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审计要点

时间:2020-11-28 11:52:08 评估审计 我要投稿

招投标审计要点

  由于招投标环节牵扯到各方的经济利益,极易产生暗箱操作,因此,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招投标的审计,重点关注八个细节,招投标不合规现象暴露无遗。具体是哪几个,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吧!

招投标审计要点

  一、关注审计招投标的范围是否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不当得利,逃避监督,投机取巧,将整个项目工程分解,规避招投标,有的只将主体工程招投标,附设工程改为多个小项目自行发包,有的对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则基本不进行招标或自行组织小范围招标,直接或间接的确定自己“心仪”的乙方。因此,我们审计人员一定要关注工程招标范围。

  二、关注项目结算单位。

  有的工程项目规定了乙方的资质,有的采购项目对乙方有一些限制性条款,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自己确定的对象能够中标,配合对方,挂靠相关单位或借用资质以通过资格审查,参与招投标,中标后实际承建商或供货方为不够资格的乙方,最终资金也就没有与中标方结算,而是会直接支付给违规的实际乙方。

  三、关注标书。

  标书是由发标单位编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向投标者提供对该工程的主要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的文件。标书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且可执行的投标行为标准文件。在审计中我们可能会注重招投标结果而没有关注招投标过程,实际上我们可以关注不同标书的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通对对不标书的关注、比较、审核,我们可发现招投标过程中和串通投标违法中标的现象。

  四、关注招标前单位资金变动。

  在招标前招标对象应缴纳保证金,有的单位与自己确认乙方早已提前订好合约,招投标只是走一个过场,这时甲乙双方就会联手围标,甚至出现参与投标的各方保证金全部由指定的一方支付,或由甲乙双方垫付,这也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的违规问题。

  五、关注工程合同,是否按招标结果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有的领导干部为了扩大自己的权力,以便以后违规操作,招标范围、资质要求、质量要求、工期(交货期)、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有效期、售后服务等实质性条款没有纳入合同,有的标书所附的合同(通常合同备案机关所持有的那份合同)并不是甲乙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甲乙双方通常会通过补充协议的方法来逃避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管,而合同管理机关不会参与工程最后的决算,因此合同的最后履行结果管理机关管理不到,正是这种体制上的不衔接使人有机可乘,有的领导干部在工程结算时就少了监督,随意变更,随心所欲。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到合同备案机关查询,关注工程合同的合法性、严谨性。

  六、关注工程决算。

  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工程项目实施关键的一步。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资金,公正支付对价服务,最终意义是付诸实施,合理的节约控制建设资金。招投标过程进行的再规范再科学,但如果最终未能在竣工决算中得到实施,对经济方面的控制将变的毫无意义。很多建设工程在竣工决算是重复签证计算招标包死范围内的工程,多计算招标文件中排除建设单位经济责任的工程,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价款审计时要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特别是其中关系工程造价、经济责任的条款,挤出工程决算中的虚高水份,追究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责任。

  七、关注相关联的工程项目和商品采购。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逃避监督,把一个项目分成若干个小项目,金额控制在规定金额以下,自己行发包,审计时就要关注相关联的工程项目和商品采购,审计查明逃避招投标的行为。

  八、关注具体项目要求。

  在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上,为了确保项目资金公开透明分配使用,即使未达到招投标金额也指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审计时就要关注项目资金的使用规定,了解没有依规招投标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八个方面的审计,基本上可以还原到招投标的现场,全面了解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程,浮现决策过程中违规操作的问题,厘清领导干部违规重大经济决策应负的责任,加强了对工程领域和大宗商品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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