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题

时间:2025-10-13 10:40:39 赛赛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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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题(精选2套)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练习题,只有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地发挥每一道习题特殊的功能和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深化我们对知识的理解。那么一般好的习题都具备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题,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题(精选2套)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题 1

  1、某市万达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于2001年5月14日依法成立,其资格等级为三级,经营范围系房地产评估、经纪服务。2002年4月1日,万达事务所接受购房户黄某的委托,为其办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和产权过户手续。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只受理某市天恒评估事务所(该房管局的下属单位,资格等级为二级)的评估报告为由,拒绝为其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万达事务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一直没有答复。两个月后,万达事务所欲提起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房管局拒绝为万达事务所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行为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万达事务所也可以针对市政府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C、对于万达事务所请求判令市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

  D、万达事务所以市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市人民政府为被告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案中,市房管局利用自己的职权,只受理经其下属单位天恒评估事务所评估的房地产交易者的申请,并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把房地产评估业务给其下属单位天恒事务所独家经营,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平竞争权。A项表述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对原行政不作为和复议不作为行为均可起诉,故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C项正确。如果万达事务所以市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市房管局。市政府怠于履行职责,没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是另一个行为,与市房管局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无关,人民法院不应追加被告。D项错误。

  2、某市甲区某医药销售公司为了达到承揽业务的目的,雇用杨某(户籍为乙区)在街道上散发、粘贴高价回收药品的广告。后被当地行政机关查获。甲区市政管理机关对杨某予以警告后要求其在丙区集中学习3天,其间不准回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该省地方性法规决定对该医药销售公司罚款、暂扣企业营业执照。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市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B、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是违法的

  C、对于工商局暂扣营业执照的行为,该公司可以申请听证

  D、杨某对市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甲区、乙区和丙区基层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是指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处罚。本案中,市政管理机关是对杨某散发、粘贴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进行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对医药公司的推销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主体和依据都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故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可知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合法的。故选项B说法错误。《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可知暂扣营业执照不属于可以申请听证的范围,故选项C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甲区为被告所在地,乙区为原告户籍所在地,丙区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甲、乙、丙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选项D正确,应选。

  3、下列案件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甲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对李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10万元,李某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B、乙县交通局向中太百货公司购买了100套办公用品,但拒交货款

  C、方某与韩某两人互殴,在丙县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就医疗费用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后韩某拒不履行协议,方某欲以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D、丁县税务局作出对欠缴税款的林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之后,林某来访提出申诉,税务局经审查后作出了驳回林某申诉请求的决定,林某对驳回申诉请求的决定不服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A选项中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刑事裁判权,故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非刑事司法行为,其属于行政处罚,因此A选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选项属于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选项C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方某可以对韩某提起民事诉讼。D选项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某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商品房的许可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某开发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在某地块兴建商品房。上述部门对此都提出准予许可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据此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但该商品房附近小区的居民认为该商品房用地属于他们小区的土地,侵犯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若居民们不服起诉的,应当以谁为被告?

  A、市人民政府

  B、市国土资源局

  C、市规划局

  D、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以对当事人作出具有实质影响的不利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在本题中,该商品房附近小区的居民认为该商品房用地属于他们小区的土地,侵犯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对附近小区居民而言,对他们实质不利影响的行为是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商品房的用地合法的意见。故本题应选B。

  5、某法院在审理一行政案件中认为某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何者为不正确?

  A、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B、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应当适用国家法律进行审判

  C、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通过所在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D、法官审理行政案件,如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以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立法法》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题 2

  多项选择题

  1、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

  选项C正确。因该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规划局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拆除违章建筑,该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D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只有罚款、警告的案件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本题属于拆除违章建筑,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2、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据此可知,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当事人等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可知,在两种条件下可以排除非法证据:第一,能确认有非法情形;第二,不能排除非法情形的存在。

  3、赵某于2008年4月2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的`一天,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并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赵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从确认

  B. 赵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赵某开始工作之日起已建立

  C. 赵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无权享受工伤待遇

  D. 公司应当自2008年4月2日起向赵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劳动关系的建立、工资法律制度。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尽管公司与赵某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因为赵某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他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选项C错误。赵某与公司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赵某享受法律赋予的劳动权利,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享受工伤待遇。

  选型D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示:《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但是,2008年9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该规定可知,本题的D项也是错误的,应该从2008年5月2日起向赵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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