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发放通知

时间:2020-09-05 13:10:27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高温津贴发放通知

  炎炎夏日,劳动者最关心的高温津贴发放问题了,下面整理了高温津贴发放通知,不妨了解一下吧!以供参考!

高温津贴发放通知

  广东省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横琴新区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要求,现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 东 省 总 工 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4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8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津贴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和要求,就做好高温作业劳动者高温津贴支付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工作时间管理,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确保全天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因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三、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劳动保障权益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县级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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