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审计制度

时间:2025-03-07 17:50:12 欧敏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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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审计制度(通用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期货审计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期货审计制度(通用5篇)

  期货审计制度 1

  期货经纪公司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和审计的依据

  期货经纪公司目前实行会计核算的依据主要包括《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2000]19号)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

  财政部2001年底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中已将期货公司其他业务的核算纳入其中。

  审计方面的依据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作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0]3号)以及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组织编写的《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等。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的要点

  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衡量一个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水平的基础,是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主要保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4月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证监期货字[2002]10号)。该文件首次将注册会计师对期货经纪公司内控制度的评价报告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会计师事务所除在期货公司审计工作基础上出具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外,还需对公司结算、财务审计、保证金管理、营业部管理等方面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出具内控制度评价报告。

  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核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人管理制度:

  (1)建立“三会一经理”制度,股东会应正常召开,重大投资问题经董事会决策,涉及董事会决策内容必须召开会议做出决策,并形成相应的决议。

  (2)监事会应定期召开,监事应履行其监督职责。

  (3)经理层定期召开办公会,按董事会授权开展业务。

  2.营业部的管理制度:

  (1)是否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相关原始档案必须定期寄回总部。

  (3)公司不存在未经批准设立的营业点。

  3.交易管理制度:

  (1)客户进行交易必须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合同。

  (2)实行一户一码,专码专用。

  (3)交易记录保存完整,杜绝不进场交易、二级代理、吃点等违规行为。

  (4)严格控制交易风险,按合同的约定收取客户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和进行强行平仓,禁止透支交易。

  4.结算管理制度:

  (1)公司采用每日结算制,及时与交易所及公司财务部门核对。

  (2)结算账单及时签字,有交易月报或日报。

  (3)结算档案的保管年限符合办法规定。

  5.保证金管理制度:

  (1)专户存储指定银行,不得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

  (2)客户出入金手续齐备。

  (3)设置客户保证金的明细账。

  6.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明确分工,账簿完整齐全,

  定期与结算部门对账。

  7.内部稽核制度:建立内部稽核部门或岗位,对公司内部交易结算、财务及营业部做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出具内部稽核报告。

  期货经纪公司审计的重点关注事项

  1.保证金专户存储。保证金是指客户缴存期货经纪公司用于期货交易、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属客户所有。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投资者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目前,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银行为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司只能通过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提取现金。由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已开立了基本账户,结算银行无法再开立基本账户用于客户提取现金,期货公司必须通过自己的经营账户“倒账”。这就成为个别期货经纪公司未进行专户存储的理由。

  在审计时,应关注期货公司是否对银行存款进行二级核算。可分为保证金账户和经营账户,并将总部所在地和各营业部所在地分别进行核对,索取银行对账单,发放银行询证函,并且还应通过核对资金调拨指令单与期货交易所所在地银行账户,以判断期货公司保证金是否专户存储?是否由公司集中统一调拨?保证金的入金、出金是否严格履行了相关手续?

  2.客户保证金的安全性。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通过以下公式判断是否挪用了客户保证金:

  (现金+保证金存款+应收保证金±结算差异)—应付保证金≥0如果上述公式不成立,即可判定挪用客户保证金。计算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首先认定应付保证金余额。将客户明细账与结算部提供的结算汇总表进行核对,所有客户开户合同与应付保证金的客户明细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应付保证金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应剔除客户穿仓损失,即应付保证金中为负数的金额。客户穿仓会导致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或公司的自有资金,使应付保证金总额变小,虚减了负债,会掩盖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真相。

  (3)确认应收保证金的金额。应收保证金是公司存放在交易所的客户保证金,应将应收保证金明细账与交易所提供的资金对账单进行核对。

  (4)确认结算差异的真实性。结算差异主要是指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期货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结算,因采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不同形成的应收保证金与应付保证金之间的差额。应对结算差异进行核实,重新验算,避免公司利用该科目调节损益。

  3.客户编码。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索取客户合同、成交记录、交易所成交记录、交易所记载的客户开户情况进行核对。尤其需关注注销的'客户交易编码的取消情况以及虽未注销但保证金余额很小的客户。一旦发现问题,要求期货公司的结算部门对所发现的问题给予合理解释,发表适当的意见。

  4.自营业务。根据有关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尽管自营业务是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的行为,但未在各期货经纪公

  司中完全杜绝。

  这方面应注意审查期货公司是否自营。主要从客户合同的真实性、客户交易一户一码制度执行中有无漏洞、应付保证金明细中客户的异常现象等方面,特别关注客户保证金余额虽小、交易量大、出入金频繁的客户,观察有否自营现象。

  5.非客户资金混合核算。由于期货经纪公司开户、清户自由便利,个别不合法者会串通期货公司内部人员将非交易用途的资金,以期货公司做为中转站,从事特殊目的的活动,从而给期货经纪公司带来非交易的风险。

  审计时应从审查合同入手,保证金的非交易所去向是否与合同中的名称一致,索取交易日报或月报,观察其交易情况,是否只有很少量的交易或几乎没交易,出金是否频繁,出金的去向是否固定等。对得出的结论应及时与管理当局沟通,提请管理局注意,必要时要求管理当局做出承诺。

  6.交易不进场。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户后,期货公司将客户保证金打入期货交易所,客户的交易指令通过期货公司下到交易场所内。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公司为获取手续费,欺骗客户,采用“对赌”的方式,未将客户交易下进场内。

  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将客户的指令单、结算账单与相应的交易所成交记录仔细核对,即可发现交易不进场的现象。交易不进场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对此注册会计师应给予极大的关注。

  7.营业部的管理。经过最近一年多的调整,期货经纪公司的营业部管理基本做到了四统一,即“统一结算、统一风险控制、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营业部实行留存备用金,日常费用开支实行报账制。但即便是做到“四统一”,也存在营业部承包的个别现象。因此注册会计师要协助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对营业部的管理作出评价。比较直观的判断就是:账面显示没有资金拨付且营业部费用核算极为随意的,即可判定是承包行为。

  期货审计制度 2

  1.总则

  1.1本规程对业务人员执行相关业务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强制性。但项目负责人在拟订、批准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本规程内容的影响。

  1.2本规程包括:

  (1)期货公司业务及流程概述;

  (2)对xxxx等期货行业特殊风险及其应对的分析,及2009年度行业分析;

  (3)设计的特殊程序表、测试表等工作底稿。

  2.期货公司主要业务概述

  2.1期货公司介绍

  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我国对期货公司实行审批制,即国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条件,由期货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可予以设立。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仅为期货经纪与咨询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与期货业务无关的业务;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和为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设立期货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2.2常用期货法规目录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5)《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6)《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8)《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9)《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10)《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草案)》

  (11)《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

  (12)《证监会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1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14)《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0号)

  2.3期货公司业务介绍

  我国期货公司目前业务仅为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分析与咨询业务,在这里介绍基本业务期货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客户)的委托代投资者(客户)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有价期货的行为,是期货经纪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从事代理买卖期货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才能取得交易席位,即进行期货交易的操作资格,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场内进行交易,只能通过拥有席位的期货公司作为中介来完成交易。

  2.4期货交易品种和期货交易所

  目前我国的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主要品种包括农产品、有色金属、金融等两大类,具体品种包括小麦、棉花、白糖、天然橡胶、铜、股指期货等,其中股指数期货正在筹备中。现有四个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2.5期货投资者

  除以下人员不能成为期货经纪公司客户外,其他人员均可参与期货投资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2.6期货开户

  中国证监会规定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之前必须在期货公司开立资金账号。客户必须以真实身份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客户需填写《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并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法人需提供具备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有效年检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 并加盖法人单位红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同涉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当客户已经知道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后,期货经纪公司才能与客户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目前,国内各期货经纪公司制定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头寸风险、保证金损失和追加的风险、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的风险、套期保值面临的风险和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风险等。

  2.7期货交易方式

  目前期货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1)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

  (2)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必须同步录音;

  (3)以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由于现行的交易方式由于主要采用电脑进行,可能会因计算机系统或通讯传输系统出现一些额外的风险,因而,客户如果选择电子化交易方式,期货经纪公司会要求客户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的同时,签署《电脑自助委托交易补充协议》、《网上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网上期货交易补充协议》等相应的协议。期货经纪公司在客户出入金方面可以提供“银期转账”方式,客户也可以作出是否使用“银期转账”的选择,但是,如果决定使用,那么还要签署《银期实时转账协议书》。

  2.8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书》对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由于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书通常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二、保证金;三、强行平仓;四、通知事项;五、指定事项;六、指令的下达;七、报告和确认;八、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九、保证金帐户管理;十、信息、培训和咨询;十一、费用;十二、免责条款;十三、合同生效和修改;十四、帐户的清算;十五、纠纷处理;十六、其他事宜。在这些条款中,投资者应该特别关注三到七的内容。其中三是有关风险度量方法及在什么情况下期货公司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四是双方约定期货公司如何尽通知义务及怎样认定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尽了通知义务;五中的指定事项是指“指定指令下达人”、“指定资金调拨人”及“指定联系方式”,注意,如果“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不是投资者本人,意味着已经对他人进行了授权,投资者必须对被授权人的行为负责;六中的内容是环绕着指令下达方式展开的,如果交易投资者选择电子化交易方式,还需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七中的内容则是结算报告的确认或发生异议时如何解决的约定。

  2.9申请交易编码及确认资金账号

  合同签署完毕后,客户还应该填写“期货交易登记表”,这张表格将由期货公司提交给交易所,为客户申请交易所的专用交易编码。同时期货公司还会向客户分配一个专用的资金账号。

  打入交易保证金并确认到帐:

  客户在办齐一切手续之后及交易之前,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中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之用。

  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现在,期货公司均已经实行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

  客户入金应以人民币资金缴纳,如果资金是以转账方式进行的,出票单位应与客户开户名称相符,如不符合则应由出票单位出具书面的资金证明书。期货公司财务部收到客户入金,应出具收据,以转账方式的入金,在确认资金到帐后出具收据。

  客户资金到帐后,即可进行期货交易。

  2.10期货公司市场开发

  目前国内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主要通过经纪人、品牌建设等方式进行市场开发。客户交易方式不同于证券公司,现场客户很少,大部分客户通过网络交易。

  3.期货公司主要业务流程

  3.1期货开户流程图

  3.2客户资金入出流程图

  期货审计制度 3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期货、期权套保的风险控制制度如下。全公司范围内对各类期货期权套保安排都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出现新的操作方式时必须首先申请修改制度后,在本制度的指引下进行操作,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超出本制度规范的方式操作,否则视为对公司制度的重大违纪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相关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子公司。

  第二章期货业务管理

  第三条商贸原料部总经理作为期货指令下达人,负责期货操作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指令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交易员负责按照指令进行期货操作,并及时向指令下达人汇报行情变化和走势;根据期货日报核对期货交易记录是否正确,按照要求编制和提供期货日报。

  第五条财务部指定期货财务专人负责期货出入金有关资料的收集、初审、保管及通知期货账户开户公司办理出入金手续;负责期货日报的核对及汇总编制公司期货日报,并发送至财务总监、商贸原料部总经理、总裁和联席董事长、董事长等。

  第六条期货账户开户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安排专人准确、及时按财务部通知办理出入金手续;负责准确、规范对期货业务进行核算。

  第七条期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只能是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品种。

  第八条期货资金账户开户和管理原则是:

  (一)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所有期货期权相关业务的总体额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额度分配、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由公司商贸原料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确定后报公司CEO/总裁审批后执行。

  (二)期货保证金账户由商贸原料部和财务部共同管理。商贸原料部安排专人对每日下单情况进行记录,并每日核对期货日报交易记录是否和期货下单情况一致;财务部期货负责人负责核对每一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日报(月报)中资金情况是否无误,并对期货日报进行汇总和内部指定对象的发布。任何经办人员发现账单错误,都必须及时向商贸原料部、财务部总监汇报,商贸原料部在期货经纪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直至更正错误。

  第九条套保方案设计原则是:

  (一)杜绝投机行为;

  (二)期货多头头寸持有量应不大于本品种上月实际耗用量的1倍;

  (三)每日下午收盘前,对当日期货市场收盘后与下一日开盘前的采购情况进行预估,可以在当日期货市场收盘前通过合适的期货合约对这些采购量进行预先套保。下日开盘前的检查执行本条第一款原则;

  (四)交易时间之外的已套保的现货发生消耗或销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立即通过买入或平仓期货合约进行对冲,使得头寸平衡;

  (五)止损平仓原则:针对每一个品种,当价格下跌达到建仓均价的10%时或资金绝对亏损额达到30%时,风险控制人员应及时止损平仓出场。如有特殊情况达到上述条件需继续持有头寸的应及时报告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或联席董事长批准,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所有远期采购必须由采购经理编制具有交易目的、交易方案、方案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风险因素、止损措施等内容的采购套保方案。

  第十一条期货业务操作部门提供套保方案--商贸原料部总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

  各品种单月单边方案涉及套保资金投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方案由总裁审批;超过5,000万元的,需要联席董事长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各审批部门负责人必须保证在收到方案后2小时内回复。通过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办理。

  第四章方案执行和汇报原则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期货操作,并按日编制期货交易报告。期货交易报告必须包括所有现货和期货的交易,且期货交易报告必须按日提交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和上述审批人员。

  第十四条与期货相关的汇总报告由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出具并按时提供给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和商贸原料总经理。任何人发现方案执行偏差都有责任第一时间告诉商贸原料总经理,由商贸原料总经理直接指令期货交易员进行纠正。期货交易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五章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第十五条期货入金由期货交易员填写《请款申请单》,注明入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通用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按约定时间统筹安排支付。

  第十六条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账单,对闲置较多的期货保证金给予提示,由财务部与商贸原料部协商后进行资金调拨。具体由财务部写《保证金划拨申请单》,经资金调拨人签字后,传真至开户公司,由开户公司按《期货开户合同》约定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出金手续。划回后,开户公司根据银行入账通知、期货日报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对期货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检查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发现基差和价差表现偏离原方案设计,必须立即向商贸原料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期货指令下达人严格按照止损方案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商贸原料部期货交易员、跟单复核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账户结算日报告;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审核账单和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补充和调整日报告并按照附件的固定格式发送给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和商贸原料总经理。

  第六章投资损益确认

  第十九条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负责通知公司各交易账户所属单位其期货损益的确认,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货浮动盈亏)、投资损益的业务计量。该负责人必须根据各期货账户的有效账单、损益确认办法,按月编制损益确认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月度损益确认报告在月度终了第1日提供,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七章现实货物交割规则

  第二十一条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财务部期货负责人负责协调资金收付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15内完成对项目的总清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若因未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于20XX年6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期货审计制度 4

  第一条

  为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五)具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特殊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前款所称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客户;一般单位客户系指特殊单位客户以外的单位客户。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办法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复核评估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开展金融期货开户业务,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能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投资者资金、金融期货仿真交易经历和期货交易经历,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金融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员、限期说明情况、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30日起实施。2010年2月8日发布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期货审计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连续交易(暨夜盘交易,以下统称连续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和连续交易业务操作指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优先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原有业务制度。

  第三条公司指定交易风控部和技术工程部负责人作为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的业务联系人,交易风控、结算、技术工程等相关部门连续交易期间应当配备相应值班人员,并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做好连续交易的运维和日夜盘的交接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客户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连续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连续交易(暨夜盘交易)”是指除日盘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

  第六条“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的第一节结束。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

  第三章客户风险揭示和补充协议

  第七条客户参与连续交易需签订《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见附件1,简称《补充协议》),揭示连续交易期间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差别。

  第八条《补充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公司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发出,客户未提出异议的,协议即生效。

  第四章交易、结算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连续交易品种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开市前五分钟内进行,日盘不再集合竞价。若连续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即8:55至9:00。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十条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不设场内席位,公司通过远程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连续交易期间公司只办理入金业务,不办理出金业务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出入金的数据切换点为当日17:00,该时点之前的出入金计入当前交易日,该时点之后的出入金计入下一交易日。17:00之后的出入金计入当日结算的,须向保证金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二条客户有效银期转账时间:入金时间为交易日8:30—16:00,16:00后为结算时间,当日结算完成后银期重新开启至次日连续交易结束;出金时间为交易日9:05—16:00。

  第十三条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日盘结算完毕后向客户发送该交易日的'交易结算报告。对于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如果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始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期货公司,客户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的,则视作客户对结算数据结果的确认。

  结算部接到客户异议后应及时核实并报告,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每个交易日日盘结束后,结算部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方式向风险度≥100%的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应当在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盘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五条连续交易期间,客户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风险,若行情剧烈波动,客户账户的风险度≥100%时,客户应及时补充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当公司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认为客户风险较大时,有权要求客户即时追加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至客户账户可用金≥0(按即时价计算)。无论公司是否执行强平,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第十六条交易风控部门应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控职责,及时发现、报告或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五章连续交易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在连续交易开市前半小时,结算部未能完成当日结算任务或技术部未能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的,应及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中的结算情况申报模块向交易所报告。

  如果会员结算情况申报模块出现故障,结算部应与交易所连续交易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以传真的方式递交故障报告。

  第十八条如公司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在18:00前完成交易所当日结算数据的导入,结算部应及时通知技术工程部,启用灾备系统完成当日结算任务。在结算过程中,结算部遇技术问题应该及时告知技术工程部,以便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公司收到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暂停、取消或恢复的通知时,交易风控部应及时通知客户。

  第二十条连续交易期间,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值班人员应在值班领导的指挥下,按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保障客户交易的连续性,并通知技术部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解决故障,以免影响次日交易。

  (一)故障发生应立即汇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提示客户,并告知人工报单电话:。

  (二)技术部迅速排查故障原因,尽快系统恢复。

  (三)交易部迅速进入应急流程,规范、准确、及时地处理客户报单。

  (四)其余值班人员协助应急处理。

  (五)故障排除后做好核对、记录整理、登记工作。

  特别提示:公司员工在接到客户故障电话时,应首先让客户拨打人工报单电话,第一时间处置和化解持仓风险,再联系相关部门,排查故障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原制度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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