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

时间:2022-03-28 14:58:02 人力资源 我要投稿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包括着全体管理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目标任务与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的目标与任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欢迎阅读!

  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企业中的员工,他们有思想、有感情、有尊严,这就决定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设法为劳动者创造一个适合他们所需要的劳动环境,使他们乐于工作,并能积极主动地把个人劳动潜力和智慧发挥出来,为企业创造出更有效的生产经营成果,从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第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并使企业的资产保值。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合理组织劳动力,可以让企业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争取企业利润最大化,价值最大化,就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通过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不断协调劳动力之间、劳动力与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资源,形成最优的配置,从而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四、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一个企业只有拥有第一流的人才,才能充分而有效地掌握和应用第一流现代化技术,创造出第一流的产品。注重和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搞好员工培训教育工作,是实现企业管理由传统管理向科学管理和现代管理转变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第五、有利于建立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优秀的企业文化可以增进企业员工的团结和友爱;减少教育和培训经费;降低管理成本和运营风险;并最终使企业获取巨额利润。因而说,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的凝聚剂和催化剂,对员工具有导向、凝聚和激励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阶段又可分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提出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两个阶段。“人力资源”这一概念早在1954年就由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在其著作《管理实践》提出并加以明确界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不断成熟,并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为企业所广泛接受,并逐渐取代人事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的作用

  (1)获取。根据企业目标确定的所需员工条件,通过规划、招聘、考试、测评、选拔、获取企业所需人员。

  (2)整合。通过企业文化、信息沟通、人际关系和谐、矛盾冲突的化解等有效整合,使企业内部的个体、群众的目标、行为、态度趋向企业的要求和理念,使之形成高度的合作与协调,发挥集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效益。

  (3)保持。通过薪酬、考核,晋升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保持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以增进员工满意感,使之安心满意的工作。

  (4)评价。对员工工作成果、劳动态度、技能水平以及其他方面作出全面考核、鉴定和评价,为作出相应的奖惩、升降、去留等决策提供依据。

  (5)发展。通过员工培训、工作丰富化、职业生涯规划与开发,促进员工知识、技巧和其他方面素质提高,使其劳动能力得到增强和发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个人价值和对企业的贡献率,达到员工个人和企业共同发展的目的。

  关于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的作用

  人力资源又称劳动力资源,指能够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的总和,包括人力最基本的体力、智力、知识和技能四个方面。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指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开发与发展目标,为实现人力资源的获取、开发和评价,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的应用性文书。

  1. 促进改革,扩大交流现

  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的体力、智力、知识和技能优势,将其作为第一生产力和最宝贵的资源进行科学的管理、开发与利用。它可以通过人才竞争激励机制和择优原则,优胜劣汰,充分发挥资源的配置与应用之长,扩大交流,促进资源绩效,提升人力资源的应用质量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2. 利于管理,增加储备

  人力资源具有巨大的发展和运用空间。在现代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下,这种资源的管理核心,就在于实现管理的科学化、优势化、资源化,以管理作为杠杆,利用资源特质所显示的宝贵性、延续性、首选性和智能性,用不同的管理原理和模式来更大地提高人力资源价值。并且通过现代管理,还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和网络化手段来实现人才储备,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3. 展示创新,提升价值

  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涉及各种人力要素、人事活动、资源成本、开发效益等,必然要紧随社会发展,系统、综合、科学地反映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举措、规划等内容。对于这些宝贵的人力资源,必须抓住获取、整合、保持、评价、发展五个要素的创新,在探索与改革、改革与发展、发展与创新之中,融入新观念、新思想来提升资源价值,才可能在企业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出更大的能动作用。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就业前景

  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与以前的人事干部有很大区别。判断其是否合格的标准是:懂得人力资源的专业知识,能够完成人力资源的实际管理工作,还能不断开发人力资源并且创造价值。

  职业分析: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曾估算,物力投资增加4.5倍,利润相应增加3.5倍;而人力投资增加3.5倍,利润将增加17.5倍。”成都某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的公司负责人认为,“人力投资是一种具有长期性、间接性、高效益特点的投资项目,它产生的效益是无形的,潜移默化的。”

  人力资源管理师要不断地为企业最高层提供战略性的意见;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师,既然知道某个问题很重要,就要通过直接上司,如人力资源部总监或总经理,直接下属,如招聘经理、薪酬经理等,使自己的影响传递出去;人力资源管理师只有生动、准确地将自己的思想、研究成果表达出来,其观点才有可能被公司决策层启用。

  根据IPMA(中国)人力资源研究所的调查分析,随着人力资源地位不断提升,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者除了是一位人事管理专家,应熟悉组织或企业人事管理程序、了解政府有关法规政策之外,还应把其角色扩展为:业务伙伴,熟悉业务,参与制定业务计划,保证业务计划得到有效执行;领导者,发挥影响力,协调平衡组织或企业对员工职责和贡献的要求与员工对于工薪福利的需求关系;变革推动者,协助组织企业管理层有效的计划和应对变革。

  吴小刚在部队的时候就一直从事思想政治工作,退伍后,他也选择了性质比较相近的人力资源工作。“它并不等同于从前传统的那种人事部门所作的简单工作,应该说它更具体,所涵盖的内容更多。”吴小刚认为,人力资源也是一份非常有挑战性的工作,虽然是一个新兴的职业,但其对从业人员提出的要求非常高。吴小刚介绍说,比如要负责劳动关系方面的协调,就要求必须要熟知国家对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它又有人际关系的内容,就是要协调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两年的人力资源工作也让吴小刚深深感受到这份工作的创造性,“你不能毫无创造力,在企业的发展阶段,你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高层在人员招聘、待遇等方面提出一些对企业发展有意义的建议。”他说,首先要明确和摆正自己人力资源经理的位置,不是决策者,也不是被动的执行者,应该分别站在公司和员工的立场和角度,去了解他们的情况,从他们的角度想问题,然后再将他们的想法统一起来。企业和员工总是有矛盾的,重要的是如何去化解矛盾,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发展。要让彼此明白,“员工发展了企业也就发展了,反过来,如果企业有了发展,员工自然也就跟着受益。”

  传统的人事部门一般只是被动的执行,范围也非常小,对个人提出的要求相对比较小,而现在的人力资源工作的范围更广,因此,吴小刚选择继续系统学习这方面的知识,并通过考试获得了人力资源师资格。

  现状与前景:

  我国的人力资源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人才十分稀缺,据调查显示,很多都是干行政出身的,最近几年有高校开设了人力资源专业,但是这些毕业生和市场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其反映为人才资源队伍的国际化水准不高,国际通用型人才十分紧缺。在加入WTO的背景下,中国人才资源队伍的素质,不仅急需在总体上大力提升,而且要实现三大战略性转变:由再现型素质向开拓创新型素质转化;由内向型素质向外向型、国际通用型素质转化;由单一型素质向复合型素质转化。

  权威机构调查显示,国内现在需要中高级人力资源专业人才的量为600多万,其中北京缺40万,上海缺60万,广州缺50万以上,武汉也在30万人左右。

  相对应巨大的市场缺口,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工资也不菲,据调查,大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薪水一般月薪数在1万至1.5万元或高达1.8至2万元(一般在1.5万元上下浮动);薪酬经理、招聘经理等大抵在6千元一1.2万元之间(一般在8千元上下浮动),在这样的工资标准中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薪资水准一般在1.2万元左右浮动,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低于8千元。高薪使人力资源管理师成为许多人眼中极具吸引力的热门职业。

  相关认证:

  该工作要求熟知政策法规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且国家对此实行“就业准入”,从业人员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在人才市场中,既懂政策又熟业务的持证人才倍受企业的青睐,目前,全国进行考试的分为四个级别: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现阶段的最高级别是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

  “人力资源管理职业看似入门较低,可实际上,这一职业对人才的素质要求很高,盲目追逐导致职业生涯错位是很可怕的。确立职业发展方向一定要知己知彼,一厢情愿追求职业目标不可取。”某管理培训中心有关负责人认为,人力资源工作者的职业性格应该是感知型和沟通型,善于协调、组织、演讲,是一个很好的聆听者和艺术的沟通者,同时又是严谨的政策制定实施者。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法律风险点

  风险点一: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与上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风险点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企业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侵权的经营者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合理的调查费用。

  总之,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查验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和保密竞业协议,或者要求出具承诺书,防止连带责任发生。

  风险点三: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不得由一方强制约定。

  (二)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期限外约定试用期,或者对劳动者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五)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试用期不得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规定,超过规定的试用期时间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的试用期以外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无效,用人单位就不能利用试用期来保护劳动权益。

  针对上述试用期存在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方面加以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一)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

  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企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间界限,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便丧失了利用试用期保护劳动权益的权利。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不应出资培训

  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就明确地告诉企业,若企业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动者一旦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不能得到退还,企业将会权益受损。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宜低于法定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底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精神病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精神病,在试用期内发现,因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超过试用期,应当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提前3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点四:未订立培训协议或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抵御因对员工实施培训带来的风险,有效保护劳动权益,应从以下两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出资培训应签订培训协议

  通过培训协议这种合同方式确定企业与所培训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约束员工的行为,培训协议中要对培训结束后员工的服务期和员工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责任做出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一定要具体,以此有效地防范出资培训员工恶意跳槽,损害企业劳动权益的风险。

  此外,企业财务上应加强培训费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培训档案,以便为日后的诉讼保全证据,提供证据支持。

  (二)从政策层面保障培训员工待遇

  根据培训员工的实际技术业务能力,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和享受薪酬待遇。员工地位提高了,经济收入增加了,员工离职意向就会大大减少,员工培训的法律风险就会有效降低。

  风险点五: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将影响该条款的效力,产生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最长不得超过2年。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的是员工择业权,企业限制的是劳动者再次就业的范围,一般包括:地域限制,业务限制和形式限制,如果企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将使条款无效。针对以上要求,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规范以下三点:

  (1)竞业限制条款的主体不能是全体员工,应当限制在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

  (2)竞业限制条款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该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竞争性行业或者竞争性业务范围;二是企业的业务区域范围,这两方面范围应当有明确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

  (3)从公平和对等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竞业限制的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劳动者的损失,一般不低于劳动者上一年度总收入的50%.

  风险点六:处理劳动关系程序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处理违纪职工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不注意收集证据,不遵守法定程序,不讲究策略,结果相当部分企业败诉。因此,处理违纪职工应针对其不同程度的违纪事实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效化解劳资矛盾。为了避免在程序问题上出现漏洞,化解法律风险,在处理违纪职工时最好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因职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履行特别程序,只要证实职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事实,且用人单位有关于此类违纪规章制度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在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时,要把握好两个方面,

  一是掌握事实证据,例如:旷工职工要有考勤缺勤记录,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法律文书等证据;

  二是要履行送达程序,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依法向职工本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同时,企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解除的理由告知工会组织,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从源头上降低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应该从以下四方面规范企业行为,履行相应程序:

  (1)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2)考勤记录是企业实施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是日清还是月结,都要清楚准确,最后的清结记录让本人签字认可。

  (3)由于对有旷工行为的员工给予除名处理必须经过批评教育无效这一法定程序,因此,对旷工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时,都应有文字记录,让员工本人签字后企业留存,这样为以后处理员工违纪行为留下证据。

  (4)培训和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职工本人签字后,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上述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的若干事项,在具体操作时,有可能遇到职工拒签或者无法找到本人等情况,对此,企业可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处理。如果遇到职工本人拒签时,企业可以约请工会、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包括公证人员到场证明,并当场做好记录,让在场人员签名,以证明职工本人拒签。如果遇到职工离开企业,无法找到本人,也无成年亲属代签和地址不详,邮寄无法送达等时,方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有关文书。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程序”越来越严密,稍不注意就会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未征求工会意见,将违反工会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职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将行政处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则用人单位“程序”不到位,为此引起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风险点七: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企业对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企业所做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也是因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补偿,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除员工有过错行为外,企业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处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风险点八:违背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常常引发纠纷,这种因企业行为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具有普遍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等。

  (一)即时解除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以看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如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此,用人单位就要制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严格规定哪些行为构成违反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行为制定不同的罚则。劳动者会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预告解除及法律风险

  在符合预告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不符合法定的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法定的通知期限(提前30日)、通知的送达等因素,都是法律风险发生的重要成因。

  (三)经济性裁员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严格条件和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遇有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况,违反法定程序是与其他两类解除劳动合同不同的法律风险发生原因之一。而且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往往带有一定规模性裁员,由此发生的法律风险具有集体诉讼的特点,这种因法律风险的关联性决定了该法律风险比前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

  (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风险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作了如下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此,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避劳动争议风险。

  风险点九:与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风险

  目前,劳务派遣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工作标准上做法不一,约定不明确,员工的薪酬拖欠严重;

  二是主体选择不当,发生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结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缺少规范和监督,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十分严重。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规定标准。从法律层面提高了劳务派遣的资质,规范了劳务派遣的源头管理。现实工作中应避免与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保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社会保障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企业应通过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企业通过事前预防,科学管理来有效地解决工资、福利等方面可能发现的问题,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风险点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律风险

  每个地区都规定有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旦劳动者举报,企业则面临补足工资,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和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风险,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损害劳动者利益,给企业埋下法律风险隐患。

  风险点十一:工资支付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能以货币形式按时发放工资,失信于员工,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地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风险点十二: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将产生工伤赔偿的巨额伤残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的法律风险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即在劳动过程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受害者均应得到必要的补偿。用人单位即使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应当对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工伤法律风险:

  (一)尽管工伤的主体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工伤保险不因劳动关系的无效而丧失,雇主应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

  (二)工伤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对劳动者其他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以及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侵害都不属于工伤。

  (三)“因工作原因”是工伤法律特征的核心,也是工伤区别于其他人身伤害最本质的因素。在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必然联系以及排除其他非工作的因素后,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四)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不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得到补偿。

  风险点十三:违反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的法律风险

  女性由于身体的特殊性,法律禁止女职工从事有关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并对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四期”给予特别保护。工作中,企业应规范以下三点:

  (一)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990年劳动部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范围,劳动法之所以规定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是体现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政策。

  (二)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合适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同样《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条款,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女职工利益的特别关注与保护。

  (三)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保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风险点十四:企业不按约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行为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由于企业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易引起劳动纠纷,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的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6条的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按照员工的投诉,可责令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企业按相当于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1-5倍支付员工赔偿金。

  风险点十五: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休假将受到国家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有权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剥夺和侵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休息休假时间安排劳动者劳动或工作的,是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侵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工时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

  (1)强迫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2)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以外,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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