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本钱论

时间:2020-10-26 10:15:4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侦查本钱论

「内容提要」侦查本钱是指侦查部分为了侦控刑事犯罪案件所需投进的全部用度。影响侦查本钱的主要 因素有:侦查体制、侦查投进、侦查主体素质、国民素质、犯罪本钱、法治建设、法律和舆 论 供给。在目前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侦查本钱,获取最佳的侦查效益的措施是:(一)改 革侦查体制,变“以块为主”为“以条为主”,完善侦查机制。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大 力进步侦查职员素质。
       (三)摆正“侦”与“控”的关系,变被动侦查为主动侦控。
       (四)加大 犯罪的风险和本钱,减少潜伏犯罪人成为现实犯罪人的可能
      (五)改善法律、***供给的不 平衡状态,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关 键 词」侦查本钱/侦查效益/侦控关系 「正 文」 侦查活动既是侦查部分履行其神圣职责,行使其侦查权力的过程,又是一个人力、物力和 财力的消耗过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将本钱分析理论引进侦查政策的制定过程,注 重对侦查活动中稀缺而昂贵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公道配置,才能进步侦查活动的效 益和 质量。 一、侦查本钱的构成 本钱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本钱与效益理论是经济学的重要基础理论。经济学告诉我 们:本钱是为生产一定种类、数目产品而支出的各种生产用度。一般说来,只有企业收益超 过企业本钱,才有效益可言。进一步地讲,以最低的投进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最佳投资,且任 何一个投资商均想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利益。 经济学中关于本钱与效益分析理论无疑 对我们有重大启示:侦查行为也是一种投资,良好侦控效益的获得并不是无本万利的,而是 必须要为此支付一定的本钱,即侦查本钱。侦查本钱是指侦查部分为了侦控刑事犯罪案件所 需投进的全部用度。从其表现形态分析,它既有有形的财物形态,又有无形的警力形态、社 会印象形态等。一般说来,侦查本钱涉及三个方面的概念:
(一)固定侦查本钱。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侦查部分用于侦控犯罪案件所需的固定用度支出 .它是由固定侦查要素(如刑事侦查装备、办公场所、侦查职员等)所引起的用度。办公场所 的使用与维修费,侦查职员的薪金及保险费,侦查装备的使用和维修费等,都属于固定侦查 本钱。当然固定侦查本钱只是相对短期情况而言的,假如从长期情况看,一切侦查本钱都将 变动,也就无所谓固定侦查本钱了。
(二)可变侦查本钱。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随着刑事犯罪案件形势变化而变化的侦控用度支 出 .它是由可变侦查要素(如刑事案件发案的高低、预谋案件存在的多寡等)所引起的用度。对 直接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刑事案件实施侦查的用度以及对直接危害结果还未发生的预谋犯罪 案件 实施控制的用度等,都属于可变侦查本钱。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我们应该区别对直接危害 结果已经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与对直接危害结果还未发生的预谋犯罪案件的控制之关 系。笔者以为,侦查学还不成熟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有以下两个题目没有解决好:第一, 侦查学的逻辑出发点是什么?第二,侦查学的基本题目是什么?侦查学的逻辑出发点应该是刑事犯 罪案件(简称罪案或刑案),这一点似乎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但侦查学的基本题目是 什么呢?我们能不能概括出像哲学的基本题目(即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题目)那样的形态,使侦 查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都围绕着这个基本题目而展开?我个人以为,回答是肯定的。侦查学 的基本题目应是罪案“侦”与“控”的关系题目,进一步地说,罪案分为已然案件与未然案 件两大类,对已然案件的“侦”与未然案件的“控”,谁是第一位的题目,前苏联犯罪学者 可能比我们看得更清楚。本人的观点是,罪案的“控”比“侦”更重要,“控”是第一位的 题目。由于就目前人类的熟悉水平而言,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犯罪是不可能 消灭的(人们只能而且也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犯罪保持正常的度),正如英国剑桥大学著名学 者利昂。拉德津恼怀斯先生在其《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所说的:没有哪一种民族特征,没有 哪一种政治统治,没有哪一种法制、政治、司法、刑罚、审判甚至恐怖制度能使一个国家免 除犯罪。因此,我们不能指看通过严刑峻法、加强打击来减少直至消灭犯罪。从长远角度看 ,控制刑事犯罪案件(从侦查部分的任务而言主要是加强对预谋犯罪案件的控制)发生的正常 度是终极解决犯罪题目的根本方向。因此,从某种意义而言,我们对刑事犯罪案件“控”的本钱投进比“侦”的本钱投进更重要,更有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更可以获取最大侦查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