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的论文

时间:2020-09-16 09:23:11 其他类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电子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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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书的论文

  关于电子书的论文

  摘要:2012年中国正式加入了电子书阅读的世界潮流中。与此同时,在数字环境下,由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中传播和储存的特殊性,版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一方面,网络复制的便捷高效使得用户几乎"零成本"获取作品,减少了版权所有者应该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版权人采取了技术措施和许可协议等手段,几乎完全限制了作品使用者本应该享有的对本作品的合法权益。本文以现有的电子书商店出台的许可协议和技术措施为切入点,试分析版权权利用尽原则在电子书商店的适用性,并提出"数字版权权利限制原则"的合理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电子图书商店;版权权利用尽原则;数字版权权利限制

  一、现有电子图书商店的存在的问题:是否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有电子图书的许可协议交易为例的电子交易,采用了许可的交易方式,完成与用户在线交易,在排除权利用尽原则上的表现与其他数字作品有着微妙的.差异:

  第一,允许电子书使用者对电子图书有无限期限的使用权;

  第二,禁止使用者以转售、出租或者分许可的方式对电子图书进行处分;

  第三,采取技术手段对使用者转售、出租等处分行为进行阻止。

  可以发现,现有电子商城在注意平衡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时,侧重于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利益,而对使用者本应该具有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具体来讲:第一,实体书与电子书经济成本的比较。在消费者没有接受到实体物,并且不能以其作为钱货交易的实体。数字内容的交易应当与实物交易一样有金钱给付的过程,并且有对消费者在数字内容上处分的些许限制。许多消费者不能意识到,当他们从供货商那里购买了数字内容时,他们仅拥有对数字内容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消费者仅仅成为了这些数字资源使用的许可者而不是实际的拥有者。甚至很多情况下,一本电子书、一部电影复制件的价格与一本纸质书、一部DVD刻录的电影的价格相差无几。

  第二,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发行"?在版权法中,版权权利用尽原则允许消费者出借、销售或者将其转售给其他人的行为,结果,这个原则的设立造成了对版权所有者权利的限制。

  在版权权利用尽原则下,我们可以对购买的书进行交易、捐赠等其他行为。但是,当我们从电子图书商店里购买一本书,我们将不能进行二次销售、出借等行为,因为消费者仅仅成为永久使用者、占有者,而不是所有者。当消费者仅仅获得的是永久的使用权、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时,版权权利用尽原则将无法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因为这里不存在我们所说的版权法意义上的"发行"。第三,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科学技术的运用。许多潜在的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书之前没有时间阅读电子书商店的使用条款以至于当购买之后发现他们并不是这些购买过后的电子书的实际拥有者。主要的图书出版社依靠DRM技术限制消费者传输电子书给其他人。DRM技术是一项可以在电子书资源传输到消费者之前而已经嵌入数字作品的技术,帮助了版权所有者控制对该数字作品的结束同时也是约束了消费者对作品的使用。第四,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考量。现有电子书商城开发了"电子书借阅"功能,借阅功能的出现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扰:消费者是否拥有他们所购买的电子图书?某电子书商城在宣传中阐述得十分清晰:借阅者借阅电子书不会将借阅的书籍永远添加至他们的收藏。结果,这项服务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于服务性质的误解,比如他们错误地认为当点击"立即购买"的按钮时,他们理所应当地"购买"了该本图书,即获得这本电子书的所有权。

  二、问题的解决:数字版权权利的合理限制

  一些学者认为,版权权利用尽原则在数字化的领域在电子图书市场中同样存在。如果我们要对版权权利用尽原则在电子图书市场生搬硬套的话,就会出现这样的场景:消费者要去转售、出借电子书或者是其他数字内容,那么他们要做的事将满是电子书的阅读器交付给对方,不然的话就是违反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内容。除此之外,将价值远远高于一本电子书阅读器交付给一个仅仅是对电子书内容感兴趣的购买者,这样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将电子书与纸质书进行了对比,发现电子书起到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和纸质书是一样的,从而得出了电子书和纸质书需要同等对待的结论,即在适用版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问题上应该同等适用。这个提议有它科学客观的一方面,但是忽略了纸质书与电子书实质的不同,即在书籍交付的形式上,一个是文字经过处理后数字化的传输,另一个是实体物真实的交付。因为交付方式的不同,从而对书籍出借、转售等行为的限制不同,换句话说,网络环境下数字交换的方式影响了电子书交付的方式和后续权利的行使。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则是改变许可事项的内容,允许顾客在权限的范围内再次销售电子书。同时,为了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二次销售时,需要给予版权所有者适当的补贴。与此同时,作为销售方,在对其许可协议适用时需要更加透明公正。此外,还需要注意考虑消费者的需求、数字市场的适应程度,划分清楚各项服务的功能和特色,平衡各方利益。传统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将损害电子图书版权人的利益,但绝对维护电子版权人的利益有对社会需要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对著作权人的发行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并提出了专门针对电子书的"数字首次销售原则",即给予读者一定的转售、出借的权限,在权限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对所购买的电子书进行处分,这样的对策既有利于维护版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又有利于知识的传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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