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法的论文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

关于商法的论文1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评价法律价值的两个重要因素, 其影响着整个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文章认为, 民商法和经济法, 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 但也有着一定的联系, 处理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方面的关系, 将对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有积极作用, 也能更好地保护个人利益, 尊重私权利的伸张与实现。

  关键词:公平; 民商法; 经济法; 价值取向;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的理论分类中并不相同, 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也没有统一的界定。由此可见, 法律价值并不是整齐划一的, 更不是按照统一的原则来进行价值位阶的优先顺序考量。法律价值位阶的原则就是当几个或者两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了冲突的时候, 排在前面的价值优于排在后面的价值。虽然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有自己的法律价值位阶排序, 并论证丰富, 但是这些理论存在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表现法律价值在法治过程的优先顺序。然而, 尽管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在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 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到了不同的部门法里, 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取向。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一)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比较

  民商法和经济法本身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需要在比较法律价值之前先比较两个部门法存在的不同之处。首先, 从调整对象来讲, 民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不存在人身关系的调整。其次, 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存在不同的分类。民商法的所谓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不存在管理关系或者调控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表现在其主体主要是集体类的企业或者组织, 甚至还包括国家机关, 当然也存在部分主体是个体的身份, 比如公民或者个体户。再次是两者不同的调整方式, 作为民商法的大民法归类, 民法属于私法, 强调自由平等, 而民法的调整方式更注重意思自治原则, 常说的社会契约论, 拥有权利的一方也必定具有对等的义务。商法尽管被囊括在大民法的部门之内, 但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不免会存在国家调控的现象, 也就是说不免会兼顾公法属性。与民商法不同, 经济法兼顾公法与私法属性, 存在国家调控, 也遵循市场规律。所以, 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却也不乏意思自治的因素。最后, 是正在研究的价值取向的不同。本文重点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语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比较。

  (二) 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公平与效率是法律价值的两个方面, 可谓互相促进, 互相制约。公平价值是正义的衍生, 效率这一价值原本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 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 追求效率成为经济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首先, 二者存在明显的价值冲突。公平重点强调的是平均、一致, 效率则更加注重强调发展、快速, 因此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从法理学角度来讲, 公平价值位阶应当优先于效率成为法律的首要原则, 为了追求效率而损害公平是不被允许的。尤其是在经济法中, 二者之间的关系很明确地被定义为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由此可见, 在经济法价值中二者之间的位阶是效率高于公平。其次, 效率与公平价值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尽管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但是这种冲突不是绝对无法克服的, 二者可以达致统一, 可以协调发展。

  (三) 民商法与经济法公平的法律价值

  每个学者对公平价值都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正义即公平”, 有学者认为“公平的含义就是平等”, 有学者认为“公平的正解应该是合理的分配正义”。关于公平的最终定义, 众说纷纭, 不一而足。马克思说:“古罗马人与希腊人的公平就是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存在”。由此可见, 公平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 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理解。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 世界两大法系, 各国不同的法律中, 公平依然有不同的解读, 目前我国的公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在全部的法律价值中, 公平价值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描述出来的, 更不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就可以直接演绎出它的真实模样, 而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变迁进行不同的定义和规范, 让社会的各方面利益都达到平衡的状态。

  (四) 民商法与经济法效率的法律价值

  法律关系本身就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综合体现。法律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们之间的矛盾, 就是因为法律可以平衡社会关系和冲突, 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因此, 法律与其说是一种调整, 不如说是一种平衡和协调。通过将人和人或者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平衡, 最终实现法律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言:“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的都是利益。”因此, 法律就是在人和人之间, 人和社会之间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 然后将人和人以及人和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由此可见, 利益其实就是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总和。而法律的最基本作用就是把个人利益合理化、社会化, 并且将这些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通过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民商法之所以是私法的代表, 就是其尊重个人追求效率的本质, 而经济法具有公法属性, 也是因为它可以将个人的行为不断的转化, 让个体效率迅速地靠近社会整体效率。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关于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

  (一) 民商法与经济法相同的价值取向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部门法, 不同的是, 经济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而民商法实际是大民法体系下, 将民法和商法相结合的一个统称。就此而言, 商法部分的价值位阶就更靠近民法。民商法作为一个整体, 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二者是市场经济下调整经济关系不可或缺的两大部门法, 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保障, 更是市场交易公平进行的最佳后盾。在民商法体系中, 公平价值的位阶要高于效率, 更是民商法体系的精髓所在。这一切都是由民商法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 民商法的任务即追求目标就是公平原则, 公平可谓是民商法的灵魂。同样的, 无论在民商法还是在经济法中, 效益价值都很重要, 但从制度设计上而言, 二者都是以实现社会利益和实现经济利益为间接或直接目标的, 即最终目的完全一致, 从而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进而推动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民商法从平等角度入手, 通过利用个体财产的公平交易原则获得终极利益, 在商事法律中, 更加强调效益价值, 经济法则是通过利用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和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相结合, 提高社会或者公共利益。因此, 无论是经济中的个体调整即商法, 还是经济中的集体保障和管理即经济法, 都是经济体中的一部分, 更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民商法与经济法公平价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与经济法从调整方式上的比较就可以看出两者价值取向不同的根本原因。民商法注重个人角度出发, 而经济法的大部分出发点都是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再细分到其他方面的价值, 二者之间的不同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权利保护不同

  这主要取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价值产生的基础不同。民商法比较注重的公平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这就注定了民商法更加注重对私权的保护。经济法的公平理念是当商品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失衡的时候, 国家从“守护人”的角色转变为主体之一加入市场经济中, 这种产生的基础决定了二者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不同, 法律价值取向自然有所区别。

  2. 侧重点不同

  在公平价值的追求上, 民商法的公平更加追求平等的身份环境以及相同的经济地位等, 由于这种追求得出的结果相对而言更加公正, 那么保护个人私权的目标就更容易达到。经济法则不同, 它更加追求社会整体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会牺牲个人私权的一部分利益。

  3. 实现方法不同

  民商法通过对平等原则的应用, 就对所有权的相应制度和私权保护乃至社会契约论等私法制度进行了认同。导致最后的结果就是因为追求公平交易而对市场规则进行了限制, 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价值的实现。经济法则不同,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一只大手, 通过制定相关的准入制度和建立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利益实现公平的宏观调控手段。

  4. 内容不同

  民商法的公平价值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在内容上是不同的, 这也是从产生基础就决定了的, 因此民商法的公平趋于形式上的公平, 个人之间的公平, 而经济法则强调结果是实质的公平和社会整体的公平。

  (三)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效率价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效率价值的取向主要体现在不同的方面, 包括两点:一是在利益的强调上不同, 二是效益和效率关系上的不同。首先, 关于利益的强调, 民商法以强调个体的经济利益为重点, 从而利用个体推动整体。而经济法则强调的是整体社会利益。其次, 关于效益和效率的不同, 效益并不是效率的低层次概念, 而是整体和个体的概念。民商法保障的私权具有趋利性, 是个体的效率, 因此无法与整体效率发生直接的联系。即使个体效率有所提高, 也不会带来整体的效率提高。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则是直接追求整体的效益与效率的。

  综上所述, 公平和效率都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体现, 也是矛盾的两个方面, 二者互相依存, 互相影响, 缺了任何一方都不完整。而公平与效率在民商法和经济法中的价值取向, 需要合理地有机结合, 不能单独使用, 这样才能在法治化进程中, 更好地发挥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 不仅可以有利于保障私人的权利, 还能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到侵犯, 将各自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关于商法的论文2

  摘 要 在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下,商法的地位在随着的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显得日益重要;然而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人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不同形式上的商法从而产生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成了社会的主流,为了适应社会和改善这种经济下的商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人民,服务社会。为了适应调整商事关系而出发,维护和调节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也要通过商法的改革,培养良好的商法学应用型人才。

  关键词 商法 价值 理论 实践 改革

  1 商法的重要性

  1.1 商法的兴起

  商事活动在古代就兴起了,以一种交易的方式存在。而商法的起源与商人是密切相关的,商人往往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商法的历史很久,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罗德岛法,甚至可以追溯到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但其中最重要的还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

  1.2 商法的发展

  商法其实有一个艰难的过程,它经过了时间的洗礼后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中世纪,商法步入了变化的关键期。在西方人的眼中,商法第一次被认为是一种完整、不断发展的体系,是一种法律上的体系,它意味着,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下,商人也变得越来越强大,商人也慢慢得到了应有的尊重。

  1.3 商事关系的形成

  商在人们眼中,往往是为了盈利而存在的,突破了原有的以买卖的观念。商行的行为从基本的买卖发展为批发商、仓储、运输、保险业等。正是这种情况下,中世纪的“商人法”被上升为国家制定法,把更广泛的商事关系纳入了商法的调整范围。随着现代商事关系的发展与改变,商法也随之不断地变迁与革新。现代社会经济与技术革命的发展,商事的活动日益广泛,也趋于现代化和变得复杂化,商法也应随之而改变,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服务不同的群体。为了适应现代商事发展的需要,在快速发展的今天,商法也要在社会的适应中不断地革新。

  1.4 商法的功能

  1.4.1 确认商事主体的地位

  商事主体,也就是商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不同国家的商法是不一样的,所以,对待商人的基本态度也有所差异。商人资格的确定有几种不同的形式,有采取客观主义的,有采取主观主义的,也有折衷主义的。但是在现代的商法来看,主流群体认为商人和商行来确定商事主体制度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商法发展的趋势。

  1.4.2 交易的迅捷、灵活

  为了使交易在快捷、灵活的条件下更好地盈利,降低成本、增加交易的机会是商人盈利的方式。商人创造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商法也应顺应商人盈利的目的而服务,对交易的快捷和灵活做出回应。商法在快捷、灵活的特点下,它的功能性措施有:第一,定型化契约的承认。这类契约是以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留待交易对方的权利只是“接受与否”的条件。这种契约在传统私法上是具有法律的效应。但这种契约只是一方的行为基础,没有通过契约自由的原则,所以,这类契约在一段时间后被否认了,不作为发源。这种弊端的存在,商法也可以强行约束。第二,权力证券化。权利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财产,它能够转让,但不能够流通。如果想让权利以一种实物进行流通就必须有某种合适的载体表现出来,这种载体就是证券。第三,创设短期时效制度。为了达到商业主体的及时交易,实现盈利并能不断营业,这种短期条件下时效制度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并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性来换取交易的迅捷,这将是商法价值的一个发展方向。

  1.4.3 保障交易安全

  在交易的过程中,安全的交易条件是首要的,符合这种安全交易的原则下,才能与迅捷交易相得益彰。

  1.5 商法的价值

  第一,交易自由。指商事主体的财产自由、缔约自由、经营自由和联合自由。第二,交易平等。指商事主体在进行的商务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意见自由,双方在其资金、技术、人力、社会关系上都应该达到相互平等,不得胁迫任何一方。第三,交易效率。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中获得最大的产出。第四,交易安全。指商事主体从事的各种商事活动中,需要一个安全有序的法制环境,也就是交易的秩序价值。

  2 商法教学改革

  2.1 传统的商法的教学

  在早期的商法教学中,主要是采取讲授法的方式来进行教学,通过口头组织语言,向学生描绘情景、叙述事实、解释概念、论证原理等,虽然能在短时间让学生获得大量的、系统性的科学知识,知识的了解程度比较高,利于大面积培养人才;但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每个学生来说,这种填鸭式的教学不能培养他们的兴趣和注意,学生的思维和想象力得不到提高,既影响了教学的效果,也使理论与实际相互脱离。

  2.2 我国现阶段教学的改革方式

  2.2.1 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的第一步是选取合适的案例。在教学的案例选取上,依照案例的功能,坚持以下的几个标准:(1)经典性。案例在法律领域是不可多得的,是无法回避的案例。(2)重要性。选取的案例应该是很重要的,能够揭露法律问题、所适应的规则和具有影响社会的案例都是很有必要的。如王老吉与加多宝的产权问题,农夫山泉的合格问题等。(3)争议性。在各种争议的前提下,这种类型的案例是不适合教学的客体,更适合在理论的讲授中的举例。

  2.2.2 课前的准备

  (1)教师与学生通过互动的形式,激发学生的兴趣,让每一位都能参与,最终形成全班的讨论的集体中,有利于更透彻地理解问题。(2)可以分成不同的组,按组为单位,经过组员之间的讨论,综合合适的建议,然后找出代表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支持和反对各抒己见。(3)定期给同学阅读案例,做出发言的准备,并写下的观点,让同学间进行讨论,老师定期对每个人进行交谈,以达到对案例有更透彻的理解。(4)课外实践。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去社会上调查存在的商法问题、法律维权、提出解决问题等,并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讨论时事,有利于问题的更形象化,对案例的分析更透彻。

  参考文献

  [1] 史际春,陈岳琴.商法的价值、功能与其定位[J].中国法学,20xx(5).

  [2] 刘琳琳.现代商法的价值理念[J].社会科学,20xx(2).

  [3] 王寒.商法教学改革探析[J].教育与职业,20xx(24).

  [4] 李政辉.案例教学的实践安排与理念选择——以商法教学为例[J].唐山学院学报,20xx(1).

  [5] 郭丽媛,田毅.基于社会需求视角的商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卷宗,20xx(11).

关于商法的论文3

  论文摘要:商法是与现代经济活动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商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必然提升,高职商法教学亦应当体现出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本文针对目前高职商法教学中出现的改革和创新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商法教学创新;实训

  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但是,高职法律专业的现状却令人堪忧。据(20xx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xx年高职高专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率为75%,在所有高职专业中排名倒数第一,工作与专业对口率为29%,排名倒数第一。法学专业就业难,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但是学校在人才培养方面,没有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难以适应社会对高职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高职法律教育必须结合自身特点找准专业定位,切实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提升其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商法教学改革是法律专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结合自己的商法教学实践,谈一谈商法的职业化教学问题。

  一、高职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专业以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高职商法教学与本科商法教学应当体现出差异性,如果说法学本科应偏重学术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尚存争议,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是职业教育应当没有异议。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教科书选择等方面的差异。但实践中,高职商法教学成了本科商法教学的缩编版,除内容简单点,课时少了点外,没有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多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缺乏与实践的衔接。学生只重视法学理论的掌握,却不知在实践中如何利用这些理论知识,面对个案不知如何着手。而案例教学,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法律实训侧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不是在课时上保障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导致教学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门与金融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密切相关的学科,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商法的实践化教学操作起来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多元化的知识背景。而现在高职法学教师队伍基本是理论型的而且从发展趋势看,越来越朝清一色的理论型、研究型发展,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发展。教师因为所学专业的局限缺乏对法律之外的经济专业知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没有律师、法官、公司业务等实务经验,教学内容与实践脱节,难以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扎实的民商法专业理论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将越来越大,民商法是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课程。因此在高职院校应当确立民商法学在教学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大课程比重。但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高职院校,往往重视理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在部门法课程中,民商法课程所占比重并不大。以我院为例,商法课程为64学时,内容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内容多,时间紧。教师在教学中讲述原理和条文后,往往没有时间进行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

  最后,是关于商法教材建设的问题。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教材的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发展的步伐。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的重心也发生转变,从贸易法转到企业法再转到金融法。公司融资、并购、金融衍生工具的膨胀、电子商务等都成为商法的新课题。与此同时,传统的票据制度已随着交易电子化的发展而萎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步下降,为适应这种变化,高职商法课程在教材上应体现出来。目前的情况是,教材老化,授课重点不突出,直接影响了教学的效果。

  二、高职商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商法教学改革应体现出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其实际运用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并且应当有助于学生在学习期间形成对未来工作至关重要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和实践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善商法教学队伍的知识结构

  调整教师队伍知识结构。高职法律专业培养的是技能型人才,而培养这样的学生需要有既懂理论又会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使法学职业教育适应这样的教育目标,就必须改造现行的法学教师队伍。因此,要加强教师培训,与其他院校进行交流、合作、学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商法课程是全国唯一的商法国家级精品课,江西财经大学的商业法律网络模拟课程十分新颖,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同时我们要与其他高职法律院校合作,共同探索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允许教师适度兼职,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主要是兼职律师,从发展趋势看也可兼职法官、检察官。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培训一批专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类似理工科的实验教师,专门带领、指导学生从事法律实务模拟训练。除此而外,还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教师。

  (二)大力加强教材建设

  促进教学内容不断丰富与更新,教学内容要涉及学术前沿,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引起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全球化等问题。要鼓励教材不断更新,强化教材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推出更多、更适用的商法案例教材。关于教材编撰的问题,虽然目前统编和自编的商法教材数量很大,但是,深入反映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信息量大、视野开阔、适合高职教学的教材却为数很少。笔者主张高职院校商法教师应当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编撰适合高职教学的经典化教材。推出符合职业化教育需求的特色教材,除传统的基本概念说明、主要学说梳理外,特别需要突出判解研究的说理、示范功能,以及重大实务问题的指引和动态研究。

  (三)改进教学方法

  变教师讲、学生听这种单向的教学方法为教师学生交互式教学方法,应提倡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进而改善学习态度,学会自主发展,提高实际能力。课堂讲授要从纯理论的讲授方法向理论结合实际的讲授方法转变。商法教学中应当吸收实践性的内容,商法教师应当注意收集分析司法实践中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可议性的商法案例的裁判规则,把这些典型案例运用到商法教学中去。案例教学法的目标,不仅是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讨论所得结论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从而获得职业技能方面的发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不仅是解决学时少课时紧的方式之一,更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法学的内容包罗万象,要加强高职法学教学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同时要充分运用各种教学媒体和教学手段、如幻灯、投影录像、计算机教学软件等,这将会大大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

  (四)进行商法课程设置改革,提高商法地位

  目前看来,商法课程所占课时仍然偏少,急需加强。笔者认为应当把商法分为三门课,商法一(总论、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法二(证口法、票据法),商法三(破产法、保险法)。每门课48学时,都是必修课,二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商法一,第二学期开设商法二和商法三,这样可以把商法各部分讲透,也有充裕的时间进行案例教学。除此以外,还应当在三年级开设金融法选修课,内容包括信托法、期货法、电子商务法、银行法等内容,以适应商法发展和创新的实际需求。还应当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

  (五)开展商法实训

  商法实训已经在许多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展开,目前商法实训主要采取模拟法庭形式,模拟实际审判程序,由学生担任法官、律师等不同角色,达到以案学法的目的。许多学校在实训课分类上采用民商合一形式,即民商法实训,在案例选择上,以人身损害赔偿、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为主。真正体现商法内容的保险案件、破产案件、公司案件等少之又少,再如公司并购,公司上市,公司设立程序等非诉商事案例在商法实训中更是鲜见。如何把商事法律实践真正通过商法实训展开,使学生获得商法的技能,是值得商法教育工作者进一步探索的重要课题。

  高职法学教学是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高职法律人才是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打破传统的法学教学体系,使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渗透,融为一体。这种方案的实施难度是相当大的,还需要高职法律教师加强合作,共同探讨高职法律专业的改革之路。

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精选6篇)

标签:法学毕业论文 时间: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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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领域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精选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论文 篇1

  论文关键词 

  市民法

  论文摘要 

  基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的争论,本文以利益为视角分析两者的关系,从而说明民商法与经济法是互补关系,但也有区别,民法只是以个人权利保护为宗旨,侧重提高个体的经济效率,而经济法是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重心的,是为解决民商法均无法解决的经济问题而产生的,侧重提高国家整体的经济效率。

  一、经济人的个人利益责任理念与民商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民法也可以称为市民法。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是存在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单位,一切均是以个人为基础而进行的。“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民法所调整的一切仅限于私权领域,它首先要关怀的仍然是个人,进而私人利益则成为最关心的事,作为市民社会中的人,是以实现私人利益为奋斗目标的。在这里,从未有人会在主观上将社会利益或国家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行为的目的,在考虑个人利益的同时考虑与国家整体利益的平衡协调发展,为了实现私人利益,市民间必然要进行经济交往,在于物质上的交换过程。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标签:其他类论文 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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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

  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一直是西方国家颇为重视并普遍推行的一种教学法。自传入我国后在法学教育中推广应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其在应用性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价值,也引起了我国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标签:其他类论文 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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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篇1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商法论文选题

标签:其他类论文 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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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商法论文选题1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海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标签:其他类论文 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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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

  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民商法论文提纲范文

标签:论文提纲 时间: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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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以下是yjbys小编为您整理的民商法论文提纲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题目: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民商法专业硕士论文提纲

标签:开题报告 时间:2021-04-18
【yjbys.com - 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培养单位:法学院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物权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文章结构

  第一章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第一节 财产的民法学概念与财产本质特征

  一、财产的民法学概念

  二、财产的本质特征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真实不虚

  二、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

  三、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虚拟财产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虚拟财产权利属性7:说讨论

  一、知识产权说

  二、无形财产说

  三、债权说

  四、物权说

  第二节 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

  一、虚拟财产权债权和物权性质区分的必要性

  二、债权说的的不合观作分析

  三、物权说的'合理性分析

  四、虚拟财产物权特性--虚拟财产拥有可支配性

  木章小结

  第三章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虚拟财产归使用者所有的观点及分析

  二、使用者享有虚拟财产使用权,而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协议分析

  一、使用者协议的特点

  二、使用者协议中霸王条款的表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 虚拟财产现行法作制度问题分析

大学生海商法论文

标签:其他类论文 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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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分析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迟延交付责任的认定依据,最后提出国际货物运输中六方当事人的关系迟延交付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在发生迟延交付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进行索赔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大学生海商法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大学生海商法论文1

  摘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出现的延迟交付的认定以及责任赔偿,关系到赔偿责任的划分,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问题。在明确迟延交付的定义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迟延交付责任的认定依据,最后提出国际货物运输中六方当事人的关系迟延交付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在发生迟延交付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进行索赔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关键词:迟延交付;责任赔偿;六方关系

  1研究现状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出现的迟延交付问题,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国内外学者对迟延交付的概念及责任划分也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很多研究都是基于法律方面的,对于实务中具体操作的分析研究成果较少。

  回顾国内的理论研究,侯淑(1999)论卖方的迟延交付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明确区分了两种迟延交付的定义及责任;徐欣(22)论迟延交付的概念,明确了迟延交付的概念;高伟(1994)论承运人的延迟损失赔偿责任,说明了迟延损失赔偿责任的原则以及迟延损失责任的认定。但是这些文章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对于延迟交付责任的认定方面,没有明确提出六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商法和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论文

标签:经济毕业论文 时间: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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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进步起着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存在极大差异,而二者的合作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本文简单介绍民商法与经济法,对二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二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前景进行探讨。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联系;合作探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由于市场经济是由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势所展开的,因此其对于相关法律的依赖性非常大。其中民商法与经济法则是保证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升级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展开进一步探究,以此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概述

  (一)民商法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一般来说,民商法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体例。就目前来看,我国民商法还没有就属于哪种体例做出说明。其中,民法包括财产法与人身法,对人们的财产及人身做出了规范、完善的保护,也对人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保护。民法包含的法律法规民法总则、继承法、合同法等。而商法主要是商业相关法律,其法律法规包含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对经济市场的合法商业主体和商业活动进行保护,惩治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注重对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及自由意志做出保护。而商法则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所产生的,其主要价值追求目标在于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进行规范管理与保护。

如何看待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问题的论文

标签:其他类论文 时间:20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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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连带责任在法律中的概念和界定都很不明确,这给连带责任在法律中的应用带来了很多问题,所以进行对连带责任系统的、深入的研究是极其必要且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的。以下,从民商法出发,综合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对连带责任的历史发展及民商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系统的概括和研究。

  一、连带责任发展历史

  连带责任的概念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时就系统、明确的提出了连带责任这一概念,这一法律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处理一些刑事案件和财产纠纷问题,一人犯法,其家人和周围的人也要为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当时的连坐法,虽然其手段极其残忍,但是为国家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最终商鞅变法失败,商鞅本人也因为民众怕被商鞅牵连而无人施救,最终死于自己制定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改革,连带责任制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现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连坐制度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融合中外各个历史时期的制度优势发展而来的。是一项合理的、规范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商法中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对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用于处理日常生活各种纠纷和侵权行为,用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其中多用于债务问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连带责任?在确认是否构成连带责任时要看是不是具备了连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素。一个重要的要素是: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债务人有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已经对债权人构成一定程度的破害,两者之间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仅仅如此还不能构成连带责任,在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