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个人档案如何管理

时间:2022-04-16 11:24:58 档案 我要投稿

劳务派遣个人档案如何管理

  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作“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现统一称作“档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务派遣个人档案如何管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劳务派遣工的档案统一管理模式:

  1、及时为劳务派遣工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及时为新招聘派遣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受委托办理外地人派遣员工的各种证件;

  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二、劳务派遣员工档案放在哪?

  1、档案托管对象:凡是各类单位劳动人事档案和个人自留档案需要存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均可托管存放,根据劳务派遣工个人自愿,可长期或短期托管,存转自由。

  2、档案托管地点:需要托管存放的档案,由个人或单位直接到市就业办申请办理。

  3、档案托管内容:个人和单位托管档案的,可以委托劳务开发中心代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个人自愿交纳的各种保险,符合国家规定的托管人员代办退休手续,协助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档案材料,以及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和传递的相关档案材料。

  4、新建劳动档案:劳务开发中心为各类劳务派遣员工、乡镇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及大中专毕业生等劳动者个人新建劳动人事档案,并依此作为办理调动、退休等手续依据,新建档案后同时享受上述档案托管内容同等待遇。

  【拓展】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由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而形成的关系。劳务派遣是典型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却不为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但却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了劳动力的雇用和劳动力的使用分离。

  (一)劳务派遣岗位

  相对于作为企业基本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的企业法人。为规范劳务派遣关系,保护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了一定的“门槛”。首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条件。其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后才能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应符合如下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劳务派遣者的工作权;在劳动合同中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承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三)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有知情权。

  (四)用工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虽未规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劳务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即不得自己出资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部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务派遣者如下权利:

  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去权益;赋予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时,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与劳务派遣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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