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5年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时间:2020-11-22 12:48:38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北京2015年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很多上班族都知道加班工资计算几倍这样的算法,但是大家是否了解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呢?或许对这个的含义都不了解,下面通过北京加班费的规定来熟悉一下计算基数。

北京2015年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额外劳动报酬,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工作量的一种补偿。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然而,实务中,令人比较头疼的问题是计算加班费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如何确定。要确定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就必须先明确月工资标准。

  案例:

  小张和小王同时进入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同样的岗位,同样的待遇,同样的工作时间,都是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2000元,加上一些话费、交通、午餐补贴,共计6000元。但小张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000元,而小王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月工资标准,只是约定月工资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计算加班费的月工资标准,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地区,如江苏、上海等地,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该计算基数可以与实际工资标准不一致。就目前北京地区司法实务来说:不允许加班费计算基数与工资标准不一致,但却允许“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不一致。怎么理解呢?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具体到本案,小张和小王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不同的,按照上述原则,因小张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其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故其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为2000元,不包括其他补贴、津贴在内。而小王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工资标准,也没有集体合同约定,因此,司法实务中,像小王这种情况,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也就是以小王当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在内)共600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由此可见,按照规定,在劳动合同已经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即便约定的工资标准与实际的.工资不一致,甚至比实际工资低很多,也会以约定为准。但无论如何,加班费计算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是有好处的。

  不过现实总是比法条丰富。对于小张这种情况,不排除现实中会有这种判决:由于每个月固定工资标准为4000元,因此以实际每月固定发放的400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否则对劳动者不公平。但是目前北京地区的主流作法,仍然是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以下几点还需明确:

  第一、这里的“本人工资标准”既包括基本工资在内,也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内。所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如果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几个项目,那么应该把几个项目的总和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因此对单位而言,标准的作法是:虽然实际发放的工资有多个项目,但是劳动合同中只约定基本工资标准,同时明确约定“以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其它的项目可以“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发放”一笔带过。

  第二、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仅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不行的,必须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加班费包干问题。所谓加班费包干,是指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会跟劳动者约定,每月加班费固定为多少,多发不退,超出不补。该种约定效力如何?只能说既不完全有效,也不完全无效。如果实际加班费低于约定的金额,则有效;如果实际加班费高于约定金额,则劳动者依然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加班费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