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诉法修改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时间:2021-05-03 10:26:5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试析刑诉法修改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 新修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既有力保障了此类案件的规范处理,也对未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照新法规定,目前保障辩护权、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合适成年人参与、社会调查等方面工作还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一些具体操作规范还有待细化。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特别程序 影响及应对

  一、关于“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新法规定:新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关于“社会调查”

  (一)新法规定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工作现状
  我院公诉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本市户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过社会调查工作。社会调查主要由承办人自行开展,主要通过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家属及其本人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帮教条件等情况。现有的社会调查工作并不规范。
  (三)应对建议
  第一,明确哪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哪些可以不进行社会调查。第二,联系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调查机构研究在检察环节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第三,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涉嫌犯罪前后的表现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等情况。

  三、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捕前听取辩护人意见”

  (一)新法规定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工作现状
  据粗略统计,我院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平均在80%,由于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非京籍人员,无固定帮教条件,即使是轻罪、初犯也未能取保候审。在审查批准逮捕前,由于办案时间紧,基本承办人不会主动联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听取意见。
  (三)应对建议
  第一,准确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对于涉嫌故意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认为有逮捕必要,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随案移送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证据材料。第二,准确理解“无逮捕必要”的条件。认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具备诉讼保障条件、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的,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不大的,一般认为无逮捕必要。第三,切实开展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审查工作。

  四、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一)新法规定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工作现状
  我院公诉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于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一般会要求其成年近亲属或所在学校老师或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到场旁听讯问,还尝试与石景山团区委联系,由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的学生干部到场旁听讯问。固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并未建立。
  (三)应对建议
  尽量联系未成年人自己的近亲属充当合适成年人,或者邀请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的工作人员充当合适成年人,并积极探索联系相关组织积极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



  五、关于“附条件不起诉”

  (一)新法规定
  新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书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第272、273条分别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起算时间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二)工作现状
  我院公诉部门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拟提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前,一般承办人会请示主管领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诉中考察。在实践中,没有尝试开展过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工作。
  (三)应对建议
  (1)刑诉法修改后对附条件不起诉规定的较为详实,对适用范围、监督单位、复议、复核、撤销条件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但检察机关应如何进行监督需进一步思考和解决。现在未检办案人手较紧,未检干部除了从批捕至起诉的一体化办案,还要完成特殊教育即预防工作。刑诉法修改后对批捕、起诉环节的工作量本就有所增加,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工作要求也不断提高,人案矛盾会进一步凸显。(2)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了要求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如果公安机关或被害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应如何处理尚待明确。(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很多情况下会和刑事和解制度一起进行,如何保证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同等条件下受到平等对待,以免让人感觉有花钱买刑之虞。(4)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职责可以由案件承办人承担,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依靠观护体系、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相关人员进行,并定时向检察机关报告。但是以聘请专门的考察机构开展此项工作为宜。
  在上述问题论证解决后,研究制定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及工作细则。联系具有资质的专业考察机构,摸清开展此项工作需要的资金。

  六、关于“犯罪记录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