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须防“求职陷阱”

时间:2022-04-22 16:24:37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毕业生须防“求职陷阱”

  又是一年毕业季。当毕业季撞上新冠肺炎疫情期,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内的求职之路更是充满挑战。作为职场新人,其在应聘入职时应注意些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毕业生须防“求职陷阱”,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毕业生须防“求职陷阱”

  案例1 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非也!

  王某2019年5月初进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任务是电脑软件设计,完成设计并验收合格时,劳动合同即终止。同时,公司还与其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65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

  2019年11月底,王某完成了任务,在办理退工手续时,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在遭拒绝后,王某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得知公司与其约定2个月试用期不合法后,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按每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补足2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计3000元,并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点评】

  并非对所有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公司聘用王某进行电脑软件设计,并约定王某完成这一单项任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因此,双方所签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2个月试用期无效。由于公司通过约定试用期侵犯了王某的劳动报酬权,理当予以填平,即应当补足工资差额。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也是正确的。

  案例2 岗前培训期间不给工资?违法!

  郑某被某银行聘用后于2020年5月7日接到参加岗前培训的通知。为期半个月的岗前培训结束后,银行给郑某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5200元。郑某本想拿到第一个月工资5000多元后去买个像样的包包,结果却让她很失望,她当月只拿到了2000多元。

  对此,银行解释说:岗前培训期间郑某没有从事具体工作,当然也没有创造经济效益,自然不会有想象中的工资。郑某来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监察员听完其陈述后前往调查。经监察员释法明理,银行如数向郑某支付了培训期间的工资。

  【点评】

  银行的解释明显不合法。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看出,是否已经办理正式的入职手续、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其二,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职业培训也是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企业组织岗前培训,是为了让员工上岗后更快、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员工只要完成了培训学习任务,就实现了该阶段的劳动过程。

  其三,岗前培训是“开始用工”的一种形式。员工参加岗前培训要接受单位的领导管理,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显然单位已经开始用工。因此,郑某参加某银行组织的岗前培训,属于已经提供了劳动,某银行理当依法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

  案例3 试用期内可以不缴社保?应缴!

  刘某于2019年7月1日进入一家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7月底,刘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养老等社保费时,公司称:“你还在试用期,等转正后缴。”

  4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刘某再次提出社保事宜。公司却对他说:你因表现欠佳,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后经劳动调解组织的调解,公司撤销了延长试用期的错误决定,并为刘某补缴了试用期内的社保费。

  【点评】

  首先,试用期限经书面约定后不能擅自更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金属公司与刘某所签合同期限为3年,本可以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但由于双方当初经协商一致约定为4个月,并已经载入劳动合同中,金属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合同,因此擅自延长试用期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其次,试用期员工与正式职工的基本权利是一致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是说,处于试用期的职场新人同样享有社会保险等劳动权利,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现实中,有些单位和职场新人约定,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满后如果转正了再缴,这显然违法。对于试用期未缴社保的,劳动者在试用期满时无论是转正了,还是因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了,都有权要求单位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保费。

  案例4 试用期满后再“退人”?不行!

  2019年8月1日,赵某入职某咨询公司,签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经过近2个月的试用,咨询公司认为赵某的工作能力有限,但由于当时任务重、人手紧缺,并没有终止对赵某的试用。

  2019年11月29日,咨询公司以赵某在试用期内试用结果为50分,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赵某辞退。

  赵某认为这是“卸磨杀驴”,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遂裁决支持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指出:“……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试用期考核以及辞退均要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否则,劳动者在试用期届满时就自动转正,此时单位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退人,就属于违法辞退。对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给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咨询公司对赵某的辞退属于违法辞退。仲裁委在赵某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裁决支持赵某的请求。

  案例5 偷换“试用期”概念

  小罗是北京师范大学的大四学生,她四处投递简历,寻找工作的时候接到了一家小型出版社的电话,该出版社表示,如果小罗可以在出版社实习三个月并且表现得令人满意的话,双方就可以正式签约。小罗想,在求职的高峰时期去实习的话,将错过不少其他求职机会。而且,如何定义“表现得令人满意”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于是就没有答应。小罗的同学小夏听说之后,觉得机会难得,于是就联系了这家出版社。在三个月的实习中,小夏一直在出版社中忙项目、整理资料,十分认真。不过,三个月之后,出版社并没有与小夏签约。后来,小夏听说,出版社只是这段时间的工作比较多,需要她的帮忙,并没有打算正式签她。

  针对此案例,谢伟老师告诉同学们,这种口头合约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求职者们一定要当心,如果因此错过了招聘的黄金时期,接下来再找工作的话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很多单位可能都已经招到人了。此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试用期超过六个月,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这些,都需要大学生求职者们多加注意。谢伟老师特别提醒求职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尤其是其中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细节。在劳动报酬一栏中,要看清考核、奖励办法;工作内容一栏中,注意对职位的具体约定;合同期限一栏中,则要注意试用期的期限及相关问题。

  ——概念解析——

  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的。(马媛媛)

  求职路上陷阱多自保意识须加强

  大四女生小雪是个“宅女”,看着身边的同学一个个通过网络应聘找工作,她也开始忙着在各大招聘网站上投简历。当小雪在某人才招聘网上传了简历后,该网站立刻给她发了封电子邮件让她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并说这样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被好单位录用的机会。于是她便在网站上输入了自己的资料,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

  可谁料在接下来的一周之内,小雪经常接到陌生人打来的电话,称自己是某公司的管人事的,想录用她,但这些单位都是查找不到地址的小公司。更可气的是,小雪的手机上从此多了许多广告短信。她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出去了,而此时想更改也来不及了。

  小雪的遭遇可以说是目前很多人都会面临的烦心事。为了防止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网络骗子利用,对于求职者来说,首先应选择一家达到一定规模、能够为用户提供全面服务的网站。一般情况下,选择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门户型的招聘网站才是明智之举。除了相对较为隐私的个人信息应该保密之外,求职者对于自己所投的就业单位事先也要有初步的了解,并且查询他人对于该就业单位的评价,再来综合考虑是否要投简历。

  应届毕业生求职9大陷阱

  陷阱一 只试用不录用

  应届毕业生小甲,我进入一家企业做助理,和人事经理谈好了试用期3个月,表现好就可以转正,结果努力工作三个月后,人事经理说我工作的不好,让我走人……

  支招:用人单位业务特别繁忙的时候大量招聘低成本应届毕业生,等使用期一过,就以各种理由解聘,这需要童鞋们入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尤其是工作内容和劳动期限、考核标准等方面的细节。

  陷阱二 储备经理变业务员

  一些业务型的'招聘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通常以储备经理、总裁助理等名义进行招聘,然后把找来的人员安排到业务组去跑业务、跑销售的岗位上。

  支招:童鞋们求职时一定要搞清楚具体内容,询问工作细节,如总裁助理的岗位,大家可以先问一下“度娘”(百度),再与招聘单位的岗位内容进行对比后再做决定,以免掉入陷阱,而且,大家一定要到真实可靠的招聘网站上查看招聘信息。

  陷阱三 不交培训费不录用

  应届毕业生小明:我去一家公司面试,入职后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说要试用一段时间,才考虑是否录取,我工作了一个月,他们让我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并且缴纳培训费500元,我不同意,对方就要挟我,不交培训费就不录用,一个月的工资也不给……

  支招:这种陷阱很不好防范,所以在入职之前一定要向单位询问好试用期的工资情况,而且对于这种打着招聘旗号,收费培训的行为一定要慎重对待,切勿盲目交钱上当受骗。

  陷阱四 工资税前税后差距大

  应届毕业生小红:和人事经理谈好基本工资3000元,然后就签合同了,等到发工资那天,才发现自己刚刚拿到2000元,询问人事部门,被告知扣了各种保险和各种费用……

  支招:有一些用人单位用靠薪资招聘人员,但员工实际拿到的工资与预期数额完全对不上,因此,提醒大家,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把薪酬待遇看清楚,基本工资、浮动工资、保险扣除多少项、奖金制度等,并且看好合同上标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陷阱五 找关系招聘诈骗

  招聘单位谎称跟某某单位领导是亲戚或朋友,可以为求职者打通关系找到工作,但走后门得花钱打点关系,于是从求职者口袋中掏走了钱。

  支招:对于表面讲“感情”、“哥们义气”的诈骗分子(特别是新认识的“朋友”、“老乡”),若对你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着感觉走”而缺乏理智,要学会提醒自己理性分析问题。

  陷阱六 身份证件等暗中盗用

  小徐刚刚大学毕业,她怎么也想不到参加一场招聘会后,自己竟成了法庭上的被告。原来,去年骗子招聘公司现场要求审核,用过自己的身份证,不料该公司利用招聘之机,骗取了他的身份证,并冒名办理了该信用卡,导致她惹上了官司。

  支招:不要同意招聘单位扣押学生证、身份证、毕业证等重要证件,同时注意携带的物品不能离身,不要给予骗子可乘之机。

  陷阱七 借口招聘,实为剽窃

  有些设计公司或者营销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通过大规模的招聘方式,来获取好的创意或方案。有很多中、小企业或个别大型企业,将公司内接下的项目作为考试题目让应聘者完成,在不付出人和成本的情况下,骗取应聘者的劳动成果。

  支招:提交策划方案或劳动成果时,要准备2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的一份上让招聘单位确认签字,以便将能够证明劳动成果内容,并在作品上附上或标注“未经本作者同意不得使用,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等字样。

  陷阱八 “捉迷藏”招聘诈骗

  一些中介部门在收取一定服务费后,宣称职位已满,还有一些中介在收取完服务费后,携款逃之夭夭。

  支招:正常招聘一般都会通过学校或大型招聘会、大型招聘网站发布,并有专职人员负责招聘工作,对招聘有疑问时,可通过多种方式查看招聘单位资质,如营业执照,上网搜索该单位的网站与招聘信息中留的地址、电话是否一致。

  陷阱九 警惕传销陷阱

  传销组织以招工为由,利用年轻人渴望成功的心态,宣扬“好工作”、“高收入”,导致一些在校学生迷失于传销漩涡中难以自拔。

  支招:同学们在遇到有高报酬、优厚条件的工作时,请谨慎前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谨防人身财产受控、受损。

  应届毕业生求职常见陷阱

  收费陷阱

  伪装方式:招聘中以不同名目收取“苛捐杂税”是最常见的招聘陷阱之一,这个招数对于很多应聘者来说都是“温柔的陷阱”。对方往往以已经招聘录用,需要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借口,或者以入职培训的名义,骗取求职者的费用。

  试用期陷阱

  伪装方式:主要表现方式是,以试用期的名义,来获取廉价的劳动力。试用期陷阱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是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无奈之举,从而再以很少的薪水继续招聘同样也不会熬过试用期的新人,周而复始,降低成本。另外一种手段就是非法延长试用期,常常是半年的合同试用期就占去了三个月。试用期本意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期限。但是一些单位为了减低用人成本,利用试用期的低薪了解个没完没了,半年的合同试用就三月。

  智力陷阱

  伪装方式:以考核求职者为借口,堂而皇之地占有应聘者的劳动成果。诸如在招聘时,要求应聘者翻译复杂的文章、策划文案、设计程序。

  高薪陷阱

  伪装方式:这类骗术主要是利用了求职者急切渴望轻松获得高薪职位的投机心理或者侥幸心理,通常是不问求职者的青红皂白或者具体情况就断然许诺能给高薪,让很多应聘者怦然心动。

  推荐工作陷阱

  伪装方式:这类陷阱主要存在于一些自称是“职业介绍所”之类的地方,他们一般号称能帮你找到或者推荐工作,只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粉饰岗位陷阱

  伪装方式: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拓展:应届生求职防骗技巧

  一、求职者要拒交各种名义的费用

  招聘中以不同名目收取各种费用是最常见的招聘陷阱之一,这一招对于很多应聘者来说都是“温柔的陷阱”。对方往往以已经招聘录用,需要收取押金、保证金的借口,或者以入职培训的名义,骗取求职者的费用。

  二、不要将重要证件作抵押

  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学位证、毕业证等证件作抵押。有的单位以保证学生实习时间等为由扣住学生证件,根据相关规定,单位都不能扣押证件。到正规的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求职。

  三、应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招聘公司的背景

  在求职者正式进入单位之前,想方设法加强对企业的了解以免误入骗子设下的陷阱。比如:注意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正规单位招聘一般会将招聘地点设在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一些以租用房间作为应聘地点的单位,要警惕。

  四、应多了解招聘职位的“内容”

  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去做“业务员”、“保险代理员”等。有的单位也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求职的时候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仔细分析,询问工作细节。某些用人单位提供的虚而不实的职位,常常冠以好听的头衔,但是却强调无需经验,这里面肯定大有文章。有一些招聘单位虽在招聘广告中列出要招聘的多种职位,其实这些职位都是做业务的,甚至是没有底薪的业务。

  五、求职者不要轻信许诺到外地上岗

  对外地企业或某某外地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高薪招聘,不论其待遇多么好,求职者千万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不要轻信他的口头许诺,一是不去,二是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会吃大亏,被骗工骗钱骗做传销甚至被人贩子骗卖都有可能。

  六、掌握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

  求职者在求职前或求职过程中,应主动学习一些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自己的求职素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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