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探析
摘要: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一直是各国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该问题在我国立法上也由开始的不被认识到立法者的有意识调整,走过了一个逐渐被大家熟悉的过程。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该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在保持原来规则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变动。其中,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是较为重要的一点。本文即拟对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以及我国法律规则对该问题处理方式的演变做一个梳理和分析,以期能够对该问题有更为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关键字:产品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
一、问题之提出
甲向乙商家购买了丙厂家生产的A产品,后因该产品存在缺陷,在甲使用过程中导致甲身体受伤,花费医疗费若干,甲诉至法院,请求乙、丙赔偿损失。
在该案件中,对于甲身体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我国法律,甲可以获得赔偿。但是问题是,对A产品因为存有缺陷而效用降低所导致的损失,甲可否要求赔偿?
二、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之界定
上述案件中,甲因A产品本身效用降低而受到的损失即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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