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是国际视野下法学与商科知识交叉的复合型学科,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学学科。国际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据法、国际贸易法、外商投资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学科目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法系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业交易关系。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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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陈旧

  国际经济环境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在这样的环境下,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操作也需要不断的前行和创新,但由于现阶段的教材出版时间比较老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按照教材上的内容来进行讲解的话,所起到的教学效果必然无法与时代接轨。此外,在课程设置上,很多学校并没有将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操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对人才的需要有着一定的差距。课程上的设置与国际贸易大环境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的知识结构与社会需求之间难以适应,对学生的未来发展起到了阻碍性的作用。

  (二)重理论轻实践

  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很多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比较重视理论教学,并比较愿意采取灌输式教学。这种教学方式对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来说毫无意义,使得学生在日后的操作能力上表现的比较差。再加上学校在实践操作上投入的比较少,最终导致出现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况,理论得不到根本性的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由于学校所安排的动手操作课程比较少,使得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比较差,与现代化社会的实践能力要求呈现出了较大的差距。很多院校都为学生安排了毕业实习阶段,但由于经费问题或是基地建设等问题,导致最终的效果并没有真正的起到作用,在毕业后学生很难适应岗位上的要求。

  二、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建设的措施

  (一)整合教学内容

  针对当前教材内容落后的情况,应积极的做出改革。教学的重点应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变化而做出改变,以此来适应社会发展。教师在教学中起到的是主导者作用,作为教师应积极的进行进修或者培训,参加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学术会议,丰富自身的知识,使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及时的得到更新,这样在教学中才能带给学生最新的内容。而对学校来说,应鼓励教师对国际贸易的新规定和技术等进行积极的药酒,将能力和知识有机的联系在一起[1]。只有教师本身有了较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才能把握好最新的知识结构,将最新知识带给学生,使学生在面对问题时能运用全新的知识来进行解释,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最终达到全面发展的目的。

  (二)结合科技发展

  国际贸易是随着国际经济变化而不断发展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国际贸易在方式上也呈现出了不同,每个区域之间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加上网络信息技术的逐渐发展,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也在不断的网络技术所代替,在国际贸易教学上应体现出这样的特点。当前只有结合科学发展才能帮助学生更好的适应社会,方便学生在日后的工作中能体现出更多的优势。

  (三)善用讨论式教学

  讨论式教学指的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对某一问题采取小组模式来进行讨论,使课堂气氛变得更加活跃,同时通过大家的意见来讲问题进行彻底的解决。首先,讨论式教学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功能。对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主动的进行分析,最终得到答案,使得学生对问题的答案留下深刻的印象。讨论式教学能充分的带动学生之间互动。在讨论中,学生不同的思维方式将带动班级形成一个大的网络结构,不仅教师可以提供建议给学生,学生的想法也将激发教师产生新的想法,使师生共同获得发展。

  (四)加强实践操作锻炼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课程在教学安排上应当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实践操作部分首先应在校内进行实施,通过课堂网络模拟实验教学来提升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认识,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来对学生进行讲解,为学生提供一个比较真实的环境,帮助他们对操作技能有初步的了解。其次,可以在学校内设置场地,来进行模拟操作,引导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组合成一个完整的模拟国际贸易环境,并完成国际贸易的流程。实践教学中学生的视野能够得到拓展,专业技能也将得到提升。此外,校外的实践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当前由于很多因素的限制,导致部分学校根本无法实现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安排学生到一些企业中来进行实习,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得到最直接的锻炼。同时也可以安排相关的专家到校进行讲座,提高学生对岗位要求的认识,激发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推动专业的发展。

  (五)现代化教学手段

  教学中教师应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信息技术与教学内容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的积极性。对此可以利用多媒体来制作相关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课件。课件中应突出教学大纲的重点内容,在理论中适当的穿插一些案例,使学生听起课来不会感到枯燥。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扩大了教学的信息来那个,使课堂气氛变得更加活跃,对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在教学中教师应引导学生记录学习中的重点和难点,在课件讲完之后为学生解疑,从而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国际贸易的相关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中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养作为主要目标,结合现代科技对学生进行教学。本文对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对此提出了建设的建议,希望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努力提升教学效果,实现教学的长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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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目前各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都普遍将国际商法列为专业课程之一。国际商法课程主要以国际商事交易相关活动所遵守的各类法律规则与惯例为学习内容,涵盖商事组织、合同、买卖、海商、知识产权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规则包括国际贸易公约与贸易惯例,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中的商事法律制度。国际商法课程自身内容的涉外性质适合开展双语教学,通过双语教学能够帮助学生构建比单一中文教学更为全面和扎实的国际商法理论基础与专业英语技能,对今后从事涉外经贸活动,解决实务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笔者在我校国际贸易专业从事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主导了从单纯中文教学到双语教学的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认识到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对国贸专业学生的必要性,也深刻体会到双语教学方式的复杂性和难度,并对如何提高教学效果做出了若干尝试。

  1 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首先,国际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国际商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界的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性是其重要特征,具体体现在:①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为超越一国国界的商事交往关系,即国际商事关系,其通常发生于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国际金融等各个领域。②主体的国际性。国际商法的主体既可以是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但主要是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③法律渊源的国际性。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际法渊源又包括国内法渊源,它不仅包括国际商事公约、惯例、示范法、国际组织决议和判例,还包括各国的涉外商事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等。双语教学有助于学生外语能力,特别是专业外语能力的提高。双语教学更能开拓学生的思路,学习外国的研究成果,站在世界的高度,以国际视角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其次,国际商法还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国际商法对国际商事交往中的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保险等众多国际商事活动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这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偏重法理规范的特点不同。相应地,国际商法较少对原理性问题进行研究,而是更侧重对法律的可操作性及技术性的研究和对国际商务实践中所需人才的培养。如果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热练地运用外语与外国当事人进行谈判沟通,不能看懂外文法律文书,就无法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正因如此,国家教育部提出应当加强双学教学,开设双语课程,法学更要在双语教学方面先行一步。

  2 高职国际商法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

  2。1 学生的法律基础薄弱

  当前的国际经贸活动广泛建立在各种国际商事法律规则与惯例基础之上。因此,掌握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则惯例以及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对国际经贸活动的顺利开展及维护正当合法权益都十分必要。然而,国际商法作为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课程,其中包含很多基本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比如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等等,而这些基本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概念是民法、经济法等课程中应该先学习的基本内容。然而受教学计划的限制,国际贸易专业学生不可能事先开设民法、经济法等前置性的课程。目前高职国际贸易专业学生一般仅在入学的第一学期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但该门课程主要讲思想道德这一块,学生从该门课程上所获得的法律知识很少,也无法形成基本的法律素养。这直接增加了学生掌握国际商法专业知识的难度。

  2。2 学生英语基础较差

  双语教学要求学生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一般来说, 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外语基础较好,很多学生已经通过英语四六级,能够看懂基本的英文文献和简单的法律专业英语。但高职院校的学生英语水平普遍较弱,很多学生连简单的英语单词和文法都不甚了解,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因此在双语教学时容易出现一边法律知识基础薄弱、专业知识掌握消化不良,一边法律专业英语词汇掌握不好的境地。由于学生的英语基础差,导致教学日常进度较慢,难度较大。

  2。3 国际商法双语师资匮乏

  师资水平是决定双语教学成败的关键。作为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教师,一方面要精通国际商事法律,另一方面需要具备较强的英语口语能力,同时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法律英语基础。就目前国内承担双语教学的老师来看,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为数不多。尤其是对于高职院校,大多承担该课程的教师均出自“本土”国贸专业或法律专业,外语水平相形见绌。

  而目前我国的高职院校至今还没有专门针对双语师资的培养规划,现有的双语教师缺乏专门系统的双语师资培训。

  2。4 缺乏适合的双语教材

  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课程教材的使用是当前实施双语教学的难点。目前国内有关国际商法的双语教材并不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主要为国内学者编着,典型的如姜作利、张学森等编写的《国际商法》双语教材;另一类主要是西方原版的国际商法教材。两类教材均有一定的优缺点。国内学者编写的教材为数不多,其优点是符合中国人的视角与教材编写习惯,语言难度有所降低,一般的学生可以接受,有利于学生全面地理解掌握,缺点是其内容表述上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中国式的思维习惯与表述方式,而非地道的专业英语。而国外教材的优点是能够使学生学到最纯正的法律英语及最新的国际纠纷案例,但这类教材本身针对的对象是西方学生,缺少对中国涉外法律规则和相关涉外案例的介绍,因此与中国学生学习从事涉外经贸活动规则的要求相差较大。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学生,对这一类教材内容的熟悉与把握都需要较多的时间。

  3 完善高职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几点建议

  3。1 完善学生的法律基础和素养

  国际商法涉及经济法、民法等领域,然而受教学计划的限制,国际贸易专业学生不可能事先开设民法、经济法等前置性的课程。然而这些前导性课程对学生理解和掌握国际商法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这些课程对完善学生的法学基础和法律素养非常重要。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教师在讲解国际商法内容时应尽可能多传授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术语的意思,让学生对这些法学基础知识有更好的了解与掌握。另一方面教师可给学生推荐一些较通俗易懂的法律基础知识书籍和普法视频等,让学生在课外多花时间补上法律基础知识不足的缺陷。

  3。2 合理安排教学计划,注重学生法律专业英语训练

  由于高职学生的英语基础普遍较差,如果在低年级的时候就开设双语教学这种形式对学生来说难度无疑太大。而学生在经过大一和大二近两年的英语学习和强化之后其英语水平总体来说有了较大进步,且已有部分学生通过了英语四级,相对来说会比较容易接受双语教学这种形式。目前笔者所在的学校就是在大二的第二个学期开设国际商法双语课程,学生反响良好。在国际商法的双语教学过程中,教师还应加强对学生法律专业英语术语和词汇的训练与讲解。国际商法本身具有专业术语多的特点,一些英文词汇在日常应用时的含义与其在法律术语中的含义相去甚远。因此,教师在讲授每一章节前,最好能把该章节所涉及的法律专业术语和词汇单独拎出并进行讲解,使学生在阅读章节内容时不至于被英语词汇的日常含义所混淆。

  3。3 加强国际商法双语师资的培养

  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成败的关键在于师资。教师的英语水平、专业素质、教学科研能力以及授课艺术等对于这门课程的质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具备了专业的师资水平,才能使双语教学得到根本性提高。高职院校应兼顾近期急需于长远规划,多方面着手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合理、年龄梯度合适的双语教师队伍,并形成梯队式师资储备。然而要培养兼具法律与外语水平的师资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加以推进。首先,有条件的院校,可选拔外语基础良好、具有较好教学效果的任课教师,有计划地赴国外交流学习,提供国际学术交流平台。同时,还可让双语教学的教师定期接受相关的英语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外语水平。其次,加强教师与国内外商事主体的合作,积极参与到企业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中,不断提高国际商事案件的处理能力。最后,为消除一些教师关于双语教学影响教学评价的担忧,可考虑对双语课程实行教学评价豁免,并且在年终考核、课时津贴、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的考虑。

  3。4 积极推进高职国际商法双语教材建设

  教材的选择在双语教学中至关重要。国外的原版教材其教学体系与我国国内的课程教学内容并不匹配,而且其英语语言难度明显偏大,和我国学生的英语水平相距甚远,对高职学生来讲就更不合适了。而国内学者编写的双语教材都是面向本科院校的,其编写的内容结构与难度并不完全符合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与知识结构。因此,笔者认为,编写一本适合高职院校学生使用的国际商法双语教材是当务之急。而且以下几个因素应在选择教材时予以充分考虑:一是内容体系应当与高职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学计划相适应,考虑到与其它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并合理融入与国际商法有关的法学基础知识,即将国际商法所需法学基础知识加以整理放在教材之前,或将该部分知识有机融入教材的每一章内容;二是是语言表述能够尽量适应学生的阅读习惯,符合中国学生学习思维,但必须使用地道的法律英语。而且在每一章节的后面还应附有专业法律名词的中英对照,使学生对专业法律术语和名词有更好的掌握。此外,面对法律发展日新月异的局面,仅仅拘泥于有限的教材已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对先进技术知识的渴求,因而国际商法的双语教学在参照教材的同时,授课教师可以借助网络等资源充分收集国外有关方面的最新资料并呈现给学生,并尽可能多地采用视频、多媒体等视听资料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 结束语

  自倡导双语教学以来,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双语教学的巨大价值得到广泛认同,这契合了国贸专业培养专业理论与实践复合型人才的最终目标。但是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一开始往往会陷入困境,实际的教学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种困境既是专业学科差别,也是由双语教学模式自身缺陷所导致的。面对存在的困境,我们需要不断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找出改进教学效果的方法,从而逐步实现双语教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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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国际商法本身所调节的,就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主体,或者是分属不同国家或者组织的主体(包括国家和组织本身,由于私法平等性的原因,实际上以作为商事主体参与就等同于放弃豁免)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商法可以说是不一样的,因而需要通过冲突规范以及对于国际条约的原因来保证法律的适用能够具体到个体案件方面。因而实际上可以说,商法更注重自由,只不过自由固然为第一追求的属性,但是平等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因而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而言,可以说也是常有而且是必须的存在。

  二、国际商法范畴的弱势群体问题研究

  由于国际商法的主体一般而言都具有不同的国家或者组织归属,因而实际上二者之间除了经济配合和商事行为的联系之外可能是比较缺少互相的了解的。当然不否认其中有一些固有的经济合作者,彼此之间知根知底,只不过未必能偶从沟通方面使得别人能够了解而已。然而实际上这种不对等和不了解的状态就更加容易受到一定的歧视性待遇。因而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就需要外力的借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而且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说并不是特殊待遇,而是本身对于事实上的差异性来进行纠正的措施。相对于这种保护性的方式来说,如果放任自流的话,实际上就等于纵容了主体之间的不平等,也等于损害了商行为参与者的合法权利,更会因为类似的行为导致对于自由的滥用以及自由的侵犯。因而可以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调控机制保证更广泛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法本身就不可能保证绝对的公平,因而在作出了一个公平的基础性的平台之后,通过调控手段来避免权利的滥用,实际上也是能够对于法律原则的落实做出更好的作用的。

  三、国际商法方面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弱势群体保护对于国际社会秩序的实现的价值

  虽然说国际商法属于商法,但是毫无疑问的由于涉及到不同的国籍之间,实际上是具有一定的更高层次的调节方式的。可以说在国际商法的主体中间,本身也是对于国家之间以及自身的行为之间的人生有一定的想法的,而且由于距离很远,其接触可能不具有持续性,那么自然没有良好的保护诉讼措施就可能无效,并且最终无法追责。可以说因而对于规则的引用并不能保证仅仅是表示着私法行为,更有可能被认为是对于公民权利的不认同。因此不同的体系之下,也就需要更高层次的原则来进行解释,并且对于其他方面来做出平衡和规范,避免出现过多的冲突。

  (二)法律作为秩序保护的工具具有长远性

  法律本身就是一个比较稳定的东西,相对于一般的条约来说也更加容易被接受和执行,因而可以认为法律本身能够更长远的守护商法弱势群体的利益,也能够对于国际秩序以及私法秩序的维持,做出更多的贡献来。一定程度上法律就需要对于原则做出进一步的确认,以明确的方式来防止和避免那些不正常的状态来损害到社会的正常运行。

  四、国际上发上对于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规制

  (一)实体法方面

  首先在于产品责任方面,由于产品生产者一般而言和商品的使用者之间是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因而根据相对性的理论自然就不可能向他们追责。但是毫无疑问这本身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属于不公平的地方,尤其在国际商行为中,可以说更加严重。因而对于国际流行原则的修改以及对于国内商法修改的过程中,就规定了产品质量的直接追责,从而可以说的诉讼对象等方面得到确认。

  然后是惩罚性的判决方面,商法属于私法,因而一般来说都是以损失为限度。但是由于国际私法需要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从而给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利用冲突规范来规避责任的现象可以说屡见不鲜。因而如果情况恶劣的情况下,还是可以适用惩罚性的责任,来保证督促的实现。

  (二)冲突规范方面

  首先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强制使用的冲突规范,主要以现在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而且使用约定规则可能给另一方带来严重损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法律或者条约所规定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裁判。实际上这个就是一定的公法化的倾向,对于秩序的重视以及平等的维护都是比较关键的。

  再者就是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则方面,由于实际上作为法律原则其效力在一般的法律规范之上,因而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制约双方的约定,从而保证公平的实现。

  五、结语

  因而可以认为现阶段对于保护工作以及平衡的方式都是需要对于商法的平等原则的进一步的体现,虽然我们要尊重私法方面的自治性,但是并不能够使其破坏到其它的原则,因而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就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来进行调节。

  参考文献:

  [1]李双元等。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