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汉18类人群如何办理户口(3)

时间:2017-09-05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6、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七、收养子女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被收养人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丧失抚养能力的;

  2、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

  需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收养人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捡拾地社区(村委会)出具捡拾证明、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收养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八、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审批条件: 原武汉市户籍的复员、退伍人员。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区民政局入户介绍信(原件拟留);

  3、退伍证(开除军籍人员需入伍所在地人武部证明及开除军籍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搭户需房主签字同意和派出所同意落户签章,立户需房产证、购房合同,部队住房的出具住房证明,并由派出所明确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6、学生在校期间(未毕业)当兵,退伍后不复学的以及我市院校毕业生(属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当兵的,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未毕业)当兵,退伍后复学的,落学生集体户。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点: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九、子女投靠父母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父或母户籍在汉,其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

  2、大中专毕业生毕业2年内(未婚、属学生集体户)回原籍要求改变户口性质的。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父或母户籍在汉,其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父母离异,子女投靠父或母的(被投靠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2年内(未婚、属学生集体户)回原籍要求恢复户口的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入学前户籍原始依据或原籍派出所证明(原件拟留);

  3、申请人学生集体户户口底页(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户口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拟留);

  6、村委会、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接收入农业户”的证明(原件拟留)。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军队干部家属随军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员和空军战勤人员)。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填报的《随军家属入户申请表》;在职部队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任职命令必须是现任职政治部门提供);(原件拟留)

  3、非农业户口需出具街道及以上部门的无工作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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