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时间:2021-04-27 14:39:32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河南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河南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最新规定,参保单位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进行浮动。属于一类行业的,可向上浮动至120%、150%;属于二至八类行业的,可分别向下浮动至80%、50%,也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了解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今后,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

  根据最新规定,参保单位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进行浮动。属于一类行业的,可向上浮动至120%、150%;属于二至八类行业的,可分别向下浮动至80%、50%,也可向上浮动至120%、150%。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对参保单位2015-2016年度的费率执行情况进行浮动调整,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调整年度的1月1日。参保单位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另外,用人单位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其中包括: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50人以上的;无故不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

  政策还规定,职工与原参保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的参保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拓展阅读:

  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发出通知,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本次调整将按国家人社部统一部署执行,旨在适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使得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新政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今后,工伤保险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全省各地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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