

  14、破坏“一通三防”设施或消防器材的。

  15、擅自打开、跨越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16、密闭前5m范围内有电气设备、杂物的。

  17、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不检查也不汇报瓦斯浓度擅自开启风机的。

  18、停风复电后未经检查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而擅自开启局部通风机的。

  19、局部通风机主、备风机不能正常切换的。

  20、局扇主备风机试跳、瓦斯探头试跳弄虚作假。

  21、同时打开几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风门没有按规定联锁或联锁失效的。

  22、瓦斯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仍在作业的。

  23、人为造成瓦斯超限或瓦斯超限作业的。

  24、擅自停主扇或停瓦斯抽放泵的。

  25、瓦斯浓度超过3.0%未采取措施而强行排放瓦斯的。

  2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汇报瓦斯数据的。

  27、瓦检员检查瓦斯不到位而被他人查出瓦斯超限的。

  28、安排不懂瓦斯检查的人员充当瓦检员上岗的。

  29、瓦检器损坏不及时更换仍继续上岗使用的。

  30、打假钻、假汇报钻孔数据的。

  31、不执行“一炮三检查”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32、不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或探放水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33、施工探放水钻孔或防突钻孔过程中,队长、通风科、安全科相关人员未将现场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到矿调度或汇报假数据的。

  34、防突人员未按要求测K1值或汇报假数据的。

  35、不执行综合防突细则或执行不到位的。

  36、切断瓦斯探头电源或直接用物体包住瓦斯探头的。

  37、工作面停风后不撤出人员或强行作业的;或擅自掐开正常供风的风筒作业的。

  38、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或风筒距迎头不符规程规定的。

  39、未经总工程师同意改变通风系统、拆建通风设施或改接瓦斯抽放管的。

  40、改接瓦斯抽放管时无措施或不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检查瓦斯的。

  41、人为损坏采面上、下巷抽放连接管或甩抽放钻孔距离超过规定的。

  42、瓦斯管上堆放物料或浮货的。

  43、巷道贯通或透老巷、采空区、小窑不按措施执行而强行贯通的,或巷道贯通造成风流短路的。

  44、采面上下尾巷不按规定撤出金属物件的或下巷不安设注氮管的。

  45、综掘机、采煤机上未安设泡沫灭尘装置或装置失效强行割煤的。

  46、采煤机、综掘机及采面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未配备灭火器的。

  47、有消防管而不及时洗尘造成粉尘超限的。

  48、工作面放炮前或放炮后不按规定洒水降尘的。

  49、随意调整瓦斯探头数据、故意堵塞瓦斯探头或瓦斯探头不在规定位置吊挂的。

  50、不认真填写“一炮三检查”记录或弄虚作假的。

  51、放炮母线长度或放炮距离不符规定放炮的。

  52、不按规定撤人、拉线、挂牌站岗而进行放炮的。

  53、放炮站岗截人不按规定拉线挂牌造成他人误入警戒区域内,或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闯入警戒区域内的。

  54、井下直接用放炮器通电检查放炮母线是否导通的。

  55、不按规定运送、使用、存放或管理爆破物品的。

  56、不将发爆器放入“三人连锁”放炮箱或联锁箱锁失效的。

  57、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

  58、放炮崩坏电缆、瓦斯管、电气设备或风水管的。

  59、处理拒爆、残爆时不按规定执行的。

  60、放炮后不经放炮员或班队长允许擅自解除警戒的。

  61、调度在未接到所有站岗点的汇报,就下达响炮指令的。

  62、放炮母线、脚线、连接线出现明接头或炮线不按规定吊挂的。

  63、放炮母线与电缆、瓦斯管缠绕在一起的。

  64、炮眼封泥充填不符规定或不使用水炮泥充填进行放炮的。

  65、领取、使用、清退爆炸物品出现代签字或弄虚作假的。

  66、耙装过程中不撤出耙装范围人员的。

  67、拉移转载机、综掘机、扒渣机、凿岩台车时周围有人的。

  68、使用巷修机拉底或出货时未拉线挂牌、站岗撤人的。

  69、综掘机未停电闭锁在综掘机前方作业的。

  70、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开关打到零位或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未设盖板掩盖截割头的和急停按钮不闭锁的。

  71、耙斗机、综掘机、巷修机不停电闭锁人员进入出货或支护的。

  72、启动综掘机前或综掘机工作中未将转载皮带机头往里的人员撤出的。

  7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74、安全员、瓦检员未锁交接班牌板的。

  75、构筑或拆除通风设施造成串联风或产生循环风的。

  76、井下或地面运煤系统未按规定办理使火票而使火的。

  77、井下或地面运煤系统使火过程中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人提前离开现场的。

  78、不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或护壁设施造成空帮空顶作业的。

  79、采、掘(开)修工作面无安全生产负责人而组织生产的。

  80、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或拉拽电缆的。

  81、人员进入设备运转部分作业时(检查、检修和进入清扫等)不将设备开关停电闭锁挂牌的。

  82、拆除传动设备时没有先切断电源的。

  83、“蹬、扒、跳”车或违章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

  84、违章行走轨道上山或井口机车道的。

  85、电气设备失爆或甩保护运行的。

  86、造成强力皮带或斜巷皮带断带的。

  87、皮带运输机保护不齐全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而运行的。

  88、造成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拉翻搭黄瓜架的。

  89、斜巷皮带运输机发生断带或斜巷刮板输送机发生断双边链的。

  90、斜巷提放车时无安全设施或设施不可靠提放车的。

  91、使用矿车或平板车出货未采取措施掩车的。

  92、绞车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仍在使用的。

  93、斜巷提放车时不按规定撤人站岗、拉线挂牌截人的。

  94、斜巷提升违反规定挂串车或放飞车的;坡度大于7‰人力推车的;轨道质量不符要求强行行车的。

  95、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

  96、巷道几何尺寸不满足提放条件强行提放车的。

  97、违反矿规定用架空乘人索道或从架空乘人索道巷道及行人上(下)山运输易滚动、易滑落物件的。

  98、架空乘人索道抱索器或座椅损坏不及时更换带病运行的。

  99、斜巷提升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100、井下机车运行中司机和乘车人员将身体部位探出车外的。

  101、机车超速行驶或不使用红尾灯的。

  102、采煤机、掘进机检查检修或更换截齿未停电闭锁挂牌,无专人看守开关的。

  103、机组割穿上下巷时未按规定撤人的。

  104、掘进机、扒渣机、巷修机、凿岩台车、行车、刮板输送机司机不先撤人、不发出信号就开启设备的。

  105、电气设备放置在瓦斯管上的。

  106、局部通风机未实行“三专两闭锁”或“两闭锁”失效的。

  107、不按规定办理“停电票”而擅自作业的。

  108、工作面误透老巷、小窑或误贯通的。

  109、巷道贯通、探放水、过老巷、揭煤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书的。

  110、巷道贯通、揭煤牌板、安全日报表提供数据不准确的。

  111、采煤工作面未采取措施擅自进入机道、煤壁的。

  11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冒顶或煤(岩)与瓦斯突出等事故征兆时,未及时汇报或采取有效措施的。

  113、安全员、班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进行制止的。

  114、装卸物件过程中没有安排现场安全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不在现场指挥、操作时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

  115、有安全操作资格证而不持证件上岗的。

  116、高空作业不按要求系安全带的。

  117、不按措施要求使用好操作台,移操作台时不停止设备运行。

  118、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119、未进行敲帮找顶及填写敲帮找顶牌板的。

  120、擅自开具病假条或开具假工伤证明书的。

  121、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122、本人在一个季度内出现2次二级或3次三级“三违”行为的。

  涉及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的,除按《盘县老沙田煤矿矿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外,并核减工资薪酬3000元或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性质恶劣的,根据情节待岗学习、警告、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涉及班队长管理人员的,核减工资薪酬300元至500元或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接受培训学习6天或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涉及普通职工的,核减工资薪酬200元至300元或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并接受培训学习6天,直至开除矿籍处分。

  涉及特殊工种(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司机、采煤机(掘进机)司机、爆破工、电钳工、监测工、防突工、瓦斯抽采工、探放水工),班中睡觉、脱岗、酒后入井的,核减工资薪酬500元,待岗学6天;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矿籍,留矿查看一年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二级“三违”。

  1、不召开班前小会组织开工及未记录的。

  2、不按程序操作或操作过程中不执行“手指口述” 安全确认工作法的。

  3、班队长或特殊工种不按要求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入井或不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的。

  4、在班中睡觉、脱岗的(除一级“三违”已界定的外)。

  5、瓦斯探头误报警的。

  6、瓦斯检查牌板、安全员交接班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7、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8、采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5%或悬顶超过3米(走向)不及时码墙而作业的。

  9、瓦斯抽放管路、抽放钻孔漏气或积水的;钻场未按规定安设分流器、放水器及阀门的;本层抽放分流器钻孔连抽超过3个的。

  10、钻机支设不稳固就打钻的。

  11、打钻现场无施工设计、牌板及工器具的。

  12、清洗煤尘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电气设备或跳闸的。

  13、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或设备不停电的。

  14、在炸药箱、连锁箱内存放其他物品的。

  15、做引药不用木质尖锥、将炸药斜插在药卷上的。

  16、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校对、示值超过±0。2的。

  17、风筒吊挂不符规定或漏风严重的;局部通风机无消音器或无防护罩的`。

  18、防尘管路未按规定要求安设甩头及消防软管的。

  19、采面未按要求喷洒六水氯化镁、上尾巷未按要求洒水降温及装置损坏的。

  20、压风自救器不按规定安设或不完善、漏风或未安设座椅的。

  21、采煤机、综掘机工作时未使用泡沫灭尘的。

  22、采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不按规程规定布置的。

  23、采面支架未按规程要求随机组割煤及时拉架的。

  24、采面移架及巷道掘进或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25、采面上下端头支护未按规程要求随支架前移而及时回收、窜大梁的。

  26、采面刮板输送机道、人行道未按规定设置挡矸栏的或挡矸栏失效的。

  27、采面上尾巷及各转载点不设喷雾或喷雾失效作业的。

  28、采面上下端头及上下巷超前支护不符规程规定的。

  29、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30、使用风钻干打眼的。

  31、临时支护或护壁设施使用不符规定的。

  32、工作面作业前不执行敲帮问顶或执行不到位的。

  33、放炮崩歪、崩倒支架未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

  34、分段巷修不符合规定的。

  35、巷修或采面上下巷替棚时未保护好电缆、监测线的。

  36、巷修时操作台搭设不稳固或不符合要求的。

  37、回拆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38、擅自撤除支设好的锚杆托盘、棚子帮顶刹杆或撑木挪作它用的。

  39、在旧眼、残眼中打眼或站在刮板输送机边、皮带支撑杆上打眼、打钻不停设备的。

  40、一边打眼一边装药平行作业的。

  41、放炮后未经检查瓦斯或炮烟未散尽进入工作面的。

  42、乘坐人车或架空乘人索道不听从司机正确指挥的。

  43、已停用的电气设备开关不切断电源的。

  44、提放车时发生掉道或人车掉道的。

  45、造成强力皮带撕裂50米及以上的。

  46、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

  47、绞车运行时用手扶绞车绳或用脚蹬绞车绳的。

  48、斜巷未安设“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失效进行提升或不按规定使用的。

  49、矿井运输过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连接环或插销的。

  50、矿车不完好进行提放车的。

  51、绞车钢丝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规定使用的。

  52、剁钢丝绳或者用风镐刹锚具未戴眼镜的。

  53、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使用的。

  54、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趴绳的。

  55、井下使用绞车摘挂钩地点有杂物造成空间狭小的。

  56、斜巷矿车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轨的。

  57、斜巷处理矿车掉道时矿车下侧未设阻车器,人员站在下方操作的。

  58、小绞车钢丝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59、在斜巷停放矿车时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的。

  60、在斜巷施工分段作业间距不符合规定或挡矸设施不可靠的。

  61、在工作岗位上打架斗殴的。

  62、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隔距离不符规定的。

  63、不佩戴自救器下井的,无险情随意打开自救器或损坏自救器的。

  64、佩戴失效自救器下井的。

  65、人工在斜巷运送棚子时直接将棚子放在地上下滑的。

  66、在斜巷运材料、设备、大件未采取措施的。

  67、皮带主滚筒无盖板、带仓无防护栏、机尾滚筒无防护罩和清扫器运行的。

  68、刮板输送机、皮带机头、机尾未打设压柱或压柱实效的。。

  69、皮带机头未安设堆煤探头或堆煤探头不起作用的。

  70。皮带机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尾、刮板输送机机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尾搭接剩余长度大于1、0米以上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71、违章使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运送物件不采取措施的。

  72、井下巷道随意堆放材料、杂物、停放车辆影响通风或行人的。

  73、巷修拉底起吊皮带或刮板输送机机头等大件时,不撤人或吊挂不牢靠进行操作的。

  74、巷修时未设置急停按钮作业的。

  75、人力推车时,人员在矿车两侧推车或未携带木楔防止矿车滑行的。

  76、使用吊车装卸物件过程中司机不听从现场人员指挥,造成险情或物件损坏的。

  77、井下翻平板车靠帮未进行加固的。

  78、安排工作没有同时布置主要安全措施的。

  79、掘进工作面不按正规循环进尺的。

  80、班队长、瓦检员、安全员未进行现场报告的。

  81、本人在一个季度内出现2次三级“三违”行为的。

  82、不汇报隐患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以上的。

  83、能整改的隐患而不按期整改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三级“三违”。

  1、实行双岗的岗位只有一人上岗作业的。

  2、井下将矿灯或自救器放在一边未随身携带的。

  3、未按规定随身佩戴人员定位读卡器入井和防尘口罩的(救护队员背呼吸器除外)。

  4、井下随意关闭矿灯或摘下安全帽休息的。

  5、造成强力皮带撕裂50米以下的。

  6、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米以上或带20公斤以上物品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7、乘坐人车时抢上、抢下或超载挤坐在一起的。

  8、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机尾、超过3台以上设备、采面支架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

  9、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装置、未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10、巷道坡度超过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挡矸设施或防护栏的。

  11、装载机、综掘机无照明灯或运转时未开照明灯的。

  12、使用锚杆机时未采取防甩措施的及违反规定使用拔柱器的。

  13、未经培训而操作锚杆机的。

  14、工作面敲帮问顶过程中不设专人观山的。

  15、巷修过程中对电气设备、管、线或风筒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16、采面上下替棚或巷修拆卸旧U型棚未先进行松帮泄压的。

  17、采面上下巷替棚或巷修拔U型腿时未按规定使用绳扣的。

  18、巷修地点工作台不稳固或不使用保险绳的。

  19、在皮带巷巷修作业未安设能紧急停止皮带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没有采取防止皮带损坏措施的。

  20、迎头5米内有2棵锚杆不符合规程规定或3个锚杆托盘不贴岩面未处理的。

  21、迎头锚杆或棚子卡缆出现3颗螺丝松动的;锚索安装24小时后未锁紧的。

  22、巷道支护高度超过2米未按规定搭设工作台的。

  23、巷道压力大未按要求加强支护或支护失效不及时更换的。

  24、设备信号灵敏而采取晃矿灯或敲打铁管代替信号的。

  25、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要求加强支护的。

  26、注液枪管连接头不符规定或注液枪不安要求放置的。

  27、采面支架、锚杆机等高压管及压风管接头未使用正规U型卡插接的。

  28、采面移架子时未撤出周围人员或移完支架后不将液压手把打到零位的。

  29、单体柱泄压不及时更换或单体柱未捆防倒绳的。

  30、使用不完好的单体柱进行支护的。

  31、采面回收抽架子时未采取远距离操作的。

  32、乳化泵液配比浓度不符规定或开清水泵的。

  33、煤仓口、刮板输送机机头出现大块或其它物体卡住时不停设备进行处理的。

  34、刮板输送机大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

  35、乳化泵压力或单体柱初撑力不符规定要求的。

  36、不安防尘棚雾或喷雾失效的。

  37、电缆破皮或划伤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38、斜巷绞车不带电松绳放车的。

  39、通过皮带、刮板输送机运输设备时不走行人过桥的。

  40、开关无接地极或接地极安设不符规定的。

  41、刮板运输机缺连接筒盖板;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无压柱、地锚或压柱打、地锚设不符要求的。

  42、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要求的。

  43、不设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4、皮带、刮板输送机司机一人同时操作多台设备的。

  45、擅自甩掉皮带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运行的。

  46、皮带带水运行、跑偏严重不采取措施处理的;用其他物件代替托辊、止偏托辊的。

  47、运物料跨越刮板输送机或皮带运输设备时未与司机联系停电的。

  48、皮带或刮板输送机运行中司机干其它无关工作的。

  49、开关未打接地极或接地极不起作用的。

  50、采、掘、装、运司机离开岗位没有停电闭锁的。

  51、一人推2个矿车或同向推车的间距不符规定的;矿车碰头、锁环或轴承损坏仍在使用的。

  52、架空乘人索道无人监护或司机不认真负责的。

  53、具备机车倒车条件而长距离顶车的。

  54、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55、隔爆水槽不按规定悬挂或水袋内无水、有杂物不及时清除的。

  56、人为损坏井下各种管理牌板或牌版未填写的。

  57、不采用喷浆时不使用防尘水幕或防尘口罩的。

  58、工作面进回风巷不安设净化水幕或水幕不能正常使用的。

  59、主扇、瓦斯泵、主绞车、压风房不按规定巡回检查、不做记录或室内有闲杂人员的。

  60、戴手套操作煤电钻、风钻、风煤钻、锚杆机或钻机的。

  61、放炮母线、脚线、连接线包扎不符要求的。

  62、不按规定采用正向装药的。

  63、打眼与装药、装引药与药箱距离小于安全规定的。

  64、不认真检查放炮地点及其附近20米范围内支护情况进行放炮的。

  65、放炮后不将母线扭结成短路、不按规定包扎的。

  66、放炮员不按规定吹口哨并喊话而放炮的。

  67、火工品使用记录与实际使用量不符的。

  68、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岗位安全责任卡片、安全提示卡片的。

  69、皮带扫煤装置安设不符要求或不灵活未处理的。

  70、电机无风罩或连接筒无盖板、有盖板而不可靠的。

  71、水管、电缆吊挂不符规定要求的。

  72、井下采掘工作面电话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或电话损坏不及时恢复造成通讯中断达1小时以上的。

  73、乘坐在架空乘人索道上进行吃班中餐或互相嬉戏打闹的。

  74、进入作业场所不带安全帽的。

  75、穿高跟鞋进入工业场所作业的。

  76、危险作业场所未设警示标志的。

  77、擅自改变作业场所、设备性能的。

  78、班中干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79、岗位司机离开岗位不将开关停电闭锁的。

  80、风门前后5米堆放杂物的。

  81、地面瓦斯泵房、主扇房、炸药库、物资供应科油库、瓦斯气罐、干燥车间、油库职工穿化纤衣服上岗的。

  82、检修设备后没有清理现场或不经试车就交付岗位司机使用的。

  83、井口检身员带手机上岗、不带袖标或不按规定检身的。

  五、“三违”管理措施

  (一)抓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

  各级管理人员要提高对反“三违”的认识,治理“三违”事关职工生命健康与安全,事关矿发展。各队组对“三违”治理工作负全责,在布置、检查其它工作的同时,必须把“三违”治理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进行布置、检查,并跟踪落实到位。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抓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增强对“三违”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发动、全员参与,积极开展反“三违”活动,力求“三违”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强对“三违”人员的帮教

  在开展“三违”人员帮教工作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以杜绝“三违”行为为重点,让广大职工切实认识到制止违章是对违章者最大的关心和爱护。要重点本着对“三违”人员的关注,对于在培训学习期间的“三违”人员,要让其家属到谈认识,同时让“三违”人员结合自身违章事实谈感想、作保证,通过认识,写出安全保证书,家属或亲人在安全保证书上签名。使之真正认识到“三违”的危害,主动抵制“三违”,保证不再违章,操作零失误。管理人员要掌握职工生理和心理规律,要从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三违”的危害和造成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找其谈话、沟通,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强化对“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同时搞好家庭帮教工作,要动员家属吹好“枕边安全风”,筑牢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只有让职工充分认识到“三违”的严重后果,才能切实增强其安全意识,从而杜绝“三违”现象,实现安全生产。

  (三)加强对“三违”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矿每月举办一期“三违”人员培训班,培训时间为XX天。由安全科牵头,安全副矿长、人力资源科、安全科科长负责进行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事故案例及矿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因“三违”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培训学习期满后,必须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返回本工作岗位。考试(考核)不合格将重新进行培训,直至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回本岗位工作。凡培训学习人员,在没有接到矿培训中心的通知,任何人不得安排其回原队组工作。“三违”培训学习期间的工资按矿相关规定执行,且学习期间不视为实际出勤,也不享受安全效益工资。

  (四)严肃对“三违”人员的处罚

  对“三违”处罚必须一视同仁,丝毫不能动摇。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加大处罚力度,决不能姑息迁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其说情或降低处罚标准。

  (五)大力整治八种“三违”和重点管控二十五种人

  1、大力整治八种“三违”。一是习惯性“三违”:指职工在生产实践中,长期或一段时间内形成的一种行为定式,因为对规程、规章制度没有理解或理解片面,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意识不到或估计不足,习以为常的“三违”;二是无知性“三违”:因为年龄、工龄、文化水平、技能、经验等方面的问题,对应该知晓的内容不知或一知半解,在规程、规章修改后未及时学习理解而造成的“三违”;三是侥幸心理“三违”:“三违”人员多半有违章“前科”,但因种种原因未发生事故或受到处罚,因而心存侥幸,对自身行为缺乏约束;四是重复性“三违”:除了智力、技能、文化水平等因素外,主要是职工思想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三违”;五是疏忽大意“三违”:自认为工作经验丰富,对情况变化未重视,未采取相应措施而造成的“三违”;六是冒险性“三违”:个别管理人员、职工有一种错误观点,不违章不能正常生产,常常出现冒险作业、冒险指挥行为;七是情绪性“三违”:作业人员把生活中的情绪带到了工作中,精神不集中,反应迟缓,从而造成“三违”;八是恶意“三违”:为了报复、宣泄情绪等,有意“三违”。

  2、重点管控二十五种人。一是盲目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二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图省事怕麻烦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探亲归来的“疲惫人”;十六是变换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不懂安全知识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二十四是新婚前后的“幸福人”;二十五是因家庭问题精神受刺激的“沉闷人”。

  (六)实行一级“三违”举报制度

  任何人均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检举“三违”行为。矿设立一级“三违”举报电话,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奖励。受理对象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举报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夸大或编造事实。受理电话如下:

  安全副矿长:XXX

  矿调度室:XXX

  六、相关规定与要求

  1、查处“三违”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相关条款对照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遵循“重教轻罚、严管管理人员、宽待职工”的管理理念,采取“一说、二劝、三警告”的程序进行,把情感化教育和严格制度管理有机结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人人警钟长鸣。

  2、主观上不是职工的意愿而发生违章行为,若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应给予及时纠正,并口头警告。同时,也可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3、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给予现场相关管理负责人处罚,对其他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没有造成后果的,给予罚款处理;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罚款处理外,应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其它相应的处分。

  4、各队组要采取不同形式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本制度,认真落实到位,做到人人皆知。同时,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三违”管理措施。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工作纪律现象,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师生员工。

  3.术语解释

  “三违”行为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

  4.职责

  4.1安全督查组负责随机抽查并制止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

  4.2安委会办公室与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查处“三违”行为;

  4.3各部门具体负责检查、制止和处理本部门出现的“三违”行为。

  5.查处

  5.1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结合部门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5.2全校师生发现“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无误后,可依据本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对发现的普遍性“三违”行为问题,安委会办公室或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将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体系,由所在部门负责落实整改。

  5.4师生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学校将按照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5经学校检查发现个人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三违”行为,学校将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减发当事人三个月岗位津贴。

  5.6经学校检查发现,各部门累计出现10次以上“三违”行为,所在部门当年安全目标考核的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5.7鼓励师生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多次举报“三违”行为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聘为兼职安全督查员,并给予适当奖励。

  5.8上述“三违”行为如涉及学生,按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6.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5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3. 职责

  3.1 安全领导小组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3.2 公司办公室重点组织劳动纪律检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三违行为种类的辨识

  (一)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1) 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2)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3)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4) 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5)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6) 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7)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8)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9)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0)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1) 检修设备时未切断电源。

  (22) 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23) 检修电器设施是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24)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25) 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26)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行为

  (1)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 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 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 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三)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2)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

  (3) 在禁止吸烟区域抽烟。

  (4) 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4.2 三违行为的查处内容

  4.2.1 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4.2.2 关键生产岗位或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4.2.3 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4.3 三违行为的控制

  4.3.1 切实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3.2 安全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三违行为应及时对责任人给予教育并立即纠正。

  4.3.3 各分厂、处室每月度应将安全检查记录及汇总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作为月度工作总结和月度绩效考核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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