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生活理论的根基:目的论

时间:2023-03-04 11:19:31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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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生活理论的根基:目的论

  

一九九四年《论可能生活》出版之后,迅速成为、伦、法学、学及其它人文广受引用和讨论的伦理学著作,其对伦理学与哲学诸领域的有效涉及,所提出的一系列崭新观点和深刻拓展了伦理学的可能。十年后,赵汀阳对之进行了修订,修改版顺着原有思路进行了如目的论等方面的某些重要修改,使最初思路更加清晰,仅正文部分就比原来增加一半篇幅,在许多地方做出补充、论证和注释。然而,思索可能生活理论,或者追问可能生活是否可能,却应该从可能生活的根源:目的论的角度作出基础评价。目的论似乎应被看成赵汀阳在其著作中使用的一套论证策略,它关涉到存在论的范围、无立场、价值真理论证、先验意图的合理性、人道目的论与生活目的论等许多不同的层面。本文即对目的论层次进行诠释,它的完成是真正理解一种深刻理论的必要基础工作,并将说明,新目的论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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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论可能生活》初版完成几年后的一篇讨论文章中,赵汀阳表示他在书中所提出的新目的论并不是一个好的概念标识(1998:209)[注1],我相信,其中的理由部分在于目的论这一概念本身所具有的不明确性。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目的论先后以不同的面目出现: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著作开头就提出了著名的内在目的论,尽管与赵相比在结构上和人性论上有少许相似,但亚氏仅给出了断言而未有详细理论推演。[注2] 至于功利主义,这种被赵汀阳称为经典目的论的伦理学理论,由于“欲望的推不出欲望是合理的”而无法成为有资格的目的论候选者,应该说功利主义确实对目的论作了静态的理解。而在人类上,生物学、进化论以及物理学等科学也在同样使用着目的论理论。

;;; 尽管目的论有着特定的基本,即事物朝向某种特定目的状态,并竟然在某种程度上涵盖了德性论与功利主义这两大伦理学理论,但它仍是不明确的,何况以往的目的论并未从哲学理论的基础层面得到过详细论证。赵汀阳对目的论作出了新的界定,在其伦理学理论中,目的论获得了新的内含。

;;; 当人们讨论赵汀阳的伦理学时,不管是其理论的赞同者还是反对者,一个令人感到惊讶的事实是,人们在作出赞同与批评的时候,从未明确使用过目的论这一概念。尽管我认为,不管任何一方在讨论过程中都感觉到了它,但在于一种理论对我们的触发与对之的深入理解毕竟很不相同。事实上,虽然可能生活理论是《论可能生活》最容易吸引人们的部分以及重要结论,但在达到可能生活理论之前,目的论却已先行走过了很长的论证之路,对之的铺陈占据了一半以上的篇幅。可以说,目的论是可能生活的论证根源,若目的论成功了,可能生活也就水到渠成;而根据同样的道理,如果赵汀阳的伦理学理论有任何缺陷,那么,一定是其理论根基存在着某些问题。因此,新目的论的各个层面、厘清其逻辑关系,也就不仅能直接回应许多对其伦理学理论的错误理解,亦可使问题变得更为清晰,并带来更深入的讨论。

;;; 然而,认为在赵汀阳的伦理学中,目的论有着明确的概念,有着对目的论的专门的详细规定,这同样是一种误解。这也许是一个难以让人接受的事实,因为,既然目的论构成了赵汀阳伦理学的核心,那么它就不应该在阐释上具有与之地位不相称的模糊。我认为,看待目的论的最佳方式是将之视为赵汀阳在伦理学理论中的一种哲学策略,它包含着一些彼此关联的内容,并且由于目的论的特殊理论秉性而贯通了伦理学与哲学,成为在哲学基底上的独特伦理学论证。从以下几个句子,可以了解赵对目的论的基本规定,它们构成了任何更广泛理解的起点:“既然不可能有一种高于存在论的根据,就只能去发现存在自身的目的。”(2004:20)“如果说从存在论中能够生长出价值根据,那么只能是目的论。”(1994:38;2004:46)“目的论承诺则表明一个存在的目的论意义,它说明的是:存在着X,并且X的存在必须满足X所意味着的如此这般的存在方式。”(1994:74;2004:88)

;;; 不难发现,在任何一个谈到目的论的地方,赵汀阳都同时谈到了存在论,不仅如此,赵汀阳将目的论视为对存在论的一种超越。后者包含着对经验事实的认肯,是与目的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这样,存在论也就与赵所极力反对的一个伦理学方面,即规范理论产生了冲突。事实上,规范伦理学密不可分地关联着存在论、价值判定理论以及目的论。规范论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个方面,它遭到赵汀阳被人们所皆知的批评,从根本上说不是由于他的价值观与伦理学观点,而是由于规范伦理学无法在其价值论证中取得任何成功 。[注3]既然目的论超越着存在论,而目的论又对立于规范论,那么,目的论能否超越规范理论?赵汀阳肯定了此回答,认为存在论的逻辑表达形式(to be)与规范论(形式为ought to be)同样应被目的论超越。由此或许能更好地理解下面这个段落:

;;; 在伦理学中,ought to be或to be如果被当成是分析框架,就不能够解释幸福和生活意义,而且,诸如正义和权利等问题如果不以幸福或生活意义问题为前提,则是无意义的,甚至不存在。所以,伦理学的根本观念只能在一种由存在论所引出的目的论形式中来表述,即to be meant to be的形式。(1994:24;2004:26)

;;; 赵汀阳不仅说过,目的论是伦理学中唯一的依据,而且也同样说过,伦理学的真理只能是价值真理。通过对价值真理判定形式即“是”的发现,价值真理相对于事实真理的存在得到肯定,之后,价值判断真理在超越to be与ought to be的基础上被确立起来:“一个有效的价值判断不可能超越to be,因为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超越to be的范围,但它又不可以局限于to be,因为价值是在to be之上被生产出来的,所以只能表现在to be的扩展式即to be meant to be这一目的论形式中。”(1994:19;2004:20)“价值真理的一般形式是:存在着X,X是好的,当且仅当,X做到了(实现了)X所意味着的事情。”(1994:72;2004:87)

;;; 容易令人产生困惑的又一个方面是,赵谈及价值真理的部分比目的论要多出许多,尽管赵汀阳不是将目的论处理为完全是后来才发现并补充上去的部分,但他确实未像对待价值真理论证那样以相同程度对待目的论。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伦理学中,用价值真理的判定去分析规范伦理学的逻辑缺陷,比用目的论这样范围广阔的表述手段要方便有效得多,况且,相比于目的论,价值论证毕竟是更吸引人的论证过程 。[注4]话虽如此,一旦目的论与存在论的关系可以被价值分析所表达,则也就能期待目的论的伦理学论证被价值分析工作完成。在赵汀阳唯一解释目的论优势的原因之处,正好证明了这种推断 。[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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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赵汀阳的目的论,最特别之处在于对目的论所作出的严格要求。这样的目的论不仅需要符合存在论的基础,即承认事物存在的经验性,而且,还以该事物存在所“注定”要进入、要转换的状态作为更重要的附加要求。超越存在论的目的论从意义的角度来说,亦即在存在论的经验认肯的同时,明确地要求存在论所蕴含的“意味”。存在论注定要实现它所意味的状态。不难看出,目的论关于意味的观点是一种特别的观,不同于许多其它的哲学视角,在这样的观点里,想像与思考一个存在,就是想像与思考它的意味目的。重要的是,这样的目的论在将观点超越原先的存在之余,也并非是在指向存在论的最终目的形态。更恰当的表述应该是,新目的论是在确证、强调着存在论之余的目的性,或用价值论的话来说,是在强调目的论的价值判断合理性本身,对它的确证将把我们带向真理的领域。赵汀阳几次强调伦与哲学的真理性,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 目的论的这种存在论意味要求,它的合理性为何?如果肯定了这样的目的论,这个世界的事件效果会发生什么?它们都是一些更为深入的。在认真回答它们之前,这篇论文想要做的乃是这样一个问题,即目的论的存在论预设,以及目的论的自身结构层次所包含的内在冲突与紧张。这样的分析不仅由于目的论总是需要发现,存在论中的哪些部分能够出它想要的意味结果,而且也由于作为一种哲学的化身,目的论总要涉及到非常根本的元哲学方法问题。

;;; 一部分对目的论的可能质疑意见将会直接表现为对目的论的思想方法域与存在域的区分,我在这里正好想作此可更有效讨论问题的尝试。把哲学世界中的问题进行这样的划分来源于一种而合理的直觉,其中,思想方法域主要指涉哲学理论中基本哲学方法论的部分,而存在域则是在哲学方法之余的客观存在。张盾对此有过相当集中的讨论,在提出该两域区分之余,他正确地指出:“赵汀阳的问题意识永远指向思想问题”,(张盾,第71页)[注6] 除此之外,张盾以对这两域的差异还向赵汀阳提出如下不同看法:“存在判定是思想判定永远不能解决的难题,因为存在的有效性不可在思想中判定,只能由存在者在它自己的存在事态中构成。”(张盾,第70页)

;;; 不幸的是,目的论的思想方法域与存在域都含有自身的特定问题。为了回答质疑,就需要对这两个领域作出进一步的分解,这能使一些问题更容易展现出来,但那也就要求提出较为复杂的解释。先从思想方法域开始。人们也许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无立场方法与目的论没有关联,然而,在以下著名段落中,赵汀阳明确说道:

;;; 只有通过无立场的思考才能真正证明某种立场是错的或坏的。无立场的伦理学思维的根据就只能是目的论,目的不是一种立场。一辆汽车意味着它是一辆能够有效使用的汽车而不是一辆不能用的汽车,这显然不包含立场。当以目的论方式去思考时,伦理学问题必然落实为道德层次或者说生活层次上的问题,从而超越了规范观点的不公正性。(1994:106;1995:71;2004:133)[注7]

;;; 很明显,目的论与无立场方法胶着在一起。无立场方法的最佳理解方式是把这种哲学方法论视为发现各种立场和道理背后真正有效底牌的元哲学方法论。目的论契合无立场方法,并被认为是其伦理学根据,原因就在于目的论是一种贯通着伦理学与哲学的理论,它的一端触及存在域,另一端则连接着方法论,无立场方法相当鲜明地成为目的论中在思想方法域方面的唯一代表。然而,既然无立场方法是目的论的思想方法指导,那么,目的论理论的意味含义所指向的原初对象也就只能经由无立场方法得出。这样的对象指向必然完全被无立场所限定,且目的论所产生的存在域对象仅仅是每种特定存在域中的唯一方面。

;;; 思想方法域中,目的论与无立场方法呈现着交互的关系,而在目的论的存在域中,情况初看起来似乎更简单一些。赵汀阳的伦理学理论包括两种最重要的存在,即人与生活,它们代表着最重要的道德存在。人与生活的目的论即人学目的论(修订版表述为人道目的论)与生活目的论(“生活的目的论”),相比于思想域的抽象,它们由于更为具体,受到了评论者更多的关注。不过,这里仍准备从抽象角度作出讨论,我将试图揭示,这两种存在域的目的论结构特征是如何引起了可能的问题。赵汀阳在“做事与做人”一节中最为集中地涉及到人学目的论,下面这句话明确地做出了人学目的论的最初规定:“我们不得不考虑到人的存在是特殊的存在论问题,关于人的存在论必定要讨论做人的目的,于是,人的存在论必须生长成为人的目的论。”(1994:38;2004:46)

;;; 根据之前的论述,这句话似顺理成章,但是,赵汀阳接着说道:“如果要彻底分析行为的道德价值就不得不去分析行为的实施者,因此,伦理学的有效理论单位必须是‘人’而不是‘事’。”(1994:37;2004:44)事实上,只要想到各种伦理学一贯的分析领域,就能发现这句话多么地与众不同,虽存在着许多精神化的趋向,但伦理学的理论基本即为行为分析的历史。赵汀阳将道德哲学的存在域之一诉诸确定的人而不是道德事件,它的深层原因还是由于目的论中的元哲学方法。如果说这一做法尚不能使人产生质疑的话,那么,将其眼中的道德行为者视为一个以创造性为核心的人,则能引起足够的可能反驳。对于这样的人性论,也许将引起相当激烈的争论:

;;; 创造性冲动是每个人的天然冲动,所以它是普遍必然的人生目的。各个人所想做的事情的确因人而异,但不管每个人想做的是什么事情,他都力图使“做”这一活动本身成为有创造性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可能从所做的“事情”而只能从“做”的方式中发现生活的目的。对于每个人来说,每一件事情都是一个可选择的对象(人各有所好),但是创造性的生活却不是选择的对象,而是普遍一致的目的。(1994:86;2004:102)

;;; 一部分人不同意这种人性观,撇开创造性人性观的事实切合与否,这里需解决的是,赵汀阳为什么给创造性赋予了人性观中最为重要的位置。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除了需要知晓赵所做的人与其它生物的存在区分(1994:85;2004:101),我们还需要注意赵提出的一个关于创造性的解释理由。(1994:126;2004:159)此外,还应知道的是,赵汀阳本人也完全意识到了创造性所带来的疑难,在修订版一个易为人所忽视的地方,赵汀阳说道:“道德问题难免是悖论性的,因为它必须把创造性考虑在内,这样就似乎失去了最后的绝对标准,而另一方面,创造性又正是为了寻找‘最好的’生活。”(2004:135)

;;; 人们的疑惑非常自然,赵汀阳为什么会在将道德视角从道德事件转移到人性上之外,进一步将人性的最重要特点赋予人的创造性。因为无论如何,在人的构成中,除了创造性以外,还有太多东西可以成为丰富的候选。这样的提问恰好将把我们引向问题的关键,那就是目的论的存在域所产生的诸问题,都需要在目的论的思想方法域的范围内得到解决,或者说,人们之所以会认为人学目的论有某种缺陷,其原因正在于目的论的思想方法域还未获得完整的分析与解释。

;;; 回顾这一节之前所提及的方法论单一对象指向,该问题将变得十分清晰。目的论的思想方法域总是在一个特定的存在域内寻找着单一的最终存在对象,但每个特定的存在域都有许多不同的,它们效果虽有差异,却毕竟各自都有着不同的效果贡献。赵汀阳的伦理学具有与其它理论相同的特点:在理论发展过程中,总是去优先论证那些在哲学方法指向里最重要的方面,对于其它的方面,不仅因为它们不是最重要的,而且也由于理论施展空间上无暇兼顾。进行评价时,我们需要考虑一种理论所涉及的部分是否在其特定的方法论与视域中是自足的,如有人认为,创造性不可能占据生命时间中的主要部分,因为不管怎样,人们总是会因为各种内部与外部的限制而无法做到,甚至指出这样的反驳理由,即规范性的成分恰恰也在维护着人的创造性,人的生活价值应该是共生的。但赵汀阳的意思却是,人的创造性是否就是人性中最主要的价值,而一旦将这种主要价值最为各价值中的主要部分(而不是占据主要时间),它就将给人的其它生活领域产生积极联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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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另一方面,作为可能生活的紧密前奏,生活目的论是人学目的论在空间上的进一步拓展:

;;; 无论是、、伦理、还是、、,都是相对于生活的目的而具有意义的,而这一总背景本身却不再有背景,任何其他的目的都产生于这一背景,所以无法被用来说明这一背景。人的创造性使生活失去了规定性的背景。生活只能自己说明自己,生活的目的就在于生活本身,它自足地具有目的,确切地说,生活自成目的(autotelic)。(1994:83;2004:99)

;;; 生活目的论与人学目的论在目的论的结构上完全相同。正如人学目的论将存在域置于人上一样,生活目的论的存在域被放在生活上,并且,由于这一推理过程所涉及到的是一个与存在域的创造性无关的空间,赵汀阳的生活空间观几乎得到了界的一致赞同。人性的自成目的性是做一个人的创造性行动能力本来意义上的人,生活的自成目的性是过生活本来所意味着的好生活。其它事物的自成目的性尚有更多拓展机会,但到了生活则已达到极限。需意识到,赵在此处将无立场空间置于生活层次而不是许多理论惯于着眼的领域,亦表示了将生活看作产生本质价值意义,而不是把人的集群社会性视为道德根源的独特视界。我认为,赵汀阳对生活的这种理解最终给了绝大部分问题以答案。

;;; 除了目的论诸方面的区分,赵汀阳事实上已在修改版中有意识地进行了许多对目的论的理论完善。其中,思想域方面的完善可以说是在先验论证方面的增添,而先验论证的这种要求又使存在域的非普遍性客观真理成为必须,它们构成了对目的论的直接辩护。

;;; 先验论证的方法域完善来源于对经验有限性的不满,从这种不满开始,赵汀阳寻求真正有效的知识论解决。有论者认为,赵汀阳“用一种隐蔽的经验立场去处理超验的形而上学问题”,(何中华,第41页)然而,这并不是正确的看法,因为赵汀阳曾多次明确指出经验论的不足 。[注8]在讨论第一哲学的一篇新论中,对先验论证有如下说明:“先验方法仅仅是反思性的,它是对知识基础的反思,它试图证明知识的必要基本设置,这无非就是检查清楚什么是和什么不是知识的必要基础。”(2005:100)这种先验论证观更鲜明地表明了其方法域的知识基础论性质,并有力地保持着此基础性质。另外,在伦中,赵汀阳同样赋予了目的论以先验的性质,例如,在整体的目的论方面:

;;; to be 虽然不能直接导出ought to be,但如果能够发现基于to be的先验目的,那么就能够建立走向ought to be的合法途径。我们知道,在to be 和ought to be之间显然缺少一种合法的过渡,而假如它们是不能过渡的,就似乎说人是精神分裂的。所以,价值问题必需有个与存在论相通的目的论先验论证。(2004:28)

;;; 而且,先验目的论也同样被赋予了人道目的论(2004:86)与生活目的论(2004:95)。此外,赵汀阳特别强调,在目的论中,先验论证应该成为一种“先验方向性”(2004:14)与“先验意图”(2004:76、84、95),应该说,将知识论领域的先验论证与方法化为目的论方面的先验方向性与意图,这恰当地了先验论证,而且对目的论的存在意味作出了知识论方面的基础论证。这样的先验性补充是为了使目的论的哲学方法论取得更好的自我证明,此举更大程度地将其目的论限制在元哲学中。不过,该限制从各方面来说都有利无弊,因为先验论证的补充更明确地表达了思想方法域与存在域的深刻鸿沟,一旦两者之间的跨越轻易无法真正有效,更明确地划清两者就对各方都有益处。

;;; 值得说明的是,目的论的先验性虽然无法干涉各种具体的存在,但却可以在思想方面对之进行涉及。此时,这种涉及也就不再是一种界限不清的含混之举,而是有着明确知识基础论限制的跨界。它所带来的必然后果也就是,当人们想要针对目的论进行知识基础上的批评之时,也必须随之从知识反思的先验性角度作出。此外,上文所提及的存在域的范围这一容易引起问题的方面也在修订版中被进行了理论辩护,虽然他还未完全对之加以发挥(2004:58)。这一补充之处的创意在于对真理的普遍性作出了新的“非普遍性”认定。一般认为,在一个命题的判定对象范围问题上,应该理所当然地寻求普遍性的解决方案。然而,赵汀阳却启发人们,在普遍性的判定范围之外,还存在着存在域中“非普遍性”的状态。这是对真理问题一个很有价值的改观,它由无立场方法的指引而沟通了哲学方法论与存在论,并从方法论角度提出了有限存在域指向的理由,存在域的眼光使自身获得了更周全的围护。这样一来,人们在评价赵汀阳于目的论中所倚靠的存在域形态时,就不仅需考虑目的论的方法论本身的合理性,也需要对无立场方法、价值的自足论证等艰深方面进行论辩,这有很高的难度。

;;; 目的论是可能生活的根源,它构成了赵汀阳伦理学理论的基础,这种目的论以价值论证的形式强调目的论的存在先验本意方面的要求,并用它来对待那些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由于目的论在价值论证方面的独特性,以及更重要地,目的论对伦理学真理的追寻,令它在一些不同的方面与规范伦理学、教化伦理学、德性伦理学,以及道德哲学的其它理论分道扬镳。然而,目的论的价值真理性质又使它又在某些方面与其它伦理学理论有着一些相似的面孔与要求。对于伦理学,不同的人给出的答案也都极为不同,新目的论以特别的方式增加了伦理学的讨论,其性质使之有可能成为一种成功哲学理论,代表了中文世界里深入的哲学探索。尽管人们也许在纷繁的事实面前会一时失去对存在的目的体察,就像赵汀阳所说的,利益与规范是使人遗忘生活目的的两种重要方式。

;;; 当我们直观于周遭的世界事实,并将道德观点延伸到更为广大、深入的视角,就能发现目的论作为价值真理的合理性与境界。当然,对于可能生活理论与目的论等各个方面,还有更多的话需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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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本文的页码标注说明:由于对赵汀阳的著作要进行较多引用,因此,在引文末尾的标注中,以年份和页码的形式进行标明;对于《论可能生活》的1994年初版与2004年修订版,如果两个版本都同时具有的引文,则同时标注出在各自版本中的页码,例如,“(1994:74;2004:88)”即表示该引文位于1994年初版的第74页与2004年修订版的第88页。若新旧版本对同一个引文均有表述但有不的差别,仅列出修订版引文。

;[2]神学目的论被称为外在目的论,赵汀阳对神学思维作出了著名的抵制,提出伦不需要宗教。

;[3]正如我在上文说过的那样,人们并未从目的论角度讨论规范伦理学的,而是一般要么认为赵汀阳对规范论的抨击毫无道理,要么认为虽然规范论有着缺陷,但认为赵未看到规范论对价值的维护部分。这些观点的正确与否还在其次,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评论都没有注意到目的论本身,这显然是糟糕的。

;[4]我认为对目的论的更专门的讨论仍有必要,尽管这会相当困难。因为,在认为目的论是一种价值真理,或者在用价值真理证明了目的论的结构形式之余,要针对目的论说更多的东西却十分不容易。它靠近一些非常基本的观点,以及人们的经验直观。这也说明了哲学问题的艰难。

;[5]“只有目的论命题适合作为价值论证的绝对前提,因为一种存在努力进入某种对自身好的状态,这显然是个充足的理由。”(1994:88;2004:104)

;[6]用陈嘉明的话说,赵汀阳“将‘传统存在论’排除在外,改换为一种‘观念存在论’,仅用为证明观念有效性的‘特别’”。(陈嘉明,第77页)

;[7]同样可以在另一个地方的下列表述:“目的论的解决不再是为某种立场的蓄意辩护,而是力图发现不属于任一立场的真理。”(1994:97;2004:113)

;[8]比如,“经验总是当场当时有效的,而且经验的积累也不能必然地推知未来(休谟定理),所以,仅仅根据经验并不能判定什么是对生活真正重要的。”(1994:66;20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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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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