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于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若干法律问题

时间:2020-10-05 16:29:50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基于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若干法律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作为便捷安全的金融工具已被人们广泛应用,但在普及的背后,却出现了信用卡挂失冒用、持卡人信息外露等多种法律纠纷,加之信用卡的立法环节存在很多漏洞,当事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严重侵犯。本文通过介绍我国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现状,指出了关于完善信用卡法律的措施与方法。

试论基于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民商法 法律问题 信用卡

  信用卡自产生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在消费者群体内迅速普及,国内各商业银行也成立了自己的运营中心。但随着信用卡的快速发展,其法律纠纷问题也层出不穷,一方面因为我国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立法环节存在纰漏;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当之处,为违法行为埋下了很大的隐患。法律纠纷的涌现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国的信用卡行业仍是一个新兴的初级产业,我们只有不断健全信用卡的法制基础,积极采用科学的民商法制理念,才可以真正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信用卡概述

  (1)信用卡定义

  信用卡具有信贷、转账以及存储现金等功能,它是个人分期还款的信用工具,允许消费者“先消费,后还款”。近年来,我国发行了两种种类的信用卡,一种是贷记卡,它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允许消费者在此范围内进行消费支付;另一种则是准贷记卡,要求持卡人预存一定的储备金,而后银行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当备用金不足时,消费者可以在额度内进行消费支付。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银行信用卡是贷记卡,即我国法律条文规定的信用卡。

  (2)信用卡的业务流程

  首先是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信息,并将其发至银行,而后,银行对信息的正确性进行审查核定,并对申请人的信用度进行评定,依据信用度的评定情况决定是否授予信用卡以及信用卡的使用额度。其次,申请人在收到信用卡后还应核实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核实无误签名;同时商家也应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核实,并将相关证件交予持卡人。再次,银行在收到商户递至的消费明细后,核实并按比例付款。最后,银行会将还款通知书寄至持卡人手中,持卡人准时缴费还款。

  二、 信用卡业务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发卡行与持卡人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平等互利的有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储蓄关系,持卡人可以在发卡行进行存取款业务,当存款账户有余额时,持卡人有权随意支取现金,此时他们是无偿的借贷关系。二是消费关系,当持卡人的消费金额超过信用卡账户余额时,持卡人成为债务人,必须向银行支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三是委托代理关系,持卡人在消费后不必用现金支付,仅提供信用卡便可转账结算,这时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四是担保关系,发卡行在对申请人进行信度评估之后,可按要求为其提供担保,一般通过抵押、质押以及保证金等方式进行担保。

  (2)发卡行与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主要指的是为持卡人提供消费、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单位,是维系发卡行与持卡人的重要桥梁。主要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代理关系,发卡行委托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当持卡人进行消费结算时,特约商户在审查之后可以向发卡行取得授权限额,对持卡人提供消费服务。二是金融服务关系,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服务可以拓宽业务、扩大销售,避免了各种因现金交易产生的潜在风险。同时特约商户也为发卡行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因此,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家是一种互利互惠的金融服务关系。

  (3)持卡人与特约商户

  持卡人在购物消费时,与特约商户形成了商品买卖以及劳务供应关系,它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特约商户还承担了交易过程中的审查义务。目前我国信用卡实务中,发卡行要求持卡人消费时不但应输入密码还应签名确认,此种情况下,特约商户只需审查信用卡真伪以及密码是否正确即可。如果特约商户怠于审查,由此造成的损失都由商户自己承担,例如不法分子冒名使用信用卡或伪造信用卡,如果特约商户未做审查,则造成的损失由商户承担;不法分子冒用密码使用信用卡,特约商户违反审查义务时,也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法律问题分析

  (1)信用卡挂失及效力认定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产生的冒用损失由谁承担一直以来是学界各派争议最大的热点问题,挂失认定以及“24小时挂失免责条款”都存在一定缺陷。由于挂失可以避免因失卡带来的冒用风险,因此需要持卡人迅速及时的办理挂失手续,这里的迅速及时指代并不明确,大多情况下,持卡人往往会在使用时才发现丢卡,加之其他人很难判断丢失的具体时间,因此这样的设立标准并无实际意义。工商银行使用章程中规定了24小时免责条例,即自信用卡挂失24小时之内所产生的损失都由持卡本人承担,这项规定限制了发卡行的责任与义务,将风险强制加于持卡人身上,引起了广大持卡人的谴责与不满。

  (2)挂失前的冒用风险承担

  申请人领用信用卡后理应妥善保管,因丢失产生的损失应由持卡人承担一定责任,但信用卡消费与现金消费不同,交易过程中要求持卡人、发卡行以及特约商户三方的紧密配合,丢卡后只要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严格履行义务,不法分子很难达到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还应在持卡人、发卡行以及商户之间进行分配,而非将所有的.风险损失都加注于持卡人本身。但目前我国各发卡银行仍然将损失全部归责于持卡人,这种做法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3)抗辩权切断条款

  抗辩权切断条款指的是持卡人与商户产生纠纷时,不可因此对抗发卡银行。发卡行、持卡人以及特约商户存在一定的基础关系,同时在经济上也具有紧密的联系,但这种基础关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抽象性的独立决定了抗辩权切断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承认条款的合理性并非认为此制度是完美无缺的,相较发卡行与特约商户而言,持卡人属于弱势群体,经济上也处于不利地位,而发卡行在监督商户行为方面更具实力,但此制度的设计却减轻了发卡行责任,提高了持卡人风险。因此,法律条文中对此项条款设立了一定限制,认为持卡人与商户发生异议时,可保留对发卡银行的还款请求,从而减小持卡人的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