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陷阱

时间:2023-06-15 11:30:57 登绮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毕业生就业陷阱

  当前,正值求职高峰期,高校毕业生陆续开始投递简历,为进入职场摩拳擦掌。但总有不法分子专挑涉世未深的毕业生求职者进行欺诈。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毕业生就业陷阱,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毕业生就业陷阱

  毕业生就业陷阱

  七月,高校毕业生即将告别校园,走入职场。经过几轮笔试、面试,终于得到一份工作机会的年轻人,要应对的第一件事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为应届毕业生解析职场中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种“潜在风险”。

  缴纳培训费方可入职?

  经过两轮的面试后,小李收到了某公司面试过关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为确保小李胜任入职后的工作,公司将对新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小李为此缴纳了培训费2万元。然而,5个月的培训后,公司并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岗位。已经错过求职时机的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培训费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公司未对小李进行正规、系统的课程培训,亦未对小李进行相应考核,故判决公司应向小李返还2万元培训费。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通过面试的通知并不意味着公司将必然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小李并不能据此认定,该份工作已经“十拿九稳”。因此,在求职过程中,当遭遇用人单位提出交纳“保证金”、“培训费”等要求时,求职者可依法予以拒绝。

  签“三方协议”也算“签订劳动合同”?

  毕业后已经工作半年的小赵在和同学聊天时发现,只有自己还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解释:公司、小赵及小赵的毕业学校,彼此之间签订有“三方协议”,该协议已经确定了小赵的劳动关系,因此无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咨询相关人士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赵以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在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而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经与毕业生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对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劳动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的书面文件。因此,“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签约主体、约定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三方协议”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直接在落款处签名?

  入职培训前,在公司人事经理的催促下,小徐尚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在几处落款位置签好了名字。然而,一周的入职培训结束后,小徐被告知前往该公司驻南方某省办事处报到。感觉被公司蒙骗的小徐找到了人事经理。至此,小徐才发现在自己亲笔签署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中,于工作地点一项中明确载明:服从公司安排,同意至京外工作。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实践中,或是由于时间匆忙,或是由于材料众多,未经仔细浏览、阅读就签名的劳动者并非小徐一人。但是,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的书面文件,求职者一旦签名,即意味着对相应条款的认可与接受。因此,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催促,求职者也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尤其关注其中关于合同期限、工作职位、工资构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部分;如遇部分条款存有歧义,则务必及时提出,要求人事工作人员进行说明、备注。

  一年试用期合同有效吗?

  小苏毕业后入职某园林公司,公司负责人表示,园林设计工作看重个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创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观察期来确定小苏是否适合该份工作。如果通过考察,公司会安排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小苏与园林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工资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80%计算。一年后,小苏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遭拒绝。后小苏依法向园林公司主张权益,要求园林公司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差额。小苏的主张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释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就试用期待遇,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园林公司与小李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是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其二是一年的试用期时间过长。因此,该份试用期劳动合同并不具有“试用期合同”的性质,一年的合同期应视为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小李据此要求园林公司向其补足工资差额并无不当。实践中,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成本较为低廉等因素,一些用人单位恶意约定长时间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或直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因此,求职者在面对“试用期”要求时,应牢记: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长短有上限,工资多少有下限。

  “工资十报销”发放工资合法吗?

  小王毕业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口头约定月工资1万元。该教育培训公司以“合理避税”为由,建议将工资分两部分发放:即银行转账发放“工资”4000元,现金形式发放“报销”6000元。小王认为该种工资发放方式可以有效规避个人所得税,便欣然答应。然而,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王与该教育培训公司发生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小王的月工资标准各执一词。面对银行明细中的“工资”4000元,小王百口莫辩。

  法官释法:本案中,以“工资十报销”的形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并不合法,该约定既有违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会给劳动者个人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具体而言:一、一旦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上述行为,则个人和用人单位均需要补缴相应税款,接受相应处罚,同时个人诚信方面也会留下不良记录。二、“工资十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当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面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较低工资标准、银行明细中显示的固定“工资”数额,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潜在工资收入的存在,进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毕业生就业陷阱

  一、大学生常见的就业陷阱

  1、就业渠道陷阱

  就业渠道陷阱主要是通过招聘网站、QQ信息、微信、微博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通过这类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由于监控不严,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核实,信息发布者往往利用这一点,发布具有很大诱惑力的职位信息,吸引求职大学生的注意。

  例如,某公司打出招聘“储备经理”的广告,并且许以高薪,而且条件也不苛刻,很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蜂拥而至,实际确实要干销售员的业务,所谓的高薪也要等到做到一定年限或职务之后才能享受

  2、工资待遇陷阱

  这类用人单位往往对求职的大学生许以高薪,但是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等到应聘者领工资时,不是打折就是推脱,有的甚至以公司倒闭为由不发一分钱。

  例如,2011年郑州市的年平均工资为35541元,如果有用人单位或个人给求职大学生的岗位年工资远远高于这个数,那么这些招聘单位往往存在很多的问题。

  另外还有些用人单位和个人只许给求职大学生一个很高的工资总额和无据可查的升职加薪计划,而实际上这个总额包含保险金、养老金、失业金等等,左扣右扣到手的工资已所剩无几了,而升职加薪的最终解释权都由用人者说了算。

  3、单位资质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或个人,在招聘时对自己的单位描述不切实际,把不属于自己的资质、荣誉、业绩等都攀龙附凤地附加得到自己的身上,给自己的单位人为地披上一件光鲜的外衣,让涉世不深的求职大学生觉得这个单位不错,有实力,将来一定能够有所发展。

  而实际上确实一家不起眼的小公司或小单位,甚至是一个“皮包公司”。

  4、介绍人陷阱

  在大学生求职的路上总有一些人很主动热情的给他们去介绍好工作,而这些热情的背后都可能会隐藏着无法预知的危机。例如我们常说的传销。据有人研究,近几年经工商部门查出、遣散的传销人员,主要集中在18至25岁。

  其中刚毕业的学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有的甚至是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和初、高中毕业生。2这类介绍人总是在求职大学生面前展示一种成功者的姿态,向求职大学生吹嘘自己工资高、工作轻,生活自由、发展空间很大,往往使缺乏生活经验的大学生上当受骗。

  据有人研究,近几年经工商部门查出、遣散的传销人员,主要集中在18至25岁,其中刚毕业的学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有的甚至是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和初、高中毕业生。

  这类介绍人总是在求职大学生面前展示一种成功者的姿态,向求职大学生吹嘘自己工资高、工作轻,生活自由、发展空间很大,往往使缺乏生活经验的大学生上当受骗。

  二、就业陷阱的防范

  1、学校层面

  (1)、加强就业政策宣传教育。学校就业部门要及时对毕业大学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让毕业生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了解国家最新的就业政策,培养多次就业意识和创业精神。

  例如,让学生了解国家确立的“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的政策,同时也要让学生认识到目前供需矛盾还比较突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培养学生创业思想和创业能力,鼓励学生勇于创业。

  (2)、加强就业指导针对性。学校的.就业指导部门要把国家就业政策及时的`告知毕业生,把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与国家西部开发的建设结合起来,与对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人生目标规划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不能笼统地号召,空洞地鼓吹。

  (3)、多向学生介绍防范就业陷阱的知识。刚毕业的大学生的社会阅历较浅,再说还有一种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闯劲和天之骄子的傲气,他们对于在就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陷阱不能及时识别。

  学校应该针对就业陷阱的类型进行相关的防范教育,教会学生从国家、政府、学校或正规的人才交流市场获取就业信息,不要相信小广告和流动招聘者。

  让学生学会根据实际情况辨别工资的可信度,对于公司资质的描述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还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电话、网站等进行核实,不要轻易相信“老同学”“老朋友”,不要贪图一时的虚荣和小利。

  2、学生层面

  (1)、端正就业心态

  在校期间要刻苦学习,努力掌握专业技术知识,贮备良好的就业能力,为将来的就业打下良好基层。要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不要随便相信高工资、高待遇、福利好、挣钱快的招聘消息,坚信不有会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任何成功都是要经过努力后取得的。

  要认清自己,知道自己的真实水平,不要以社会精英自诩,当不法分子以不实夸大之词或甜言蜜语向你游说时能保持清醒的头脑。

  (2)、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大学生要切实了解《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在自己的就业过程中增加就业陷阱辨别力。另外,大学生要加强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遇到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就业陷阱的特征

  1、欺骗虚伪性

  欺骗虚伪性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以虚假宣传、不实承诺来取得求职大学生的良好期望,以此提高招聘条件,隐藏各种不法目的。

  2、诱惑性

  就业陷阱的诱惑性主要表现在不法单位用高工资、高待遇来吸引求职大学生的注意力。例如,某单位承诺待遇有多高多高,但求职者入职后却告诉他待遇里边包括的“五险一金”、食宿费等等,是工资的总值。

  3、违法悖德性

  就业陷阱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有的甚至违反了《刑法》。例如,用人单位想留住人才,而在招聘之时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段扣押学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证件,当学生有了其他好的工作选择时,欲走难行。

  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就业陷阱的悖德性,主要表现在利用社会对学生的认同和信任,诱骗学生从事推销劣质产品等,有悖社会公德,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4、模糊性

  所谓模糊性,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在招聘信息中用词多含歧义,让求职大学生者感觉是有利的,但他们自己解释时又完全变得不利于求职者。

  5、多面性

  多面性是指就业信息的发布单位功能强大,往往表现为用同样的地址和电话注册多个公司,或一个公司业务涉及多个领域。

  毕业生就业陷阱

  据部分高校反映,近期福州迈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58同城、福州597人才网、校园招聘会等渠道发布大量招聘手机程序员、微信运营专员、计算机实习生等岗位招聘信息,以优厚待遇,吸引毕业生前往面试。

  通过短暂考核,该公司要求每位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签订单位为福鼎市真善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协议约定,毕业生需先交几千至上万元的各种名目的费用,才予以技术培训和安置。

  毕业生交完钱后,对方又以公司倒闭,等待安排省外就业等各种方式让毕业生自动离职。据初步核查,上述欺诈事件涉及多所高校,数十名毕业生上当受骗,金额达数十万元。

  工作太容易当心有陷阱

  成都某高校于同学,称自己去年12月份曾在某招聘网站投过简历,一直没收到回复。最近几天,接到一个“销售公司”的电话,称他们在长沙、贵州等地销售电子商品,在网上看到她的简历后,觉得很不错,希望她能够加入他们公司,加入后一年至少能挣几十万元。

  在大学生求职高峰季,鉴于部分大学毕业生急于找到工作,在选择工作单位时难免会有些松懈,影响判断。对此,专业人士表示:“大学毕业生在选择公司时,要看对方是否有正规牌照或者正规证明。

  在求职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方出现‘一年就可以挣多少’等承诺时,要提高警惕。入职后,要对工作行为和公司的运作模式进行初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情况和违法行为。”

  网上求职警惕网络传销

  不少大学生过于信赖网上求职,将简历发到网上,自己的很多个人信息也同时曝光,难免不会成为网络传销组织的“目标下线”。对此,专业人士表示:“不排除某些网络传销组织假冒某企业,在网络上进行虚假招聘。”,“这些人是利用正规公司的名称将人骗进去。

  然后引诱其加入传销团伙。如果求职者在网上看到打着创业、高科技、电子商务等旗号,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网店加盟’等形式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招聘信息,千万不可轻信,要多留个心眼。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定要遵循生财有道原则,不能投机取巧。”

  因此,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以缴交押金、保证金、扣压证件和参加培训、技术辅导等手段骗取钱财的行为发生,警惕皮包公司、非法传销等“就业陷阱”,增强反欺诈能力。我们也要提醒大学毕业生,求职要端正心态,处处留心,预防高薪等诱饵,以防误入骗局之中。

  毕业生就业陷阱

  (一)、虚假广告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条件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比如: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往往故意扩大用人单位规模和岗位数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把招聘职位写得冠冕堂皇,不是“经理”就是“总监”,但实际上却只是“办事员”、“业务员”,根本没有广告上写的那么诱人。

  (二)、色情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有一些招聘广告上称招聘男女公关人员,月薪上千或上万,令一些涉世不深的毕业生调入陷阱。所谓“男女公关”实则是从事性服务;所谓“高薪”实则是从事性服务时客人所给的小费。面对这样的问题或遇到这样的情况,学生一定要提高警惕,不可随便跳入这种陷阱。

  (三)、传销陷阱

  所谓传销,本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该经营方式受到国家的严令禁止。现在的传销者首选对象常常是急于挣钱的打工者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学生,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得到欲骗对象的电话后,便打着同乡、同学、亲戚等幌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以高薪为诱饵,因人而异,投其所好。

  骗求职者去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求职者一旦进入陷阱,便限制人身自由,被迫从事传销,要么交3000-4000元入门费,要么花3000-4000元购买传销产品作为入门条件。传销组织者还采取扣留身份证、控制通讯工具、监视等手段不让受骗者离开,强迫他们联系亲友前来,或者寄钱寄物从中牟利。

  (四)、协议陷阱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按照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这样就可能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常见的毕业生签就业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陷阱又分为以下几种:

  1. 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2.用人单位不跟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不将承诺写入合同

  4.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霸王合同”

  (五)、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但决非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试用”。我们这里所说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选择、约定的考察期。

  一般来说,单位用人有试用期是正常的,试用期的薪水一般都不高,等到转正之后,薪水会有较大幅度提高。很多公司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抓住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试用期的牌子,看起来非常规范,待试用期一过,以种种理由告诉求职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其解聘了。这样的公司不断地炒人,毕业生永远不会成为正式员工。

  毕业生就业陷阱

  兼职陷阱。其特点是门槛低,被称为轻松兼职,薪水丰厚。高校毕业生应了解当前岗位的市场薪酬水平,注意个人信息安全。

  收费陷阱。以招聘为名收取报名费、服装费、体检费等费用。大学毕业生要记住,申请工作本身并不需要任何费用。

  贷款陷阱。个别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以高薪就业为诱饵,承诺培训后包括就业,但必须向指定贷款机构支付培训费。高校毕业生应认真签订贷款协议或含有贷款内容的培训协议。

  传销陷阱。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要求其通过开发人员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加入或者发展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高校毕业生要了解传销的基本特点,防止陷入陷阱。

  合同陷阱。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认真对待。

  试用期陷阱。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有不同的时间限制,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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