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时间:2025-09-28 10:43:25 赛赛 制度 我要投稿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通用2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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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管理制度(通用23篇)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1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的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归档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科主任签字7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3、注意检查首页病历的完整性,病历首页填写正确率在98%以上,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编码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四、病历查阅管理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可以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提供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况,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五、病历复制管理

  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和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务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务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七、病历质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符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责任。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八、法律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者,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隐私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九、本制度按下发文件日期执行。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2

  一、医院病案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病历(门诊、住院)的质量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

  二、门诊和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

  门诊病历未建档的,由患者保管;已建档的门诊病历由挂号室负责存放、保管。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存档,并在病房保管。

  三、病历的日常管理制度

  1、由病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住院病历资料。

  2、出院、转院、死亡病历应在病人出院时完成,经主治医师和护士长进行质量检查,签字后存档。

  3、住院病历不外借。

  4、使用病历时,由病历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5、保持病历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6、严守病历资料保密制度。

  7、住院病历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四、病历借阅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病历的借阅和复印。

  2、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在本院内查阅。

  3、患者看门诊或再次住院需参阅病历时,应由本院医师办理,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属借阅。

  4、凡借阅病历,不得进行涂改、玷污、拆散、换页、丢失。

  1、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登记手续。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及因科研教学需要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旧病历外,其他病历一律不得外借。借阅者只准在病案阅览室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4、再次入院的病历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5、科研病历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7、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8、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某某某卫生行某某某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10、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11、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12、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二、病案室负责做好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存档、保管工作。

  三、病案上架前,由医院病历质控小组负责对病案书写质量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病案提出修改意见。

  四、各临床科室设病案质量专管医生和专管护士,负责做好本科室的病案质控的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做好本科室病案质量自查工作。仔细核对住院病案首页各项目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如发现项目不全或记录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通知有关医务人员填补或更正。对问题较多需部分或大部分重写的病历,应提出修改意见后退还给书写医生重写。

  (二)做好出院病案、卡片的检查与催办工作,防止病案积压,保证归档病案流程的及时性。

  (三)对病历质控小组抽查后反馈回来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病案,在两周内完成修改、订正,做到病案不缺项、书写规范、装订符合要求,检查评分达到90分以上。

  (四)做好本科室病案的收集、保管工作,确保住院病案不遗失、不缺损。

  五、病案质量检查与奖罚

  (一)病案质量检查分院、科两级。各科室病案质量专管员应对每份出院病历先进行自查,确认达标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送到病案室。

  (二)医院病历质控小组每月随机抽查各病区一定数量的归档病案和运行病案,检查评分结果与病案书写医生、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的奖金挂钩,奖罚结果公开。

  (三)除医院病历质控小组每月对归档病案抽查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各病区的归档病案和运行病案组织抽查,抽查结果与病案书写医生、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的奖金挂钩,奖罚结果公开。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3

  第一条医院病历书写执行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二条门诊病案记录应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住院病案使用医院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医生工作站提供的专用工具书写,使用统的病历纸打印。病案首页使用蓝黑色钢笔填写,“药物过敏”栏使用红色钢笔填写。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师应签全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三条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一)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呈阳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二)每次诊查,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三)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四)门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门诊医师签写住院通知单,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五)门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负责书写转诊病历摘要。

  (六)门诊手术患者应建立门诊病历,术前应填写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及《手术安全核查表》应保存在门诊病历中。

  第四条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一)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书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应写入院记录。实习医师不得代替写入院记录。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二)入院记录于新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首次病程记录8小时内完成,并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患者出院或死亡24小时内完成。

  (三)病案室制定全院统的住院病历模版(包括页面设置、格式设置、书写格式、表格格式等)。各临床科室根据全院模版规定格式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制定本科室模版,经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禁止随意制作个人模版和自造表格。

  (四)计算机打印病历的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由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禁止使用模版拷贝复制病历记录,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后的纸版记录为准,并存档。计算机签名的'最后一个字与上行的最后一个格对齐。病历打印后,由医生用蓝黑墨水笔在计算机签名前手书签名。

  (五)主要疾病确诊后,以手工书写最后诊断(于病历纸左侧与初步诊断并列),包括病名、确诊日期,并签名。入院病历的最后诊断由住院医师记录,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名。

  (六)按制度规定时限完成病历书写,并及时打印,防止因网络故障造成的数据丢失。打印色带应定期更换,保证打印效果。

  (七)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讨论记录、医疗表格、术后病程记录(需连续记录3天)均需单起一页开始,连续排页。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术前小结等均应连续书写,不留空白。

  (八)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由经治医生书写,查房医生必须检查查房记录是否完整,并修改后签名。(住院医师书写的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出院记录、术前讨论等重要记录,上级医师必须签名。)

  (九)科间会诊记录由会诊医师手工书写记录于会诊单并签名。全院会诊意见及院外会诊意见,由经治医生记录、整理后录入电子病历,由上级医生或科主任审阅并签名。

  (十)转科患者需连续记录病程时,页码排序应与转科前保持连贯。

  (十一)患者出院后,应认真整理病历,删除未执行医嘱,保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一致性。

  (十二)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医师书写交班记录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十三)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由经治医师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十四)各种化验单、检查报告单按顺序粘贴,并标记检查项目名称,结果正常的项目用蓝黑色标记,异常结果用红色标记。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第五条病历排序:

  (一)运行病历

  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记录单、围麻醉期访视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特殊治疗记录、(分娩志、分娩经过、产程图、产后日志)、会诊单、化验粘贴单、各种特殊检查报告、授权委托书、各种知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风险评估表、其它、住院通知单、住院病案首页。

  (二)出院病历

  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及《死亡医学证明书》)、住院通知单、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记录单、围麻醉期访视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特殊治疗记录、(分娩志、分娩经过、产程图、产后日志)、会诊单、化验粘贴单、各种特殊检查报告、授权委托书、各种知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手术清点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风险评估表、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体温单、其它。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4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入院记录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至少1--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讨论应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应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下进行,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入病历中。

  5.阶段小结:

  (1)第1次阶段小结应在住院后4周完成;

  (2)以后每个月写1次阶段小结。

  6.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7.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8.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由病案室专人复印。

  9.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10.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根据患者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

  12.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13.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5

  一、病历质量书写要求:

  1、病历包括门诊和住院病历,每位病人就诊时必须按《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门诊或住院病历,统一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门诊病历当时完成,住院病历24小时内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应具体到分钟。门诊病历由病人本人保管,住院病历科室在病人住院期间必须妥善保管。出院病历在病人出院后一周内送病案室保管。住院病历未经医务科批准一律不得出借、复印。病人出院后需复印病历,必须由本人或委托直系亲属,由病案室专人将病历进行 油泵复印,并进行登记。不得直接将出院病历交病人去复印。

  2、低年资住院医生必须书写完整住院病历,每年需完成60份住院病历(详见台一医《住院医师病历书写制度具体规定》)。进修实习生必须经科主任、带教老师考核后方可书写完整住院病历,上级医生必须对每一份病历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名,合格后方可归档。进修、实习医生书写的病历质量上级医生负连带责任。主治医生首次病程录必须在病人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科主任必须对本科室住院病历质量负责,加强 特种泵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

  3、病程录必须是对病人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记录,必须及时记录病人的治疗情况、病情变化、药物反应、各项检查结果和意义、上级医生(三级查房)查房意见;记录与病人或家属告知的重要事项、医生分析意见、会诊意见及更改医嘱理由。抢救病人必须记录时间(到时、分)。首次病程录是由经治医生或值班医生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病人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病程录原则上一般病人(二级护理以下)每三天记一次,重病人每天记,病情变化随时记录。不得涂改,错字应用红笔双线划在错字上,原字迹应可辨认,不得刮、粘、涂等方法去除原字迹。

  4、为落实病人知情同意权,凡手术、特殊检查、临床实验、特殊治疗及不良反应明显的 赛泰泵阀治疗方案,均必须有医疗活动知情同意书,需病人本人签字同意,为防止对病人产生负面效应,对一些癌症病人、病情严重患者,可采用病人本人委托其直系亲属谈话、签字。委托书同时附在病程录中。

  5、护理记录由护理部另行制订。

  6、以上未列出的其他要求以《病历书写规范》为准。

  二、病历质量检查奖惩规定

  1、病历质控小组负责每月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检查,根据《浙江省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标准》(20xx版),病历量化考核>90分为合格病历,<90分为不合格病历。

  2、对于不合格病历,一经发现要求立即予以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额度为每份不合格病历扣罚当月科室奖金总额除以当月科室出院人数。

  3、病历质控小组每月检查结果将在《医疗质量通讯》中通报。

  4、对不合格病历实行登记制度,年终全院汇总。登记结果作为科室及个人奖惩依据。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6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病历是临床实践的原始记录,是现代医学的法定文件,是医疗教学科研的基本资料,是衡量医院管理水平,考察医院医疗质量的主要指标,而病历书写又是临床医师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功,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各级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病历书写水平,确保医疗安全,促进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病历书写考核办法。

  二、原则

  结合我院管理体制,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建立院科两级考核系统,直接与科室、个人奖金挂钩,并作为外出学习、进修、职称升降和提拔使用的参考依据。

  三、考核标准

  住院病历以山西省卫生厅出版的《病历书写规范》为考核标准。

  四、考核范围

  凡我院现行使用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科观察室病历及各种检查单(申请单、报告单及处方)均在考核之列。

  五、考核办法

  1、按三级医师负责制的要求,做到层层参与,逐级负责,人人有责,在病历考核的内容中重点是书写及时、准确、连续和规范,要注重对医疗技术投入情况及疾病演变情况的记录。

  2、结合目前我院病历书写质量现状,为加快病历书写水平的提高,规定各科甲级病历必须达到90%以上,如低于此标准,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科室人均2分,如乙级病历每月积累6分以上,停发个人奖金,限期提高,按见习医师使用。

  3、丙级病历一律不得归档,必须责令经治医师在24小时内重整再行评级。

  4、门诊病历要求重点扼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并根据初复诊病历要求认真书写。如有缺失,按规定逐条对照扣除相应的分值。

  5、急诊观察病历要求按所设项目填写,如有重要缺项及未按时记载,明显漏记或因病情变化急救措施等未记扣科人均2分。

  6、各种检查单、报告单、申请单、回报单及处方要求字迹清楚,中、外文使用规范,无涂改、无缺项、签全名,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扣科人均2分,同时扣个人10元。

  7、各种病历中,涉及护理人员填注和书写部分,由各科护士长负责,由此影响病历质量的,按护理部考核方法扣分。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8

  一、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医疗活动的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住院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病历书写应使用准确的中文和医学术语。

  二、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层次分明。表达要明确、客观,不可含糊其辞或主观推断。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原笔双横线划在错字上,改动医师盖章,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三、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均须用正楷签署全名,不得用草书或外文签名,更不能只签一个姓代替全名。

  四、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对病历修改一律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五、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长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知情选择书》中所确定的被告知者。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9

  (I)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所有病历应恢复到病历室。复印病案的相关资料必须在病案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特殊情况由医务部门及时处理。

  (2)患者的住院病历由所在病房统一集中保管,该病房在收到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纳入住院病历,住院患者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及其他检查结果。退回病案室的病案结果检查表,由病案室给予补助。

  (3) 因医疗活动需要将住院病历带出病房时,病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移时,不得将病历转移给病人本人或其家属。病人转移时,病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医疗记录不得出借。

  (4) 病房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管理病历,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劫、盗窃病历。除参与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名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患者或ir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以非法手段(如盗窃、抢劫等)取得的病历视为无效。

  (5)医疗、科研、教学,医院医务人员必须持签字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备查,看完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果必须借出,必须办理借出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逾期未归还的.,按违规行为处罚。

  (6)我院医务人员严禁帮助患者违反规章制度复制或复制病历相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不良后果自负。

  (7)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病历盖章:

  病历原件的盖章人-医生和患者都在场-双方签字盖章(副本保留在病历室)。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10

  为了维护病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在延长病案的“寿命”,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

  (一)病案库房建筑防火,建筑构件符合耐火要求。

  (二)病案库房内外防火,病案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电源、线路经常检查维修;离开库房要切断电源;库房内外配备消防器械,并处于良好状态;库房内安装火警报警装置,及时发现火情。

  二、防水、防潮(屋顶、门窗、外墙、地面)。

  三、防尘:库房安装密闭门窗,经常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四、防虫

  (一)改善库房建筑条件,确保库房地面、墙壁、屋顶无孔、洞、缝。

  (二)控制库房温度在14—24℃,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不适于害虫生长。

  (三)保持入库前检查,对可能感染害虫的'病案进行彻底消毒。

  (四)保持库房内外清洁卫生,防止害虫生长繁殖。

  (五)库房内放置防虫剂。

  (六)害虫的杀灭熏蒸及符合要求。

  五、防光:库房内采用白炽灯,不宜使用日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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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正常工作时间内,门诊办公室负责受理门诊病历复印申请,医务部负责受理住院病历复印申请,社工办负责受理涉及纠纷的病历复印申请。受理病历复印申请时,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核复印病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三、复印病历在该患者诊疗活动结束且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即病历返回病案科或挂号处)后予以提供。特殊情况下,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医疗纠纷等需住院期间复印部分病历内容时,应由主管医师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历。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五、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经医务部或门诊部审核同意,复印申请人持《复印病历通知单》到病案科(住院病历)/挂号处(门诊病历),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复印病历专用章。

  七、病历复印费,由申请人一方承担。

  附:复印病历流程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归档状态和修改痕迹】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四章 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 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xx〕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xx〕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13

  一、考核目的

  为保障医疗活动的安全、稳定、有效,从源头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更好地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促进全院医疗质量和病历书写质量的全面提高,对我院临床病历质量进行实时监控考核。

  二、考核标准

  以卫生部要求执行的《病历书写规范》和《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江苏省住院病历质量判定标准》为考核标准。

  三、监控考核办法

  1、住院病历书写质量实习院部、科室,二级监控考核制度。

  2、科主任、护士长、质控医师组成科室质控,主任、护士长为第一负责人,负责对本科运行病历和出院病历全面质量检查。

  3、由院部(护理部、病案室)、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各科室病历实时监控、考评。

  4、环节质量控制:将质控的重点放在环节质量监控中,狠抓病案形成的各个环节。

  (1)临床各科室建立在即时控制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以下几个环节来实现:

  ①经治医师书写病历后进行认真自检,上级医师随时检查下级医师记录的合理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签名。

  ②科主任、质控医师、护士长经常抽查本科室运行病历记录情况,对出院病历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把关,质控率为100%,严禁不合格病历出科。科主任要把病案质量管理为科室管理一项重要内容抓,随时检查在架病历,及时发现并解决。

  ③科室质控小组每月进行一次病历质量分析会,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④院部(护理部、病案室)对各科室病历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定期与不定期抽查运行病历书写情况,重点抽查新入院病人、危重病人、手术病人的病历记录是否及时,病历书写制度和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并随时反馈科室,及时修改并做好缺陷记录。

  (2)终末质量监控

  ①科室质控医师和病案室人员负责对出院病历进行质量检查,质控率为100%,对重点的问题随时反馈,及时修改并做好缺陷记录,对回病案室之前已被复印的`病历检查出的缺陷不再反修,避免纠纷的发生。

  ②质控护士或护士长对每份出院病案进行质量检查,对缺陷问题要及时反馈并限时修改。

  ③院部(护理部、病案室)病案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出现归档病历质量检查,每季度随机抽查归档病历10—15分钟,根据《病历质量评制标准》所列内容函项进行评审。

  四、反馈

  对病案质量检查结果及时反馈。

  1、质控人员对病历检查出的问题随时反馈并修改,不便修改的必须告诫本人,使其引以为戒,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2、科室质控小组将检查的结果上报院质控办,并在科室例会上进行讲评。

  3、院部或病案质量管理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医疗质量分析会,及时通报病案质量检查考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明确的问题经讨论后达成共识统一执行。

  五、奖惩措施

  将《病历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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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一、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与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及窃取病历。

  二、门诊部依据我院病历编号系统为就诊患者进行编号,保证病历档案编号的唯一性。由病案室、门诊部、急诊科负责相关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三、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统一保管。病区医护人员收到各种检查结果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等需要将病历或其复印件等带离病区时,应由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科病历质量考评细则》等规定书写病历。医务科、临床科室质控小组及病案室应加强病历质量内涵管理,注重病历质量监控环节,为提高医疗质量与保证患者医疗安全的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五、患者出院时,由医师按规定格式填写病案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回病历,并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已收回病历随意修改,同时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按编号排列后上架存档。在门、急诊死亡患者的病历均由医院保管。

  六、病案室对未按时归档病历进行登记,并定期报送医务科。对未及时归档病历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督促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七、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借阅病历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不得涂改、转借、拆散或丢失,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等持合法手续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院外单位借阅人持介绍信,经医务科核准后方可摘录病史。

  八、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病历资料复印复制规定》的规定。

  九、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患者的病历。

  十、住院病历原则上应当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保密。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可以查阅患者病历信息的各种客户端软件,不得以打印、拍照、截图等各种方式私自留取患者信息。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15

  为了解决转科病历在交接、保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在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不得将病案交给患者、家属等除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以杜绝病历遗失、非法使用等现象的发生。

  二、办理患者出院的科室为病历归档科室,病历归档科室应当对整份病历的`完整性和书写质量负责。

  三、病历转科前,转出科室应当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及时完成病历书写、上级医师审核等,并及时将病历资料交于归档科室(或转入科室)。

  四、当发现转科病历不完善时,病历归档科室(或转入科室)有责任提醒转出科室完善病历资料,转出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并做好交接。若转出科室不予配合,归档科室(或转入科室)应书面报告医务科,特别是对涉及医疗纠纷或存在医疗纠纷风险的病历,应立即报告医务科,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写报告。

  五、经医务科催告仍未完善出科病历的责任科室及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16

  (1)病历属于医院的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2)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

  (3)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4)所有借出病历1周内必须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其中医务科、医保办等处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5)借阅病历时需填写《住院病案借出登记表》,所有表格内容及空项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

  (6)病历封闭式管理中根据特殊要求保留以下3个出口,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出借。

  ①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时,借阅者必须为经治医师,如为非经治医师或实习(进修)医师,则须持有经治医师签字的借条,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②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时,借阅者必须为死亡(危重、疑难)患者所在科室医师,如为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则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③特殊情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科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

  (7)除第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外所有病历不得流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况。

  ①病历的返回完善。

  ②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③药学部查阅相关资料。

  ④医保办质控检查。

  ⑤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⑥本院医师从事科研课题研究需查阅病历时,仅允许在病案室内进行,且只能查阅本人经治患者的`病历。

  ⑦除此以外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8)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如出现此类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17

  1、 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请首先到医务科纠纷办公室进行投诉流程,或者由医务人员通知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节假日请通知院总值班)到现场,接受封存病历申请。

  2、 在院病历由科室提供,出院病历由病案科提供。复印地点:病案科。

  3、 病案科负责审核封存病历申请人提供的合法证件。(按照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执行)

  4、 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病案科工作人员三方在场,开始病历封存程序。

  5、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的即可。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工作一结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历的纠纷争议,我院医务人员据实补记病历,然后再提供给病案科封存。

  6、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原件时,必须复印一份复印件留作医院相关医疗工作时使用。

  7、 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时,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

  8、 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然后在封条上三方签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同时做好封存笔录。

  9、 封存的病历由病案科统一保管。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开启,封存年限除双方约定的时限外,至少封存20年。

  10、对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历,如果约定期限之后确实需要启封,医疗机构先要联系患方,如联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应通过公正机关启封病历。申请公证机关介入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医方联系患方的经过、结果以及医方启封病历的具体时间,同时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印一份病历,让公证机关予以封存。病案科人员要对封存笔录妥善保管。封存笔录上的封存时间是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的重要依据。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18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二)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复印者需出具有效证件,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外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阅。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七)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提供,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可以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19

  为加强科室在架运行病历管理,根据《病历书写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科主任、护士长为在架运行病历管理责任人,负责全病区在架运行病历质量、安全管理。

  二、在架运行病历书写质量由相应上级医师负责;护理病历质量由护士长负责。

  三、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完成医疗文书整理工作,认真进行质控,并确保完整后于出院当日交护士站,主班护士完成病历整理编页工作后统一送住院处签收。

  四、科室定期抽查在架运行病历质量,对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根据《医院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奖惩考核办法》予以奖惩。

  五、在架运行病历应在护士站保存,病历架应常锁。

  六、医护人员使用病历将病历带离护士站时,不得让病历离开视线,病历用后应立即送还护士站。

  七、患者或家属提出复印病历时,医护人员应主动告知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并安排医护人员将病历护送至病案室复印。

  八、严禁自私将病历资料提供给他人查阅、复制甚至带离病区。

  九、遇及医疗纠纷,医护人员应将保护病历资料列为首要任务,将病历上锁保存后通知医务科,并告知患方复印和封存病历的权利。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20

  一、病案室应严格执行院内病案借阅归还制度,未经病案室许可不得从病案室拿走病案,医务人员填写未完成的病案记录,均需在病案室进行,无特殊情况病案不得借出病案室。

  二、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

  三、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病案室批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案。

  四、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借阅病历时,需征得病案室批准,同时借阅3份以上病案时,需经医务科批准。

  五、新出院或死亡患者的病案需经病案室整理装订后,方可借阅。

  六、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借阅人在1周内归还病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个月。

  七、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借用的病案,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否则追究当事者责任。

  八、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部门外,其他单位及个人一般不予外借,必要时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并经病案室批准后,可摘录病史。

  九、病案借阅归还应及时登记签名。

  十、借阅病历归还率必须达100%。

  十一、对不遵守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由病案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21

  一、归档回收的病案包括出院病历、借阅归还病案、复印病案等。

  二、住院病案保存期限为30年。

  三、病案归档工作要认真细致,保证病案号的准确性,病案室每周对回收的出院病历进行整理、装订、疾病编码等程序后上架入库。

  四、病案要上架保存,病案顺序根据病案号从小到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保存。

  五、病案上架时要细致、准确,认真核对病历的病案号,防止错位归档。

  六、上架的病案要排放整齐,保持松紧有度,防止病案破损,提高工作效率。

  七、扫描保存后归档的'病案储存在库房,做好标识,按时间先后排放,便于查阅原始资料。

  八、病案如无其他替代品不得打包存放或远距离存放,不得丢失、毁坏。

  九、严格执行病历借阅制度,每月催还外借病历,归还的病历要及时上架,以便于病历的查找。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22

  一、日常管理

  (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资料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坚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仅有病案资料所反映的情景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资料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善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务科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

  14、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件带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资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理手续。

  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23

  一、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

  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三、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未归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

  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后,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

  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

  六、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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