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小论文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行政法小论文1

  在宪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此乃法治的目的。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对人民授予的权力,特别就是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简言之就就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实现行政法治。只有实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实现行政法治,关键就是要发挥法律调控行政权的规范作用: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保障;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

  一、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就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管理就是权力管理。行政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对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监督就是加强行政法治促进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两个方面。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就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归根到底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谋求公共福利。它就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行政权力就是一种可以支配的人的力量,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从事某种活动,社会成员必须服从,否则就采取制裁或强制的措施迫使违反者服从。所以,它能为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服务,而被誉为公共权力。行政权力重要性就在于此。宪政制底下的行政权力说到底来源于人民。人民不会把那种害人乱世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正因为权力具有公益性,才成为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这一基本事实的需要,才成为源于人民而授予行政机关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的动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不断膨胀,并得到宪政制度的确认。至于权力异化偏离公众所期望的方向,与其说就是其本性,不如说就是掌权者的错误行使更为恰当。正如英国理论家J洛克所指出的,就是“由于人性具有贪权的弱点,一个人同时具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是很危险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各团体、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并不就是说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能经常保持一致。当公共利益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往往会受到挑战。或就是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的义务遭到拒绝履行;或就是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受阻不能执行;甚至少数公民或者组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严重威胁、损害公民的人权、权利与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此时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权,如采取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等,对行政权的支配力、强制力加以认可,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的法律保障,使行政机关用以控制行政相对人的意志,排除其抵抗和妨碍,以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或确保行政调查和执行的进行;或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追究既往,予以惩戒,制止将来重新违法;或参与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实现维系行政管理的必要状态,达到行政管理预期的决策和目标。现代行政管理异常复杂,范围广泛,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国家也要通过立法保障行政权力的实现。

  二、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监督就是依法行政的保证。

  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形势固然重要,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事物的另一方面,即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会导致行政权力的失控。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会被滥用。滥用行政权力,必然导致政府的腐败。现代社会由于社会管理的复杂化,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行政权力被滥用甚至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因此没有对行政权力有效的监督机制,就会发生以权谋私和腐败。

  从立宪主义的角度来看,行败就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以权谋私的任意行为,此时它直接影响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着法律的尊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人为紧张与对抗关系,严重者甚至危害到整个国家的政权基础。

  现实就是不容忽视或回避的,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破坏了我们的社会风气,损害了党的形象,践踏了国家的法律。对行政权利进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早已成为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也就是现代民主政论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必须有策略上的讲究和应遵循的原则。要依法行政,消除腐败,防止行政权利的滥用,实行对行政权利有效的监督,在策略上应当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行政权利的配置合理

  对行政权利的有效制衡,首先就是建立在行政权利的合理配置基础上的,这就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前提。

  (二)加强对行政权利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此时即通过行政法制的监督,此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控制。

  行政法制监督就是控制、制裁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特殊手段。通过检查,监督,审查,对于违法和不适当行政行为和实施行政管理,予以纠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制社会,就就是责任社会,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机关也不例外。有权力就必须有责任,行使权力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必须运用国家不同的行政权利来进行互相的监控,如加强审计监督,行政检查等等。再次,应当加强在同一机关内部不同工作职权间的互相监控和制约。

  (三)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当家作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论的精义所在。此时我国“依法治国”,“行政法治”的实质就是人民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制定宪法和法律,设定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独立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此可见,行政权利的所有者只能就是人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只能就是行政权利的行使者,这正就是我国行政权力的来源。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定期对行政机关的业绩进行考核,对重要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行政不当和违法行政。

  (四)行政执法者对权力意识的正确认识,就是加强行政权力控制的内在动力。

  当前,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角度,使他们通过学习,真正弄清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特别应当弄清权力和权利的区别。此时在干部职责的法制观念方面,至今仍然在工作作风上还保留着浓厚的“衙门”味道,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就就是这一作风的真实写照。遇到应该处理的问题,有些干部往往听下级汇报的多,真正下去深入了解调查情况的少;采取简单命令者多,征求群众意见的少;一锤定音者多,采取民主措施的少。动辄从干部自身权力“管”、“治”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不注意履行干部职责或管理义务。鉴于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制观念,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要合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超越法律的界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许多行政法律和法规中,都规定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责任条款。我国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正趋向完备和明确,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维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五)对行政机关加强舆论监督。

  舆论在任何时候都就是一块重要的阵地。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关的监督,我们也离不开这块阵地。毕竟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应该就是循序渐进的。道德调整不了,我们才借助法律。

  综上所述,行政权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使。简言之,即依法行使就是职权和职责统一的必然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既要遵守行政实体规范,也要遵守行政程序规范。此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应着重监督控制,否则职权的合法行使也没有保障。行政权行使既有权限,范围的法律规定,也有职责,程序的法律规定;既就是行政行使的法律保障的依据,也就是行政权行使的法律控制的依据,都就是行政法要件解决的核心问题。就行政法合法行使的前提和基础而言,应肯定行政法律规范的保障功能;就确保行政权合法行使而言,应强调行政法律规范的控制功能。两者并不矛盾。保障和监督就是法律规范两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功能。“保障”就是“监督”的要求和基础,没有“保障”,“监督”就没有标准;“监督”就是“保障”的实现和保证,没有“监督”,“保障”就会落空。作为规范行政权的行政法,此时体现着法律的保障和控制功能。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控制就是实现行政法制不可缺少的。

行政法小论文2

  近几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健全,还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而《民法通则》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处理办法》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又存在许多界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分岐。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应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就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根据根根据根据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异议。但对权利继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地方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列为共同原告。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其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如同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中,只有16岁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享有请求赔偿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应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而不能只列其中的一人为原告,而又对全案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做出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继受人的范围不难确定,但对于被扶养人的范围的确定,却争议很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九项的规定,被扶养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从文字上看,似乎已规定得很明确,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好把握,如非婚生子女、外生肓的子女,非法收养的子女,以及虽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所实际抚养的人,这些人是否属于被抚养人呢?笔者认为,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

  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

  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

  4、而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

  被告,被告就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对赔偿主体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人们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确定赔偿主体的被告上很不一致。有的不管是什么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只列驾驶员为被告,有的只把车主作为被告,有的把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有的把与肇事车有一定关系的人全部列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对赔偿主体被告的确定应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宜统一定论。

  笔者认为,要正确确定赔偿主体,首先应弄清何为机动车所有人。所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四项权能的人。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发包人因发包而暂时让渡占有、使用权,也不完全具备四项权能,因而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全所有权,因此应把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

  机动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但实际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经营,这种情况则应把买卖双方视为共同所有人。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户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户而受限制。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

  在弄清车辆所有人后,对赔偿主体被告的确认就容易多了。

  1、如果驾驶员同时又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肇事驾驶员理所当然就是被告。

  2、如果驾驶员是在接受所有人或所在单位的指派,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作为被告,而应把驾驶员列为第三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 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驾驶员是有利害关系的,这样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3、如机动车在租用或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出租人租用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汽车是在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列盗窃犯,抢劫犯为被告,而车辆所有人不作为被告,因为此时的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已失去控制,无法支配车辆的运行。

  二、财产损坏的赔偿标准及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但是赔偿恢复到这些物品损害前的价值,还是简单地赔偿维修费;折价赔偿是赔偿重置价,还是赔偿损坏前的价值,对造成车辆报废的是否还应包括车辆挂牌、保险等损失,各地的做法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但是物品损坏后经过修理,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其价值都会发生变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很复杂的,过错责任人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而且间接损失又难于认定和计算,因此在赔偿损失时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直接损失的计算应是有关部门评估的物品,车辆损坏前与损坏后的价值差。因此,1、对于物品,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和修理前与修理后的差价,不能修复的,应按损害前的价值折价赔偿。对于车辆损坏,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施救费、车辆损坏前与损坏后的差价,以及车辆在修理期间原已缴纳但不能退回的保险费等各种规费。2、不能修复的,应按车辆损坏前的价值折价赔偿。包括车辆的本身的价值,车辆的购置费、挂牌费,以及已缴纳但尚未到期又不能退回的保险费、养路费等各种规费,而不能只简单地赔偿修理费或汽车本身的价值。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怎么承担,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仅承担连带责任;有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只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它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10%的经济损失。这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处理办法》采取的是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应根据这种归责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主要在于驾驶员,除非该驾驶员可以证明是车子所有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强令其违章驾驶,或者可以证明由于车辆的机械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按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承担。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因驾驶员违章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根据民法的转承责任原则,驾驶员的过错责任先转由雇主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但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所在单位仍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张追偿。因此,对于驾驶员没有履行能力的,可先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驾驶员有履行能力的,而且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又有主张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可把驾驶员列为第三人,直接判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这样既不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可减轻追偿的讼累。如果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或者车辆的机械问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但根据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只能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

  受雇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是因过错责任还是因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只能由肇事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出借车辆的受雇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辆在出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过错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驾驶员没有过错的,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抢劫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因已对该车失去监控,其对发生交通事故无任何过错,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通用6篇)

标签:法学 时间: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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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为了让您在写论文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篇1

  摘要: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稳定的方法论等。中国行政法学无疑是存在着功能性的缺陷,这些功能缺陷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所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革新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就成为中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路径和突破口,方法论的多元

  关键词:行政法学论文

  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稳定的方法论等。中国行政法学无疑是存在着功能性的缺陷,这些功能缺陷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所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革新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就成为中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路径和突破口,方法论的多元主义是行政法学的最佳选择。

  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国内法制变革的不时深化,中国行政法开端走向成熟,其研讨也开端向着纵向方面开展。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在探索中行进,经过不时总结历次经历经验,提出一切从实践动身,理论是检验谬误的独一规范,自此中国开端建立民主、法制以及自在和保证人权的社会主义国度,各项管理活动正朝着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标准化方向迈进,中国行政法学研讨也开端了新的篇章。

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标签:论文格式 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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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活在不经意间即将结束,我们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我们该怎么去写毕业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2、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试论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4、行政法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5、试论“依法行政”原则

  6、论我国行政立法的特点

  7、自由裁量权中的行为

  8、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中的显失公平问题

  9、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10、论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11、论行政立法的程序及其技术

  12、行政越权与滥用行政职权

  13、论行政合同的.特点

  14、如何加强我国的行政监督

  15、行政违法的特点及其责任

  16、行政侵权及其赔偿责任

  1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8、论我国行政复议的特点

  19、论我国行政赔偿的特点

  20、论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21、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2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

  23、行政监督与反斗争

  24、精简机构与我国机构编制法

  25、行政立法与违宪审查

  26、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

  27、行政审批与行政备案制度

  28、论我国的劳教制度毕业论文

  29、论行政罚款适用范围

  30、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拓展:论文种类

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

标签:硕士毕业论文 时间: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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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法理论的三种学说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关系。但如何调整这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存在争议。本文根据近百年来,行政法的演革和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将行政法的理论归纳为三种不同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并对这三种学说作了简要评述。

  关键词:

  行政法;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平衡论说

  行政法最主要、最基本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亦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行政法得以存在的基本关系。但是,行政法应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如何在行政法的秩序框架内规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诞生至今的百年发展演变中,始终存有争议的命题。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学者,依据本国法治的演革,结合本国国情,在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理论争论和观念碰撞中,根据各自的学术视野概括了三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即:管理论说、控权论说和平衡论说。

  一、管理论说管理论说的代表是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管理论说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是管理主体,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行政机关的管理对象,是客体,不能成为与其平等的行政法主体。该说强调国家行政的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指挥和执行。第一,管理论说不从理论上将国家行政管理与行政法作严格界分。前苏联《苏维埃行政法》将国家行政管理的概念定义为:苏维埃国家管理是苏维埃国家机关依据法律和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的执行和指挥活动,是经常地、实际地履行国家职能的活动。第二,突出行政法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弱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前苏联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行政法作为一种概念范畴,就是管理法,更确切地说,就是国家管理法。管理主体对管理对象的这种影响(是指影响人们行为的社会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借助于行政法规范来实现的。保加利亚行政法学者斯泰诺夫认为:行政法学像任何其他法律学一样,不能是不问政治的,它是为我国统治阶级和劳动农民结成统一联盟的工人阶级服务的。作为基础的上层建筑,行政法本身又对基础产生影响,加速我们的发展速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发展,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独立。行政法调整方法是以多数人意志不平等为前提,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加于另一方当事人,使另一方的意志服从自己的意志。在国家管理机关和管理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之间,国家管理机关和公民之间、上级管理机关和下级管理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均属这种情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常被赋予国家政权权限:它可以作出管理决定,可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动实行国家监督,在法律规定的场合,可以对另一方适用强制措施。上世纪年代我国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法也不例外,也是统治阶级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它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巩固阶级专政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第三,行政法关注的重点是行政组织法和行政作用法。在苏联,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结构和职权、行政管理活动的形式和方法、公职人员以及与行政管理机关发生了关系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等。行政法使国家法规范中所确定的原则能具体适用于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在前苏联的行政法论着中还进一步认为:行政法规定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配物资、制定价格、运用科学技术进步的程序;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以及确定和改变它们从属关系的程序等。

关于行政法学的体系化构建及其均衡探讨的论文

标签:法学 时间: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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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法学家把体系化作为法学科理性和科学的象征,同时还认为只有体系化才能够更好地维护秩序的安定和正义。但是这样的努力却不被一些英美学者所认同,他们认为这样的做法就是把所有的生活秩序都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支配和管理,这也就是认同逻辑和修辞凌驾于生活之上的观点。体系化能够提升学科的稳定性和规范效能,同时还能够使学科对于生动的社会现实保持一定的开放性。总之,它是法学家对于法学科的形式理性的追求,很好的体现了他们对于构建体系化和法学系统所付出的努力。

  一、价值和逻辑:体系构建要素与系统理论

  1.概念法学的体系逻辑性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法体系的构建是根据其形式逻辑的规则,按照抽象的概念体系作为基础构建的,是一种包含了逻辑和公理的系统。对于抽象概念,有的法学家认为可以通过在事实构成中分离出一些要素,把这些要素一般化,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定的类别概念,从而通过进行要素的增减来实现。受到抽象程度的差异化影响,这些概念在体系中有着不一样的位阶。一般来说,抽象程度比较高的,则位阶越高,通过层层叠加,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塔尖是最具有抽象性概念的,成为了基础的规范。在这种抽象化作业的帮助下,概念法学构筑起了一条看起来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和井然有序的体系。这一体系有效的应用了抽象概念,对于各种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同时在形式逻辑的帮助下,很好地保证了体系的和谐一致互无矛盾。

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困境及突破方向论文

标签:法学 时间: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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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体系的构建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着困难,所以说,如何找出这几个困境的突破点,完善我国行政法学体系,以至推动本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整体发展是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难题。下面本文作者针对当下行政法学的三个困境进行了具体分析:

  一、统领性的抽象概念的缺失

  行政法学从具体行政行为上来划分,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两种,两者相辅相成,但是在我国的行政学系统中却表现出不同等的发展现状。

  1.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的行政法学体系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始,与德国的行政法学结构相似,是统合行政行为的一种规范,并且具有自身的逻辑学术思维方式。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具体行政行为仍属于半抽象式的法学理念。

  从《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作为一种法学概念而出现的,其实质既是一种具有具体对象的法律实体,同时也是具有确定法律概念的,而绝非是一种半抽象的法律概念,但是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确定的法律概念及确切实体,甚至在部分法律条文的表述中只是作为一种基本的概念解释,这就使其在当先更多的只是作为一种法学概念被熟知,这种现状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的,就具体行为目前的地位来看,根本不足以支撑起相关的逻辑体系,从而也就无法达到完整行政理论体系中行政行为应该具备的功能。

《行政法学》设计与教学模式论文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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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针对当前《行政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提出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采用一体化教学、行动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增强《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行政法学》现有教学模式在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剖析

  1.《行政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性强,概念繁多

  《行政法学》概念多,知识点繁杂,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一个领域,每一种行为,都需要行政法调整,都会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个领域中会涉及许多行政事项,每一个行政事项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为,而每一种行政行为又会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质、效力、实施条件、基本程序、基本种类、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都需要学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师讲授过程费劲,课堂效果一般

  在讲授本门课程中,教师要不断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课都要讲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要生动形象地讲清楚一个问题很困难,这个问题讲完又进入下一个问题,经常是老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毫无反应。

  (3)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

  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许多学生不做课堂笔记,课前很少预习,课堂参与较少,互动较少,不积极思考,课堂上回答问题不主动,时间一长,对这门课程就有了抵触情绪、畏难情绪。

  (4)知识掌握较差,学生过关率低

浅析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论文

标签:法学 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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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行政法像积累各种行政法方案的仓库,核心任务是发展具体的需要和法律问题,对比不同领域、法律制度、行政文化和行政传统的个性和共性,学习其他行政法文化,吸收和借鉴经过检验的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和法律思想,完善自己的行政法。”之前笔者有文章《浅析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贡献》中着重阐述了四个方面的贡献,此篇文章可以看做是上篇文章之续篇,集中阐述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些许局限性问题。

  笔者以为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有四个方面的贡献,分别为为学术界提供了大量的翻译著作和论文,为我国行政立法中借鉴吸收先进制度提供来源,为法学学科的基本范畴确定功不可没,为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提供方向。在研究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贡献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一些局限性的问题,下面一一阐述。

  首先是比较行政法学研究中可资比较的材料存在局限。比较行政法学的深入发展有赖于外国行政法学原始文献的全面的收集和准确翻译,开展比较行政法研究应该从规范比较、制度比较、理论比较、思想比较和运行环境比较等不同层次逐步展开。虽然外国行政法的翻译性著作和论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究其所提供的比较素材而言,总体上还是存在比较大的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比较倾向于教科书式的介绍而对专题式的研究比较少量;比较倾向于成文规范的翻译而对司法判决书的翻译很少;比较倾向于制度的静态描述而对制度运行环境的动态描述比较少量;比较倾向于最新立法成果的翻译而忽视学说历史、制度历史的系统梳理。大家不难发现,从教科书式的翻译、成文规范的翻译到制度的静态描述,都是比较容易掌握的事情,对应的专题式研究、制度运行环境的动态掌控和学术史制度史,这是非常难且耗时的工作。在外国行政法所提供的素材极为有限的背景之下,有价值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就难以有厚重的土壤,这正是我们继续挖掘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有所作为的领域。

《行政法学》课程教学设计与教学模式改革探析的论文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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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针对当前《行政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轻实践、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提出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采用一体化教学、行动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增强《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1.《行政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性强,概念繁多。《行政法学》概念多,知识点繁杂,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一个领域,每一种行为,都需要行政法调整,都会受到行政法的管理。一个领域中会涉及许多行政事项,每一个行政事项又包含一系列行政行为,而每一种行政行为又会涉及到概念、特征、性质、效力、实施条件、基本程序、基本种类、法律形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都需要学生了解和掌握。

  (2)教师讲授过程费劲,课堂效果一般。在讲授本门课程中,教师要不断地搜集素材、典型案例、事例,每堂课都要讲授概念、原理,分析法律特征和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要生动形象地讲清楚一个问题很困难,这个问题讲完又进入下一个问题,经常是老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听得毫无反应。

  (3)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在行政法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热情不高,兴趣不大。许多学生不做课堂笔记,课前很少预习,课堂参与较少,互动较少,不积极思考,课堂上回答问题不主动,时间一长,对这门课程就有了抵触情绪、畏难情绪。

  (4)知识掌握较差,学生过关率低。《行政法学》课程可以说“难讲、难学、难考”。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等基础知识掌握不牢靠,运用行政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实际执法动手能力不强。考试中有许多人挂科,需要补考或重修。

2018行政法学优秀论文

标签:法学 时间: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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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罗豪才,姜明安,湛中乐,陈端洪行政法学在我国是一门相当年轻但发展较快的法律学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至七十年代末,几乎没有出版过一本行政法学的教科书或专门著作。

  一、中国行政法学研究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虽然国内行政法学研究有了很多的进步,同时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态势,但行政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理论研究轻实务考究,理论与实践脱节

  据调查显示,当前国内出版、发表的关于中国行政法学方面的书籍、论文,多是纯理论性的,虽然这对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丰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内容和规模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对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实践化却没有太大的益处。在行政诉讼、行政法执行过程中,当前的研究理论实际上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很多理论的研究成果依然停留在表面形式上。虽然部分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在推动行政立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讲,行政法学研究仍有很多薄弱之处。

  (二)行政法制度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从实践来看,行政诉讼法、处罚法、强制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都是国内行政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但其在法规设计上似乎存在着一些结构上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规范方面,国内现行的.行政处罚规定多定位在行政处罚设定、实施上,多数法律条文只是对罚款决定、收缴机构进行有效的分离做出了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但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规范,因此导致无法可依的现状。2011年6月,行政强制法出台,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必然表现出其优势和先进性,但其在具体法规上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行政强制主要有两部分构成,即行政强制策略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现行行政强制法之规定,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期限是30天,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活动效率,虽然出发点比较好,但是却不符合实际,因为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阻碍因素,尤其是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送达评审,走完这些程序所用的时间就不止30天。同时,实践中有很多的行政机关法律并未赋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在需要时还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行政机关在向法院做出执行申请时,须等到行政相对人自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在行政相对人的非法财产被强制执行前,如果对已查封和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强制措施,则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浅析行政法学情景教学模式论文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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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传统的行政法教学模式已经显露出无法回避的弊端,行政法教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我国行政法专业的人才输出。更新教学模式是锻炼实践能力重要途径,对培养合格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适应建设法治社会,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作为行政法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对情景教学模式的优点进行简要分析,拟从教学目的、教学方法等方面探讨行政法情景教学模式的可行性。

  关键词:情景模拟;行政法学;教育实践

  一、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性

  在目前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普遍缺乏实践能力无法把所学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行政法教学中充斥着大量需要记忆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但是学生学习、记忆的这些行政法理论知识和法条内容却不能很好的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这种教学方法不符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特点。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学校普遍存在教学方法过于单一的问题,只依靠多媒体、模拟法庭等传统的教学方法,并不能真正达到行政法的教学的目的。

  二、革新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加快,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实践目标,行政法学受到国家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行政法学目前普遍地应用于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的方方面面,这就要全面提升学生专业素养,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创新型人才。通过改变教学方法,让学生的视野不再拘泥于学校,在教学当中引导学生把目光放到社会的实际工作生活中。鼓励学生阅读实际案例,模拟办案场景,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实际,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这样的教学方法,把课堂与实践紧密联系起来是提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质量的必经之路,是培养法治人才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教学目标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