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高管天价薪酬或不再

时间:2022-08-09 01:59:39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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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高管天价薪酬或不再

保监会规范保险业高管薪酬,高管将承受延期支付风险

保险行业的高管可能不会再现如平安掌门人马明哲6000 万年薪那样的辉煌了。昨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高管薪酬进行规范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 延期支付薪酬这一概念的落实, 使得保险行业的高管们将面临薪酬大幅缩水的可能。

绩效收入可打对折

据悉,《指引》统一将保险公司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对于中长期激励,《指引》明确待相关部委出台政策后, 保监会再根据政策制定保险业的实施细则。在2012 年平安高管马明哲曾经出现的6000 万天价年薪, 其主要收入来源部分即为中长期激励到期。

一项对高管“利空”的消息是,《指引》规定了绩效薪酬的支付延期性。由于金融风险一般具有滞后性, 一些过度冒险行为短期内会为公司创造可观的盈利, 而风险往往要在后续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暴露出来。因此《指引》规定,高管的延期支付期下限定为年, 其中延期支付董事长和总经理则不低于50%, 其他高管比例不低于40%。而一旦在延迟支付期间发生了规定中的风险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将被停发。

企业风险影响高管收入此外,风险水平不同,所对应的薪酬结果也应当有所不同。保监会曾实行分类监管制度, 按照偿付能力充足率, 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和财务风险指标五大类监测指标,将产寿险公司分为A、B、C、D 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按照这一分类,分类监管确定为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类监管确定为D 类的公司, 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

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值。分类监管被确定为A、类的公司,可以自行根据分类监管部分指标评价结果对高管薪酬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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