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审计知识

时间:2022-08-26 11:35:15 中级审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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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审计知识

  工程招标审计是审计的重要应用。你知道工程招标审计都要审计些什么知识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程招标审计知识,欢迎阅读。

工程招投标审计知识

  一、招标文件审计

  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完成的施工招标文件审计中应关注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核招标文件内主要内容是否完整,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标书等。

  (二)审查招标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要求建设单位报送审计部门的资料应包括: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

  (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并列入。

  (四)招标范围是否明确,质量标准、工期及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五)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现象。

  (六)报名时间、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是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工程设计图纸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

  (八)施工招标的工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级压价。

  (九)不允许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承包,严格按国家政策要求拨付工程款。

  (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具体、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重点审核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质量、安全、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审核变更、索赔、工程价格调整等工程造价计价事项的补充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条款,以便项目的审计和合同条款均能得到执行;为了确保工程的实施,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关于违约的相关规定。

  (十一)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是否合理、科学,有可实施性,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明确,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工程招标有无肢解工程,局部进行招标现象。

  (十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审核内容及方法见第二部分。

  二、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标底的审计

  (一)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按规定报经审定的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招标人发包工程的期望值,二是评定标价的参考值,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在评标时应当参考标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因此标底是招标单位的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相关人员泄露。

  (二)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一般认为招标控制价的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但招标控制价与标底有明显的区别:(1)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2)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是事先公布的最高限价。投标价不会高于它。标底是密封的,开标唱标后公布,不是最高限价。投标价、中标价都有可能突破它。(3)招标控制价只起到最高限价的作用,投标人的报价都要低于该价,而且招标控制价不参与评分,也不在评标中占有权重,只是作为一个对具体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参考。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一般参与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占有权重,所以说标底能影响哪个投标人中标。(4)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能够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废标。标底是招标人期望的中标价,投标价格越接近这个价格越容易中标。

  (三)审查标底、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1.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工程技术标准,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规费标准等预算编审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2.经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技术文件以及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

  3.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材料价格风险分摊原则、措施费风险范围等施工合同条件;

  4.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参考资料;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合理预测的施工方案、现场施工作业条件等。

  7.其它相关资料。

  标底审核资料一般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提供,提供资料必须齐全,审核控制价要求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3.项目招标核准文件;

  4.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5.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6.招标人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用专业计价软件编制的同时提供专业软件格式和通用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

  (四)对标底、招标控制价的审计主要有以下内容:

  1.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人编制。

  2.审查招标控制价是否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一些建设单位存在以重点项目、标志性项目为由,在设备选型、材料选用等方面追求高标准、高档次,忽视投资控制,造成概算被大幅度突破,给政府财政计划和支出造成很大压力和困难。

  3.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完善。施工图设计不完善或质量较差,影响控制价的合理确定。

  由于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从建设开始就忽视科学合理的建设周期,所以为了争取进度,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在建设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始终处于不完整状态,而根据一套不完整的施工图,编制出高质量的招标控制价则是不太可能的。

  4.标底必须综合考虑工程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由于工程的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处于不同的地点,有不同的地质、水文条件,地上有不同的已有设施,有不同的地形、环境、交通条件等,在建设实施中这些情况均会对造价产生实际影响,标底中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预计并计入。我们在审查时对此也要注意,如某工程地下水位较高,基础底标高又在地下水位之下,该工程拟于五月份开工,而气象资料显示五月份是该地区降雨量最多的月份,因此审查时注意标底中有没有考虑基础施工的降水费用。材料二次搬运费、土方开挖时的自然地面标高等。

  5.标底必须适应招标人的工期、质量要求

  在审查时如发现目标工期小于定额工期,那么承包人肯定会提高工程成本,在审查时注意取费中是否考虑这一因素。常见做法是增加夜间施工增加费,如定额规定:合同工期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10%至20%范围内,则需按人工费的36%增加夜间施工增加费。

  6.注意审核编制说明的内容。

  如工程取费类别,有无计取包干费,按招标人要求是一次包干,还是待结算时按实调整;材料价格的出处;由于图纸缺陷不能明确计算的要交待清楚,如未考虑的费用有哪些、或暂按常规做法的有哪些都要详细说明。总之我们应重视审核编制说明,它有利于标价的正确确定、工程结算的顺利实施。

  7.注意审核项目特征的描述

  综合单价:狭义上的综合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详细的描述。

  重视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描述或描述不清甚至露项、错误,均会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分歧,导致纠纷、索赔。可以说离开了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没有意义。

  8.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9.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10.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的工程内容及计算规则编制

  工程招投标审计,怎么审?

  招标前期准备阶段

  1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及审批法律规定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明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集团层面一般规定各项工程应公开招标的标准及审批层级。而实际操作中,集团下属企业为确定“心仪”的施工方常采用两种方法规避公开招投标及审批程序:一是将造价高的单项工程肢解为多个项目,使各子项目低于招标标准;二是将工程概算降到招标标准之下,确定承包单位后,通过设计变更等手法,调整项目规模。

  2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程序不当法律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实际操作过程中,集团层面一般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下属企业实施工程项目应在机构库范围内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而企业常未按规定操作,从机构库外选择了受自己控制的代理机构,以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

  审计对策:

  第一,重点关注招标企业是否存在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判断应该公开招投标是否违规进行了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的工程是否经过适当审批;审查超过概算金额一定比例的变更是否经过重新审批。第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从总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择,如未在其中选择,则需重点关注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发布阶段

  1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不当法律规定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可能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而影响工期。

  2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不合规法律规定招标人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另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建设单位如招标文件发布时间不符规定,可能导致招标无效及面临行政处罚

  审计对策:

  第一,查看公开招标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如无法取得相关信息,则可进一步查看中标单位是否办理进场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是否顺利通过验收。

  第二,查看招标文件的公布期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开标评标定标阶段

  1投标单位串标、陪标

  第一、施工单位组织同盟单位报名递交资格预审文件,使得同盟入围投标,最终形成串标。

  第二、同一投标人借用多个投标人资质参与投标,并制作多份不同的投标文件,在报价方面产生差异化,突出串标组织者的报价优势,最终达到中标目的。

  2投标单位不平衡报价

  第一,数量不平衡报价法。投标单位主要通过分析图纸、现场考察及历史经验等方式判断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异部分,调整差异分项工程单价,使未来合同履行时获取更高的工程款。

  第二,时间不平衡报价法。投标单位通过提高先期施工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从而更早获资金流。不平衡报价不利于建设单位选择最具实力的投标单位,可能增加项目质量安全风险,且加大企业实际投资成本。

  审计对策:

  第一,审查资格预审工作是否合规、公正。查看投标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对潜在投标人一视同仁,关注投标单位是否实行“一企一人一表一报”。

  第二,审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关注各投标单位报价与招标控制价存在差异项目,判断是否有不平衡报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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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招标审计:不能忽视的三大问题:

  一、关于招标范围:应该招标未招标或规避招标

  招标项目按照应当招标与否分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两种。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与之相关的装修、修缮、拆除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达200万、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达100万、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50万的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虽然单项合同估算价没有达到上述相应规模但项目总投资额达到3000万的项目也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类。按照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依照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招标的项目

  依照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条件(如性质、规模标准),但是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目前,很多企业规定的招标标准严于法律规定,扩大了招标项目的.法定范围。此类项目未经招标直接签订合同虽无外部法律责任,但有合规风险或审计风险。确因项目具有特殊性无法进行招标的,应履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

  综上,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应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但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必须招标的货物或服务,应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作为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厘清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有效避免审计风险。

  二、关于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变更:合同未按照招投标结果签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还是依照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要履行招投标程序后签署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应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否则招标人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行政罚款等处罚。

  厘清主要条款或实质性内容的范围是判定合法与否的关键。目前除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外,法律对此并无其他明确规定。《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该规定,数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也易被认为属于合同主要条款。

  如果在招标过程中确实发生国家政策标准变化、不可抗力、设计变更及其他招标人原因等不得不修改招投标文件的情况,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根据变化发生的不同时点进行处理:

  1、招标公告发出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相应修改招标文件,按照法律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潜在投标人发出澄清即可。

  2、开标后至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可就相应内容向投标人发出澄清。但按照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投标人不能借澄清之机修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澄清的范围应仅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对于开标后发现招标文件有疏漏、国家政策标准变化、设计变更及其他招标人原因等不得不修改招投标文件的情况,应终止招标,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评标结束后至合同签署前,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进行合同谈判,但不能变更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发生情况变化,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双方仍应按照招投标内容签署合同,其后可以根据变化情况签署补充或变更协议对合同进行变更。

  三、关于合同履行:通过变更协议改变了中标金额等实质性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具有技术复杂、合同金额高、履行期限长等特点,因此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中较为常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一旦一方因政策变化、履行实践等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对方协商一致后及时变更合同。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变更合同时应关注:1.变更原因是否充分。如不可抗力、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等。2.变更所涉及的价格如何确定以及是否合理。如因设计变更导致设备数量发生变化,单价依据原招标合同确定,但金额超出了依法或依照公司规定招标的范围,如何处理?3.变更程序是否合规。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往往规定了合同变更的程序,履行必要的规定程序留下过程痕迹是有效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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