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理论分析

时间:2022-08-28 22:06:47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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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理论分析

  导语:严格责任就是无罪过责任,即不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下面是为您搜集整理的严格责任适用理论分析论文,欢迎阅读,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严格责任理论分析

  摘要:

  严格责任原则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中已被广泛运用在有关环境犯罪领域中。我国学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对严格责任理论进行了介绍和探讨,但在环境刑法中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和如何适用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本文从严格责任的内涵出发,在阐释我国学者关于适用严格责任的争论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将严格责任引入我国环境犯罪惩治中的必要性及具体适用方式。

  关键词:

  环境犯罪;严格责任;绝对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

  一、环境犯罪与严格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内涵

  我们现今所称的严格责任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它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根据学界关于严格责任的各种观点和学说,对于其定义的理解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严格责任是对必须遵守的义务的违反,无论主观方面表现为何,只要有相应的违反行为,均应承担责任。

  2、严格责任就是无罪过责任,即不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就应当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定义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是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与否的唯一依据,也就是所谓的“绝对责任”或“绝对严格责任”。

  3、严格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在做出该行为时若其主观罪过形式无法证明也不影响其被指控的犯罪的成立,从而令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种意义上的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远低于绝对严格责任,虽不要求公诉机关对于行为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加以证明,但它仍需要行为人对于其危害行为主观上存在罪过,至少存在着过失,而不是一律不问其心理而加以惩处。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无论是何种严格责任,在评价行为人是否需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都不需要考虑其主观罪过的具体情况,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即使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环境犯罪对严格责任的要求

  由于环境犯罪行为具有隐藏发动性、多元性、经济相关性等特点,使得在相应行为及某些后果发生后很难证明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要从主客观均符合犯罪构成来定罪的话,此时因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法证明就难以定罪,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环境犯罪的放纵。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严格责任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规制的观点应运而生。众所周知,环境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的特点,特别是在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情况下,行为人对生产、制造、排放污染物的工艺流程和有关致害物质的详细资料都很熟悉,但常常会在其面临诉讼时以此属于商业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这样就对公诉机关在认定行为当下的主观心态时造成了阻碍。因此在环境犯罪行为中引入严格责任无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还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规制都是公平合理的。

  此外,环境犯罪问题在因果关系认定上时常涉及到科学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取相对措施的依据,举证难度可想而知。

  如果此时还要以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定罪的必要条件的话,容易造成环境犯罪诉讼效率低下、被侵犯的法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所以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很有必要。

  二、我国学者有关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争论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在学习和理解英美法系有关严格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将其有益部分引入到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但学者们对是否应在环境刑法中适用严格责任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主要分为肯定论和否定论两派。

  (一)肯定论

  1、适用严格责任能及时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对于那些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大肆破坏环境的人,他们在有权利利用环境的同时,也应有义务防止其行为危害环境,否则就应当承担与其危害行为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若不适用严格责任则很难追究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满足不了有效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需要。

  2、适用严格责任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

  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由第5条明确规定,它要求给犯罪分子的处罚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责任程度相适应。这里的责任程度就包含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如果仅仅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难以认定和证明就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显然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相悖。而适用严格责任正好能弥补这一缺陷,增强《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行为上的力量。

  3、从西方国家的立法例看,适用严格责任是世界性潮流。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它们的刑事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有关严格责任的条款。如美国就在其《资源保护和再生法》中规定:“凡法人成员排放危险物或在未经许可的场所处理危险物而未报告有关主管机关的,不论法人领导是否知道,均应负刑事责任”。从这些国家在立法制度上的规定和他国的效仿可知适用严格责任是惩治环境犯罪的一大趋势。

  (二)否定论

  1、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客观归罪。

  我国通说认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同时满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条件,主客观之间是有机统一的关系。若将严格责任引入到环境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就会被忽视,而只靠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来判定犯罪与否是不符合认定犯罪成立的条件的。这样客观归罪的做法不利于对被告人的保护。

  2、适用严格责任进行处罚对行为人有失公平公正。

  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固然可以更有效地打击危害环境犯罪的行为,但对于那些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甚至连过失都算不上的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就是对其的苛责,即使是为了更大法益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应为侧重对法益的保护而置行为人个人的公平于不顾,这与我国在进行刑事立法时的指导思想不符。

  3、保护环境不一定需要刑法手段才可以达到最佳效果。

  刑法作为一个国家最为严厉的法律规定,其施行的后果要求它应具有最后手段性,只有在诸如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等其他方式都不足以对该行为进行规制时才可以用刑法进行处罚。对于环境犯罪行为也应这样。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和其他附属刑法都没有明文规定严格责任原则,因此,我国尚不适宜适用严格责任制度”。

  三、严格责任在我国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一)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性

  通过分析外国在环境犯罪问题上适用严格责任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环境犯罪问题中引入严格责任有其必然性和可行性,无论从法律规范还是现实需要的角度,它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环境公害犯罪的特殊性必然要求我们在对待此类犯罪时和其他犯罪有所区别,否则对于环境犯罪侵害的法益就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刑罚的目的也就无从实现。要想对环境犯罪的法益尤其是生态法益进行较好的保护的话,就需要适度打破一般的犯罪归责原则,通过适用严格责任来增大对环境法益的保护力度。“没有刑罚就没有保护,刑罚的使命在于保卫社会之法益,无预防的社会就不可能矫正犯罪,为了保护社会的利益,对于违法犯罪和具有犯罪危险者,国家负有干预的任务。”

  即使只是具有犯罪危险,出于防卫社会的需要仍可以采取一定措施,而刑法保护法益的机能中就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将严格责任用来惩治环境犯罪也是有据可依的。除此之外,将严格责任适用于环境犯罪,可以增强行为人在从事环境活动中的责任意识,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尽量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有利于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严格责任的具体方式

  通过以上阐述和分析,让我们更加了解到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和可行,但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严格责任的内容,这也促使我们思考若要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具体应如何操作的问题。

  1、严格责任的适用条件。

  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对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除了主观方面不同以外,其他构成要件基本类似。通常情况下行为人的相应行为已经符合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具体形式,且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后果”,如此也就具备了刑法上的可罚性。适用严格责任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是不要求其存在罪过,只是不再要求公诉机关必须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证明,只要其实行了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就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

  所谓的适用范围包括严格责任所适用的主体和具体类型两部分。首先是适用严格责任的环境犯罪的主体。单位和自然人两大类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最主要犯罪主体类别。

  就环境犯罪而言,一般实行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都是经济实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单位。也正是因为大多数污染、破坏环境的实行者是单位,他们的主观罪过更难甚至根本无法证明。虽然具体的犯罪行为要通过自然人来实施,但自然人担负责任的能力毕竟不比单位,所以面对环境犯罪在适用严格责任时将其主体限定为单位更为适宜。

  其次是严格责任适用的具体类型。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方面的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类别。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环境犯罪类型都能适用严格责任。

  对于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采用已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可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理。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却不一样,因为它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复杂,并且产生的危害结果具有潜伏性,使得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比较困难。所以,笔者认为对此类犯罪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比较合理。

  总而言之,面对我国日趋严重的环境犯罪现状,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应该将严格责任适用于环境犯罪问题中,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应对严格责任的适用加以规范,使其正能量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就像有些学者说的一样,将严格责任引入环境犯罪领域有其必然性,但我们应当对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等因素加以限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法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唯有在大胆适用的基础上又严格限制,社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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