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会议展览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23-01-23 04:43:27 会展策划师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安徽省会议展览行业协会章程

  为帮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安徽省会议展览行业协会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安徽省会议展览行业协会章程,全文如下:

安徽省会议展览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安徽省会议展览行业协会Anhui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ACEIA,以下简称本协会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本省内从事会议展览行业以及与会议展览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组织,是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省贸促会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行业市场环境,培育国际会展品牌,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组织行业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安徽省会展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省贸促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政务大厦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指导全省会议展览服务工作,协调各会议展览服务单位之间及其他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开展会议展览服务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规范办会、办展秩序,帮助各会员单位提高办会、办展水平和服务水平,使会展业务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 协助会员单位组织制定安徽地区展览年度计划和短期计划;策划本省出国办展和国外厂商来华办展;培训会议展览专业人员;提高会议展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开展会展业务宣传工作,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条例对全省会展企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规范其登记、注册及办会办展的申报、备案手续。

  第十条 开展市场调研、行业统计、会展信息、资质评定、行业评比等业务,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开发会议展览市场,提供会议展览业务咨询。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与境外会议展览业机构的联络和联系,交流信息,签署合作法律文件,进行互访,促进合作,使我省会议展览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

  第十二条 举办承办各类会议及展(博)览会,举办会员单位间的联谊活动和其它服务活动,促进会员间的友谊与协作。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收集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服务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编印安徽会展快讯、会刊等。

  第十五条 做好会议、展览会相关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有益于会展事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会议、展览专业单位和从事与会议展览服务相关且具有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单位以及境外的会展服务行业公司及驻安徽办事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赞成本协会章程,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按规定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凡直接从事会议展览服务工作和从事与会议展览服务业相关的管理、设计、制作以及综合服务的人士,热心会议展览事业,承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按规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凡有严重违反国家法令、法规,违背社会道德规范,违反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对我省会议展览业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的申请者,协会有权拒绝吸纳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权利

  1、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协会工作享有监督权;

  3、有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权;

  4、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

  5、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科技专利、知识产权(例如会议展览业品牌)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自觉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权益、信誉和利益;

  2、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3、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支持协会事业,积极向协会提供理论研究成果,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业反馈等信息资料;

  5、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2、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其退会要求以书面形式通告协会秘书处。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背协会章程,情节严重者,或者出现第二十条行为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入会和退会均应向理事会宣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提出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罢免常务理事,推举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编制协会经费开支预算和结算;

  1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现代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一半。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会展事业,在会展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来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同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理事会任期相对应。原则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工作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其他需要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德高望重、关心会议展览事业的省级领导担任名誉会长;聘请在会议展览业有一定贡献的有关部门的领导或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经省(市)司法部门批准的熟悉会议展览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担任本协会法律顾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可根据行业内分工不同,设立专业委员会。如展览装修专业委员会、展览运输专业委员会、展览业组织者委员会和展览场馆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指导。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按照会长的意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为公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经费使用

  1、宣传、广告费;

  2、开展协会各项工作活动经费;

  3、协会各种会议费;

  4、协会办公费;

  5、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费;

  6、业务往来接待费;

  7、其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属于捐赠资助的资金来源,应将有关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九条 以发展社团经济为目的获得的收入,原则上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在协会业务发展规模较小时,可委托财务机构代管)。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变更程序

  1、本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通报协会全体会员。

  2、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接受理事会的委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3、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有关内容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变更注销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和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财产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安徽省会议展览行业协会章程】相关文章:

安徽省小升初语文试卷及答案08-08

安徽省中考物理复习指导06-29

公司章程范本201708-26

公司章程范本工商08-26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05-10

安徽省自考的报名条件09-04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08-26

2017年公司章程下载08-29

公司章程作用有什么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