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最全落户攻略:18类人群如何办理户口

时间:2017-06-18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在武汉如何办理户口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武汉最全落户攻略:18类人群如何办理户口”,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1)服务对象:对毕业2年内在武汉市就(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经省或者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在武汉市就(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应当登记在住房产权属本人的居住处或者亲朋好友家中。没有住房或者亲朋好友的,可以登记在省、市、区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或者登记在经市公安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大中型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口中。登记在上述集体户口上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均为本市常住户口,可以在本市内正常迁移。

  需提交的材料:

  1、凭高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须省毕办签章)。(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户口迁移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服务对象: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

  审批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二)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武汉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供资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经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认证书。

  (三)在汉就业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及负责人签名和联系方式、在汉连续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查询单”、“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本人在汉创业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证明。

  (四)本人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

  (五)本人、亲友或房屋出租户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六)租住房屋的,提供签订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房屋出租户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证明、出租屋业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复印件、房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亲友家居住的,提供户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

  (七)填报“毕业超过2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入户申请表”(在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各分局户籍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或者在互联网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网上服务大厅、平安武汉微博、武汉治安微信平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站下载)。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 85395115

  二、普通高校新生入户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 凭高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须省毕办签章)。(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 《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户口迁移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 027- 85395115

  三、办理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新生入学时原则上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在我市就业的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在本人有房屋产权的居住地、单位集体户、亲朋好友家中或人才集体户中落户,均为本市常住户口,可以在本市内正常迁移。

  (一)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外地生源毕业当年内在我市就业的、新城区生源毕业1年内在主城区(含开发区)就业的,凭省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市管单位须经市毕办签章),以及《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其中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的还应持《迁移证》。

  (二)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外地生源毕业当年内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在我市就业的、新城区生源毕业2年内在主城区(含开发区)就业的,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省属中专学校和到省管单位就业的由省毕办签发,市属中专学校由市毕办签发;省毕办签发到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以及《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其中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的还应持《迁移证》。

  需提交的材料: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省属中专学校和到省管单位就业的由省毕办签发,市属中专学校由市毕办签发;省毕办签发到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2、《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中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的还应持《迁移证》(原件拟留)(对市外迁入毕业生可按照需要签发户口准迁证)。)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 027- 85395115

  四、小城镇落户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在武汉市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江夏区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父母随迁的,父亲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或父母双方退休,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

  3、子女随迁的,年龄须在18周岁以内。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含复印件);现住地房屋产权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投资合同、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在本市缴纳社保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6、父母关系证明(按父母投靠子女所需证明材料出具)。(原件拟留)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五、外来务农人员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在武汉市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江夏区从事种养殖业,符合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规定的种植(养殖)大户、林业大户标准和条件,或经区政府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对本市农业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限于“农转农”,随迁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现住地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含复印件);租赁土地合同(近5年);(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入户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农场或管委会)同意接收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区政府认定种养殖大户或林业大户的认定意见书(表);或市政府认定有突出贡献的意见书(原件拟留);

  6、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六、外地人员购买本市商品房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市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和化学工业区购买首次交易商品房,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可申报3名(购房者本人、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2009年6月4日,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在武汉远城区(蔡甸区、新洲区、汉南区、东西湖区、江夏区、黄陂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20万(含2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武汉市常住户口。

  2、本市农业户籍人员,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办理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3、除夫妻共有外,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

  4、房主只能享受一次购房入户政策。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经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盖章的《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原件拟留)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和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6、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需出具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七、收养子女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被收养人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丧失抚养能力的;

  2、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

  需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收养人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捡拾地社区(村委会)出具捡拾证明、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收养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八、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审批条件: 原武汉市户籍的复员、退伍人员。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区民政局入户介绍信(原件拟留);

  3、退伍证(开除军籍人员需入伍所在地人武部证明及开除军籍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搭户需房主签字同意和派出所同意落户签章,立户需房产证、购房合同,部队住房的出具住房证明,并由派出所明确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6、学生在校期间(未毕业)当兵,退伍后不复学的以及我市院校毕业生(属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当兵的,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户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未毕业)当兵,退伍后复学的,落学生集体户。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点: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九、子女投靠父母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父或母户籍在汉,其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

  2、大中专毕业生毕业2年内(未婚、属学生集体户)回原籍要求改变户口性质的。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父或母户籍在汉,其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的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父母离异,子女投靠父或母的(被投靠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二)大中专毕业生毕业2年内(未婚、属学生集体户)回原籍要求恢复户口的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入学前户籍原始依据或原籍派出所证明(原件拟留);

  3、申请人学生集体户户口底页(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户口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拟留);

  6、村委会、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接收入农业户”的证明(原件拟留)。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军队干部家属随军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员和空军战勤人员)。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填报的《随军家属入户申请表》;在职部队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任职命令必须是现任职政治部门提供);(原件拟留)

  3、非农业户口需出具街道及以上部门的无工作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6、部队住房证明(入户地址须是部队公寓房或自购房,如需搭户的,需由房主提供同意接收书面材料,并由入户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后加盖户口专用章)。(原件拟留)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一、港澳台回大陆定居人员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符合回大陆定居政策条件的港、澳、台人员;2、其他国外回归人员。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回国定居证》(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在复印件上盖章“原件已收存”);

  3、省厅签署的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有效期内);(原件拟留)

  4、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入户地址,身份证编号等相关证明(原件拟留)。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二、干部(工人)调动及家属随迁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批准工作调动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

  2、子女随迁须在18周岁以内。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通知书》(新城区不需要);(原件拟留)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加盖接收单位公章)或《调动人员户口迁移登记表》、调动通知;《入户证明》(省)或《批准入户介绍信》(市);(原件拟留)

  5、迁入地户口簿(搭户需房主签字同意和派出所同意落户签章;立户的需房产证、购房合同,部队住房的,由部队出具住房证明,派出所明确地址,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6、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点: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三、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企业法人系市外及本市新城区人员,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新城区的汉南区、东西湖区投资、年缴税或三年累计缴税金额达到30万元的,可申请办理法人本人及配偶、子女或企业骨干共2人的武汉市常住户口。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武汉市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户口申报表》(原件拟留);工商部门核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或副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已缴纳税款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入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随迁的需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子女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申请人系离婚后再婚,携子女随迁的(申请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5、申请人在汉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业务骨干申办户口的,需该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业务骨干的大专以上文凭或中级以上职称、在汉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近3年)和企业颁发的聘书及《武汉市居住证》(近2年)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四、转业干部及子女随迁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经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批准来汉的入户人员(子女超过18周岁的,可随迁1名)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武汉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通知》(原件拟留);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市军转办);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件拟留);

  4、《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入户通知书》(原件拟留)(新城区不需要);《预备役登记证明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家属随迁的需提供《军转干部随迁家属登记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市军转办出具的《户口迁出(入)户介绍信》(原件拟留)、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比照子女投靠父母所需证明出具)(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6、入户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搭户需房主签字同意和派出所同意落户签章,立户需房产证、购房合同,部队住房的出具住房证明,并由派出所明确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点:各区政务中心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五、夫妻投靠子女随迁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或结婚10年以上(含10年);新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或结婚5年以上(含5年);

  2、子女随迁的,年龄须在18周岁以内。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夫妻双方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结婚证及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关系证明(对照以下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关系明确的,出具《户口簿》。(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对非婚生子女,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投靠人系离婚后再婚, 携子女随迁的(投靠人有抚养权),须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需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明确子女抚养权);属法院判决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法律文书。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六、投靠亲属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孤儿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儿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以及孤儿父母的兄、弟、姐、妹;不是投靠上述亲属的,按收养手续和程序办理);

  2、无子女的孤老需投靠亲属的(亲属包括孤老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证明(原件拟留);

  3、投靠人、被投靠人身份证、户口簿(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孤儿父母死亡的,须出具《死亡证明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5、关系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1)孤儿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被投靠人单位《工作履历表》能反映孤儿与被投靠人关系的,需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能反映孤儿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被投靠人提供司法公证书(证明亲属关系);(2)孤老投靠亲属的,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被投靠人所在单位《工作履历表》能反映孤老与被投靠人关系的,需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能反映孤老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被投靠人提供司法公证书(证明亲属关系);原籍户口所在地街道(乡政府)出具的单身证明。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七、父母投靠子女申办户口

  审批条件:

  1、男性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

  2、夫妻双方退休,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投靠人、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投靠人退休证明(件)、结婚证(含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关系证明(具备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原始《户口簿》上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的,出具《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原始《户口簿》上不能反映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关系证明;(3)被投靠人或其父母有单位的,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十八、军人异地安置户口

  审批条件:

  1、服现役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双方或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部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市民政局安置办公室在接收单位函件上签署的安置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拟留);

  3、《申报户口证明》、《武汉市中心城区迁入人口入户通知单》(原件拟留);

  4、退伍证、结婚证、在汉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拟留);

  6、退伍人员随配偶入户的,须结婚满2年;退伍人员随父母入户的,需父母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与子女关系证明(比照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材料出具)。(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民之家公安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户口登记事项】

  (一)户口登记(变更更正民族)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原件拟留);

  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件或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公安机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二)户口登记((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 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内容);(原件拟留)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原件拟留);

  4、单位职工、公务员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三)户口登记((未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 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内容);(原件拟留)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原件拟留);

  4、单亲家庭要求变更更正被监护人姓名的,还需有亲生父母双方签字的协议或协商一致的意见(原件拟留)。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四)户口登记(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原件拟留)

  2、《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3、户口登记机关原始登记凭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单位职工、公务员还需凭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原件拟留)或档案中职工原始登记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出生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以及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报告(原件拟留)。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联系电话:027-85395115

  (五)户口登记(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原件拟留)

  2、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件拟留);

  3、原身份证编号分配码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凭证(原件拟留);

  4、身份证(原件拟留)。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公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85395115

  (六)补发《户口迁移证》

  收费标准:首次办理免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取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准迁证5元/证)。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迁出地派出所留存的户口登记资料(原件拟留);

  2、准备迁入地派出所的未入户证明(原件拟留);

  3、户口簿(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承办机构: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 办理地址:各区公安分局派出所窗口 联系电话:027- 85395115

  (七)换发《户口迁移证》

  收费标准:首次办理免征,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收取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准迁证5元/证)。

  办理期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原《户口迁移证》(原件拟留);

  2、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件拟留);

  3、户口簿(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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