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的商法化与经济法的关系
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商法的成立与否,以及主义市场应当采取何种模式加以调整,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本文将从商法、民法与经济法各自的产生、出发,探讨社会中民法的商法化,即民法的社会本位化的发展,与经济法相比较,论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调整模式的组成。法律部分的划分,是“属于法学范畴的学理探讨,它与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需由立法者(暨立法)和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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