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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如何领取
补贴泛指政府付与服务设施的全部款项,包括对实际服务设施的补偿及纯津贴。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如何领取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1、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3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社局先和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精神,红军每年增发3个月工资、抗日前期每年增发2个半月工资、抗日后期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解放战争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在每年一月份发给。(注:月工资为基本离休费)
2、每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给我省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2年开始每年给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省级每人每年1500元,厅级每人每年1300元,处级每人每年1000元,科级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每人每年13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1000元,讲师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发给。
政策问答
近期,有部分离休老同志和家人来信来电询问:2014年10月国家统一调整离休费后,每年增发1~3个月的“生活补贴”应如何发放?现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答复如下:
一、“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
(一)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第三条: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1〕66号)规定: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基本离休费”的确定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规定: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
根据以上精神,“基本离休费”应为离休干部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
因此,2014年10月调整增加的离休费,应该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生活补贴”的发放时间。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第七条:离休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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