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毕业生就业难引反思
第四,如何看待某些课程知识“无用”的问题?法学本科教育既有职业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课程都是职业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课程的知识本来就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直接的运用,而是用来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的,甚至修身养性的。可以说,把所有的课程都定位于职业运用的大学不是真正的大学,而希望把所有课程的知识都应用于实践的学生也只能是个工匠。
但是,以上理由绝对不能成为阻碍法学院教学改革(包括课程设置改革)的借口。本人对此问题的基本看法是:
第一,在已经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了十多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学分已经占到全部学分接近一半比例的情况下,法律职业者大体相同的知识背景、大体相同的职业素养已经有相当的制度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当再干涉法学院的教学安排、课程设置等。
第二,专业必修课的教学目标、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都应当兼顾理论性与实践性,既不能以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模式取代教师的理论阐释与逻辑说理,也不能一门课程由教师从头至尾讲下来。在“填鸭式”教育的大背景之下,向学生强调法律规范的存在环境、司法适用的影响因素、每一案件的个性化、经验与逻辑在处理案件中的交互作用等内容尤为重要。
第三,应当允许不同的法学院有自己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面的特色。例如,财经类院校的法学院可以在商事法方面开设更多的选修课甚至是必修课,诸如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期货法、合同法等,为公司、金融管理等商事主体或管理部门培养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形成自己的招生、教学、就业体系。
第四,为弥补学院式教学模式之不足,增强学生的职业实在感,缩短学生从书本到实务的适应过程,应当扩大法学诊所教育的课时,增加诊所教育的学分,并且,法学院应当增大对诊所教育的投资,包括配备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作为诊所教育的指导教师、增加诊所教育的场地、解决学生在处理实际案件时需要出庭或参加其他活动的身份问题等。法学诊所教育最能帮助学生拉近理论与实践、抽象与具体、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的距离,也非常有利于学生毕业后较快地进入职业角色。遗憾的是现在很多法学院把诊所教育仅仅作为一个形式,既不配备优秀的师资,也不帮助解决诸多的实际问题,使得诊所教育的预期功能难以实现。
课程设置是整个教学的基础。毫无疑问的是,如果不能最终在课程设置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就无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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